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9日

忻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农村饮水安全全覆盖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农村供水标准和管理水平,参照山西省水利厅“晋水供排[2007]167号”文印发的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运行管理办法》和《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农村集中联片供水、单村提(引)水、个户和联户饮水工程项目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三条凡因水源或水质变化、工程老化失修、改善提高标准等原因,需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村饮水工程,都属于本章管理范围。

第四条饮水安全标准和解决范围。饮水安全标准: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每人每天可饮用水量达到40-60升、取水不超过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高差80米、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解决范围:农村饮水状况不达以上四项指标中任一项的为饮水不安全,即属于需解决范围。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遵循“稳定解决、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都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水利、发改、财政、卫生、扶贫、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组,组织协调有关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各县(市、区)水利局,具体负责工程的规划设计、计划项目编制、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以全省《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为指导,以县为单元,按年度安排实施。

第八条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的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报。市级审查同意后,需经有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由市发改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文上报省发改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发改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在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范围内,省里逐批下达和批复具体工程项目计划。其中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做好水源论证和方案优选工作,需单独编制初步工程设计,经市级提出审查意见上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安排。凡列入省年度计划实施的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100万元的项目,需以县提出逐处工程设计或建设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并专文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也需有逐处工程建设方案或典型工程设计,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补助投资,实行中央补助、地方配套、乡村自筹、群众投劳等多方筹集的形式解决。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水源、机电设备、管道、水池等主体工程;市、县两级应不低于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的10%和20%分别落实配套资金。各县(市、区)要设立农村饮水资金专户,确保各类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国补和地方配套资金实行报账制办法进行拨付。自筹资金采用现金筹资、以物折资、以劳折资的方式进行落实。当年工程完工验收后,要及时进行拨付结算。各县(市、区)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审计、纪检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和稽查工作。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组织单位,要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员,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逐项落实建设责任制,强化技术指导服务。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队伍选择、材料购供、施工安装、监督检查等四关。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法规要求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建设所需的钢材、管道、机泵等主要材料设备,实行以县为单元的统一集中采购或委托招标制;施工队伍选择,实行招投标或合同管理制。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工程施工期间,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凡新建或续、改建的农村集中联片供水、单村提(引)水、个户集雨蓄水等工程,包括水源、机电设备、供(排)水管道、蓄水池(塔)、管理站房、供水和进户等配套设施,都必须按照水利工程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水源有保证的提、引水工程,都要建成进户自来水或集中供水点;凡集雨蓄水工程都要修建人工集雨场,并尽量配套微型潜水泵,建成单户自来水。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农村供水标准。各县(市、区)要以重点村镇为试点,逐步规划建设农村排水工程设施,解决乡村街巷道的排污、排雨不畅等问题,供、排水相结合,确保农村输供水安全。

第十三条要重视精品示范工程的建设,抓好典型,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促进饮水安全工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每县、每年要建有5-10处典型或精品示范工程,并作为一项主要指标进行年终市级考核。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各县要在逐处逐项自查自验的基础上,完成年度总结报告、竣工汇总表等内业资料工作,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级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抽验的方法进行联合验收。确保每处工程项目当年建设、当年完工、当年受益。

第十五条按市级检查验收结果,以各县的年度任务完成、资金到位、实地抽验和精品示范工程、业务工作管理等主要完成指标,全市年终实行百分制办法进行考核评比排队。

第三章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凡已建成受益、并需交付使用的农村集中联片供水、单村提(引)水、个户和联户饮水等工程,都适用于本章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具体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每处农村饮水工程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供水效率,保障工程安全供水和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对以国家投资为主,跨乡多村联办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专门成立供水公司或供水管理站进行管理;对国家补助、乡村自筹、群众投劳兴建的单村提、引水工程,产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制经营、责任制、集体统一管理等多种形式,有偿转让给经营者管理使用;对人工井、大口井、截潜流池等小型饮水工程,实行责任制或群众联户进行管理;对集雨水窖(旱井)等个户工程,归农民户建、户有、户管、户用。

第十九条集中联片供水和单村提、引水工程,都应经县级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水成本与当地实际情况统一核定和批准水价。生活用水实行成本水价,生产和其它用水实行成本水价加微利润。

第二十条供水工程的用水单位和个户,应以户或以供水点统一安装水表,实行计量用水按量收费。水费由经营管理者按价、计量收取。要加强对乡村干部和群众的宣传教育,改变不计量收费、吃大锅水的旧传统观念,推行以水计征、以水养水的管理办法,不断积累更新改造资金,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一条对扬程超过300米或水价较高的饮水工程,在省级水价补助的基础上,实行地方财政予以配套的办法,补贴一定水价于供水工程单位或村级管水机构,确实降低供水价格,减轻农民用水负担。

第二十二条要建立和完善农民用水管理协会制度,实行群众公开、民主管理监督,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科学、健康地发展。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环保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集中联片、乡镇供水等重点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主体工程设施划定管理保护范围。要加强饮水工程的水质监测工作,逐步达到以县建立水质监测化验中心站,以区域设立分站,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水量安全、供水安全。

第二十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乡镇水利员和较大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专门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每项供水工程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维修保养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对机电设备、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等工程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做到每季一小修,每年一大修,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对不具备自行维修、维护能力的工程,可申报县级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或抗旱服务队进行维修处理。

第二十六条以县成立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要挂靠和依托县抗旱服务队等实体单位,健全和完善组织机构,以区域或乡(镇)设立管理服务分站,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落实其管理经费,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让广大农民群众长期喝上放心水、安全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忻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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