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重点工程“六位一体”统筹推进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忻政办发〔2012〕84号
颁布日期:2012-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重点工程“六位一体”统筹推进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重点工程“六位一体”统筹推进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忻州市重点工程“六位一体”统筹推进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3581”发展战略,确保全市“十二五”期间重点工程投资持续较快增长,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点工程“六位一体”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工程“六位一体”即:重点项目储备、签约、落地、建设、服务、考核。

第三条市重点工程领导组负责重点工程“六位一体”统筹推进工作,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重点工程领导组负责本区域内重点工程“六位一体”统筹推进工作。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四条市发改委是全市项目储备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储备库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项目储备计划和各县(市、区)任务分解计划,并负责对各县(市、区)项目储备工作的检查、考核。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发改局是项目储备的责任主体,负责储备项目的策划、筛选、申报、管理。

第五条储备项目标准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

(二)储备项目总投资要求:一产项目2000万元以上,二、三产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它类项目2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建立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对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各级项目库要对入库项目进行实时跟踪,对由于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和完成前期工作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退出,同时及时补充新项目。

第三章项目签约

第七条市商务局(招商局)是全市项目签约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招商项目的筛选和初审,负责编制全市项目签约的任务计划和各县(市、区)任务分解计划,负责对各县(市、区)项目签约工作的检查、考核。各县(市、区)招商部门是项目签约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建立市、县(市、区)签约项目库管理系统,入库项目必须信息资料完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产业类别、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进展情况、存在主要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促进计划等。

第四章项目落地

第九条市重点工程项目预审中心是全市重点项目落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服务项目单位,完善前期手续。负责编制全市项目落地的任务计划和各县(市、区)任务分解计划,并负责对各县(市、区)项目落地工作的检查、考核。各县(市、区)重点办是重点项目落地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项目落地认定标准,属批准、核准的投资项目,获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等行政许可的可认定为项目已经落地;属备案的投资项目,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许可的,可认定为已经落地;备案权限在省(含)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许可后,还需并取得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三项许可之一的,方可认定为项目已经落地。

第十一条畅通重点工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市、县(市、区)政务大厅要设立重点工程行政审批专项受理窗口,建立重点工程行政审批受理台账,实行“集中受理、分类审批、限时办结、定期通报”的制度。

第十二条市政府按照签约项目分类成立若干签约项目落地专题推进组,负责对项目单位和各县(市、区)做好落地的指导工作,并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做好向省或国家的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重点项目落地信息管理系统,由市重点工程项目预审中心负责。要随时掌握重点项目落地进展情况。市直各行政审批部门、各县重点办、各重点工程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五章重点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市重点工程项目预审中心是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工程的初选、信息统计、情况通报等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的任务计划和各县(市、区)任务分解计划,并负责对各县(市、区)重点工程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

省级重点工程的确定。每年11月初由各县(市、区)重点办按照省重点办要求申报下一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市重点工程项目预审中心初审后报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审定后报省确定。

市级重点工程的确定,每年11月初由各县(市、区)重点办按照市重点工程项目预审中心要求申报下一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市重点工程项目预审中心初审后报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审定。

第十六条重点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建立重点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由市重点工程项目预审中心负责。要随时掌握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市直各行政审批部门、各县重点办、各重点工程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六章重点工程服务

第十八条市重点工程项目预审中心是全市服务重点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服务重点工程,解决重点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优化建设环境,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并负责对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服务重点工程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用地指标、环保排放指标、规划选址、供电、供水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需求。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要制定统一的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加大征地拆迁力度,确保重点工程用地。

第七章重点工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建立重点工程“六位一体”统筹推进综合考核体系,制订忻州市重点工程“六位一体”统筹推进综合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常务副组长组织市考核办、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招商局、市重点工程项目预审中心等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对重点工程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考核对象: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考核内容:各县(市、区)主要考核重点项目落地、建设、服务工作;市直部门主要考核项目承担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服务单位围绕重点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数量、效率以及跟踪服务项目的力度,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其工作职责考核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的投资额度。

第二十五条考核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的考核,根据重点工程“六位一体”统筹推进工作年度目标任务指标,从项目储备、签约、落地、建设、服务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辅之以奖励加分。

1、在考核年度内,合规合法开工或竣工的10亿元以上产业类项目,按照总投资,10亿—20亿元项目每开工或者竣工一项加0.2分;20亿—50亿元项目每开工或者竣工一项加0.3分;50亿以上项目每开工或者竣工一项加0.5分。

2、省重点工程项目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的县(市、区)酌情加分。

3、能够积极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的《重点工程督办通知书》中规定任务,每完成一项省级重点工程加0.2分,每完成一项市级重点工程加0.1分。

(二)对市直部门的考核

1、依据市政务大厅重点工程专项台账,对涉及重点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办结数量、办结效率进行考核,同时结合每年一月份由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单位开展的重点工程网上测评结果进行考核。

2、对涉及承担重点项目立项、土地、环评、供取水、城建、供电、规划等审批手续的相关部门,主要考核审批手续的完成效率及办结数量。

3、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考核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的投资额度。

4、对项目承担部门,主要考核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项目有关人员,由市重点工程领导组提请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或记功表彰。

第八章制度保障

第二十七条市委、市政府领导联系指导重点工程项目制度。市委、市政府领导联系指导重点工程项目主要任务,是强化对重点工程的领导,深入调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科学调配生产要素,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调度例会制度。市重点工程领导组要定期组织领导组成员和各县(市、区)分管重点工程的领导召开调度会议,及时研究、分析、解决重点工程落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通报公示制度。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要及时通报重点工程进展情况,并将每月各县(市、区)落地、建设排名在报社、电视台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督办制度。市重点工程领导组根据项目建设存在问题,随时对相关县(市、区)长签发限期督办通知书,要求限期协调解决并回复市重点工程项目预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约谈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项目进展缓慢、进度滞后、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在服务重点项目过程中不支持、不配合严重影响项目建设情况的,由重点工程领导组负责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监督制度。市监察部门要经常性对市、县(市、区)重点工程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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