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忻政办发〔2013〕3号
颁布日期:2013-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范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忻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组织、管理、服务”的唯一机构。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交易制度、统一数据中心、统一监督监察、统一专家库管理、统一信用评价。

第五条对于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和受让人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牵头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负责发布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交易信息;负责建立查询、咨询服务体系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指南;负责专家抽取、使用和维护交易活动秩序,协助监管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负责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国资、住建、国土、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察。重点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廉洁从政和工作效能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章交易范围和程序

第九条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选择等;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以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为主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探矿权和采矿权公开出让;

(五)国家或集体企业产权、股权转让;

(六)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因国家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的,或由于应急、抢险救灾不能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实施交易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条所有应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招标投标及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除由项目业主或中介机构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同时还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可以由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按照规定运用语音自动通知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完善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收集和发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

第十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交易现场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活动进行音频、视频全过程同步监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文字、音视频、图片资料等相关原始记录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按规定程序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和电子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

第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审批及各类交易文件的备案审查,加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及成交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评标(审)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谈判等活动进行时,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质疑和投诉,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行政主管、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正常的交易活动;

(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贪污、行贿、受贿,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七)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八)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并由监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交易或者规避进入交易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对应当进入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许可证照、产权过户、登记、变更和验收使用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交易当事人、中介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入中心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的,依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忻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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