太原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实施意见
太原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水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水务局、娄烦县移民局、娄烦县治汾办: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文件和合同备案审核工作,建立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审核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水政法[2007]39号)、《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晋水基建[2012]128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渔业、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均须进行招标文件和合同备案工作。
二、招标备案工作具体范围及管理权限
市水务局负责以下项目招投标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审核上报:
项目投资以市级以上资金为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由县级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包括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等工程土建项目、农村供水工程设备采购、水保骨干淤地坝项目、小水网配套项目、小水电燃料及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坡耕地治理及渔业等民生水利项目。
三、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备案及程序
(一)招标人在申请招标时,须向市水务局提供招标项目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招标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项目审批要求,拟制招标公告。
(三)市水务局在接到招标人招标文件的五个工作日内,对招标人所提供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具体方式:
1.市水务局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方面进行审核。
2.建立招标文件备案联席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重大事项、意见不统一时,由市水务局有关业务处室进行联合会审。
(四)招标人对市水务局作出的审核意见应认真修改,经审核同意后,发出招标文件;同时,市水务局将审核后的招标备案文件上报省水利厅。
四、招投标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一)招标备案报告
招标人须在招标前向市水务局提交招标备案报告。招标备案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1.招标具备的条件。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件、投资计划安排文件、年度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等。
2.招标方式。包括项目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方式。按规定需邀请招标的,必须列出拟邀请的投标人,且不得少于3家。
3.招标的组织形式,指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附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对申请自行办理招标的,需附相应的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
4.分标方案。项目法人应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提出施工、监理、设备等项目招标时的具体标段划分方案。凡批准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都应列入招标内容。
5.评标方法。评标拟采用的具体方法及主要评审指标。
6.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资质(资格)的管理规定,提出对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条件要求。
7.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评标的工作量大小、工程类型等情况,提出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数量及专业构成。
8.招标计划安排。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发布媒体、发布时间以及答疑、资格审查、出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等工作具体安排。
以上内容中如涉及邀请招标、自行招标等需审批备案事项的,应经相应部门审批备案。招标人提交的备案报告经县级水务局审核后,报市水务局备案。
(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提交市水务局备案,报告内容包括: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4.招标人初步确定中标人结果;
5.开标、评标有关表格,包括开标一览表、标底计算表、评委评分汇总表等。
(三)招标合同备案
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草拟书面合同,并送市水务局审核。
2.市水务局对合同的备案审核,主要对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无背离,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3.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审核意见,应及时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合同副本5个工作日内报市水务局备案。
4.当确认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认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未进行招投标或未经备案自行招标的项目,市水务局一经发现将责令其纠正或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合同经备案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改有关条款及内容。
(三)经备案通过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合同将作为财政、审计部门将拨款、审计的重要依据。
(四)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为5年,自2012年10月18日起正式施行。
(五)本实施意见自生效之日起,原《太原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备案工作实施意见》(并水规字[2012]241号)同时废止。
太原市水务局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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