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分工方案》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一)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我市属断陷盆地,黄土覆盖厚度大、面积广,中条山脉横贯东西,地形起伏变化大,沟壑纵横,地质构造复杂,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且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强,防范难度极大,是全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之一。据统计,我市目前共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844处,其中崩塌260处(中型4处、小型256处),滑坡69处(大型7处、中型3处、小型59处),泥石流60处(特大型1处、中型4处、小型55处),地面塌陷29处(中型2处、小型27处),地裂缝80处(中型6处、小型74处),不稳定斜坡346处(特大型1处、大型2处、中型11处、小型332处),威胁资产5.93亿元,威胁人数达20849人。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2011年,我市夏县祁家河乡七泉村滑坡地质灾害的成功预报和避让,得到了部、省领导的充分肯定。但由于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础薄弱,经费投入不足,监测手段落后,监管职责不明确等问题比较突出,加之近年来极端天气增多、工程建设、矿山开采飞速发展,进一步加剧了各类地质灾害发生的趋势,仅2009年至今我市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险情20余次,严重威胁着我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市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三)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工作目标。立足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和地质灾害防治的根本需求,在“十二五”期内,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严重威胁城镇、村庄、医院、学校、交通干线的隐患点,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布置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突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实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有力保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三、加强隐患调查和预案编制,强化动态巡查
(五)提高基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开展以县为单位的山洪、地质灾害详细调查,重点提高河津吕梁山区、中条山区和黄土覆盖区的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市财政要加大对基础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投入,将基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着重提高其覆盖率和服务面。(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措施;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
(六)加强重点勘查,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监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快建立重点地质灾害区(点)的监测网络。重点矿区、重要工程建设区要建立专门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要逐步落实重点监测。以矿山企业为监测单元,加快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建网监测。大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落实。尽快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快建立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专业监测体系,加强地质灾害预报及结果反馈研究,逐步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分别建立2-3个地质灾害预警示范区和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对可能威胁城镇、乡村、学校、医院、集市和部队营区等人员集聚区及饮用水源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发展趋势及发展变化规律,制定并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煤炭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侯马北机务段、运城供电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编制防灾预案,开展地质灾害动态巡查。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排查制度,对本县(市、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各防灾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的“三查”工作制度及巡查责任,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巡查台账。落实隐患点的责任人和监测人,健全和完善专群结合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地方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或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各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
四、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八)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构建国土、水务、气象一体化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平台。各县(市、区)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它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紧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站(点),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
进一步完善全市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把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政府应急办、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群测群防员进行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群测群防员经费补贴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各级财政负责资金落实,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加强指导和支持,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五、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十)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无论使用自有土地、临时占用集体农用地,还是使用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都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备案工作,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国资委、市气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防治措施的落实)
加强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十一)快速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订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强降雨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当地政府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应急预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灾害威胁范围的边界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二)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监督、指导)
六、加强综合防治措施
(十三)依靠专业队伍,积极开展工程治理和综合治理。县级人民政府对需要实施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尽快组织开展工程治理;各级国土、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对治理项目,要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治理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组织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逐步建立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库。(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移民办、市气象局等单位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十四)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电、输油(气)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根据产权划分及项目性质,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确保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运城公路分局、市水务局、侯马北机务段、运城军分区、运城武警支队等单位和有关企业组织实施)
七、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县(市、区)在“十二五”期间应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和完善县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与专业队伍结对子,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从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交通工具、技术设备、工作经费等方面保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在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上,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落实,共同推进基层防灾能力建设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直有关单位参与)
(十六)不断加强基层地质灾害防范能力。持续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地质灾害防治“五条线”、基层国土资源所“五到位”建设,不断完善县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易发区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确保出现临灾前兆时监测人员能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群众能按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避让并到达临时避难场所,各有关单位能按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直有关单位参与)
(十七)努力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直各单位参与,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
八、健全保障机制
(十八)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新修订的《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部、省、市出台的标准和政策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质灾害的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十九)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行政管理(地质灾害管理股)、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和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等组织机构,解决人员编制,落实人员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国土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二十)完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防治资金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市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市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实施重要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结合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专款专用。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专项资金要引入市场机制,开放运作,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都可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参与专项资金勘查治理项目的投资合作,按出资比例享受投资权益,承担风险。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培育壮大商业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财政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政府和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新机制。(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十一)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在《山西省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后,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收好、管好、用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促进矿山企业自觉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加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机制,按照“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和“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与治理进度。(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地质类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大地质及相关专业学生的就业安置比例,培养和储备后备人才。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通过重大地质工程和地质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培养能解决实际工作中重大地质问题的高层次人才。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生产要素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方法,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引进专业对口,工作急需的各类地质人才。(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防治宣传
(二十三)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型矿山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真正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单位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逐级落到实处。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尽快研究制定贯彻《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指导和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相关企业负责)
(二十四)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有效防止地质环境进一步恶化。私挖滥采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也是诱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122号)要求,严厉打击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等名义进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各县(市、区)要立即停止以各种形式、各种名目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项目,立即恢复己造成破坏的地质环境。违法开采活动已形成地质灾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工程措施加紧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五)科学编制和实施规划。在规划中;要明确地质灾害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布局,引导地质灾害勘查、治理资源合理配置。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切实予以落实。(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二十六)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行业资质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管理职能,落实部、省两级出台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严格资质管理,规范市场准人。引导地质灾害行业单位为政府宏观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发展和规划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中介服务工作。市直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二十七)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普及和培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市教育局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0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