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十一五”期间,我市组织实施了运城市“蓝天碧水工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精心组织、共同努力,各项环保指标和任务全部圆满完成,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和提升,受到社会和人民群众广泛认同。

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和历史欠账较多等原因,结构性环境污染问题仍很突出,生态环境依然比较脆弱。环境空气质量有待进一步稳定和提升,水环境质量有待进一步治理和改善。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十二五”期间,结合我市“十二五”规划和环保工作实际,提质扩容,以绿色转型为载体,以生态建设和“四化”建设为目标,对环境实施“大治理”、生态进行“大修复”,在全市13个县(市、区)和4个开发区实施“绿色生态工程”,全面推进我市环境保护进程。现将《运城市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日

运城市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

经过“十一五”蓝天碧水工程的实施,全市各县(市、区)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改善,“十二五”期间,市委、市政府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系统工程。结合我市实际,在我市实施“十一五”蓝天碧水工程的基础上,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0号)要求,制定运城市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发展的主线,以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为统领,以扩展环境承载力、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绿化运城、气化运城、净化运城、健康运城”建设为重点,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着力点,以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为主要抓手,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推进、环境治理与生态建设齐头并进,坚持环境优先、民生为本、重点突破、全面治理,努力实现环境容量与经济总量的匹配共融,实现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实施目标

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主要污染物约束性减排任务,使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和改善。到2015年,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汾河、涑水河水质明显好转;城乡生态建设和绿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与恢复,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县城)和生态市(县)创建取得突出进展,初步实现生态文明、环境优美、和谐宜居的城乡生态化目标。

三、实施范围

全市十三个县(市、区)和四个开发区

四、考核指标

(一)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4+2)

1.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4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2.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烟尘、工业粉尘2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环境空气质量指标

运城市区及各县(市、区)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

全市主要河流地表水监测断面劣五类水质比例控制在30%以下。

(四)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指标

运城、河津、永济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他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

(五)城镇生活污水回用指标

运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回用率达到40%,河津、永济建成区生活污水回用率达到20%,其他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回用率达到10%。

(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标

运城、河津、永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其他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

(七)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指标

各县(市、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达到65%。

(八)城乡绿化指标

运城、河津、永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其他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

(九)城市烟尘控制指标

运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烧区覆盖率达到80%,各县(市)高污染燃料禁烧区覆盖率达到30%。

(十)城镇集中供热指标

运城、河津、永济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其他县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

(十一)城镇气化率指标

运城、河津、永济建成区燃气普及率达到92%,其他县建成区燃气普及率达到80%。

(十二)机动车环保管理指标

运城市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率达到应年检车辆的90%。

(十三)创建工作指标

1.环保模范城创建指标:运城、河津、永济、芮城4个县(市)创建成省级环保模范城市。

2.绿色创建指标:每个县城至少建设1个生态文化综合性公园;力争在2—3个乡镇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全覆盖。

五、主要任务

按照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对生态环境的要求和城乡生态化建设的需要,全面实施“减排工程”、“净空工程”、“净水工程”、“清洁工程”、“提质工程”和“创建工程”六大工程,着力推进生态市建设,加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创建力度,努力实现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提高、城市功能的稳步提高和城镇宜居程度的大幅提高。

(一)以治污降耗为重点,实施“减排工程”

贯彻落实《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继续推进并不断深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结合转型发展要求,提高钢铁、水泥、焦炭、传统煤化工、电石等行业准入门槛,对现有企业实施生产技术及工艺、设备改造,使各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装备及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相对领先的水平。全面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十二五”约束性减排任务。

1.严格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健全完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持证排放、按量排污,把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工业点源。对生产规模较大,实现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后排放总量仍然较大的企业和因环境容量限制需要进一步削减污染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

电力行业:“十二五”期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烟气脱硫设施的安装和电加袋除尘改造任务,并确保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对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火电机组实施深度治理或脱硫设施更新改造,确保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

冶金行业:“十二五”期间,现有钢铁企业全部完成烧结机脱硫设施安装任务,并投入稳定达标运行。同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和集尘装置,对各扬尘点的生产性粉尘进行治理,将吨钢烟粉尘排放量降到1.0千克以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降到1.8千克以下。实施工业污水深度处理和回收利用,力争实现工业污水“零排放”。钢铁、有色金属、氧化铝、陶瓷和玻璃制造等企业逐步实现煤改气。

焦化行业:“十二五”期间,现有焦化企业全部完成酚氰废水处理、焦炉煤气净化、装煤出焦烟气净化等设施的改造建设任务,实施焦炉烟气脱硫工程,并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焦炉深度脱硫治理,进一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

煤炭采掘行业:“十二五”期间,现有煤矿全部完成矿井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外排矿井水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及以上。同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治理。

水泥行业:“十二五”期间,现有水泥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含粉磨站)全部完成除尘设施更新改造任务,使用袋式等高效除尘技术和措施,提高粉尘收集、处理效率,将废气粉尘排放浓度降到50毫克/标准立方米以下。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开展脱硝改造。

煤化工行业:“十二五”期间,现有煤化工企业全部完成工艺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设施建设任务,将万元产值废水排放量降到10吨以下、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降到3.5千克以下,工业污水回用率提高到90%以上,进一步降低单位产品排放强度。

建材、铁合金、电石、碳素、金属镁行业:“十二五”期间,现有企业全部采用袋式等高效除尘技术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净化、回收粉尘。同时,在中铝山西分公司开展焙烧炉、电解槽烟气脱硫试点,并逐步在碳素、氧化铝等企业推广。

造纸、医药、食品酿造、橡胶、制革等涉水行业:“十二五”期间,现有企业全部实施污水深度处理,达到回用标准,并逐步回用于厂区生产及生活系统,力争实现“零排放”。

化工、制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涂料、制漆、塑料、橡胶、制革等企业完成有机废气治理工作。

2.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化建设。充分利用工业园区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的能力,新建工业项目向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集中生产、集中配置资源、集中治污。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全部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站),实现园区内工业废水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能源的循环和梯级利用。

3.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强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按照当地环境容量总量,对超总量地区实行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新增排污总量与削减排污总量双减量置换;对重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实行新增生产总量与排污总量“双置换”、“双控制”,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4.严格环境准入,推动技术进步。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将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作为产业发展的准入标准,推动产业向环境友好型转化。加大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与发展力度,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对现有产业布局和企业布局进行调整,对不符合循环经济的产业项目实施“清洁改造”和“增环补链”,实现生产的清洁化和资源的循环化。对新改扩建项目要按照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标准进行审批与建设,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须采取先进的、环境友好的生产工艺和最严格的治污以及资源循环利用措施,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

5.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着力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污染严重、能源资源消耗量大的落后产能,审批核准新改扩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资源能源消耗。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淘汰落后产能,如期完成国家或省政府下达的小火电机组、炼铁高炉、转炉、电炉及烧结、连铸、轧钢等系统、电解铝小预烙及电解铝生产线、水泥机械化立窑、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生产线、水泥磨机等落后产能的淘汰任务。

6.加强能源需求管理。实施“工业企业节能行动计划”,通过节能降耗,从生产源头实现污染减排。大力推广节能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对高耗能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使焦化行业炼焦工序能耗达到150千克标准煤以下,常规焦炉耗新水量低于2.5吨/吨焦炭,同步建设热能回收利用装置;火电行业发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耗水指标小于0.18立方米/秒百万千瓦;钢铁行业吨钢综合能耗控制在600千克标准煤以下,吨钢耗新水低于4吨;水泥行业熟料烧成热耗小于105千克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煤化工行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小于2.8吨标煤,新型煤化工装置能耗水平和“三废”排放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为重点,实施“净空工程”

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集中治理燃煤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和加油站油气污染、城中村大气污染、城市扬尘污染,大力普及使用清洁能源,推动城镇大气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

1.深化城市建成区烟尘控制工作,在现有烟尘控制区的基础上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锅炉和热电厂燃煤发电机组外,禁止原煤散烧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2.推进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供热管网建设,到2015年,全市实现县县建成集中供热工程。

加大集中供热锅炉烟气高效脱硫、脱硝及除尘工作力度。发展洁净煤技术,开展洁净煤锅炉集中供热示范工程。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逐步拆除已建燃煤小锅炉。

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景点应实施集中供热,其他风景名胜区和景区景点应使用高效节能锅炉,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并达到国家锅炉污染物排放一类区标准。

3.加大煤制天然气、过境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焦炉煤气等清洁能源推广力度,扩大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对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集散地区域内的经营性茶浴炉、营业性炉灶和产热量0.7MW以下的锅炉等设施实施清洁能源和洁净能源改造。到2015年底,重点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指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下同)范围内的燃煤设施改造率力争达到100%,其他旅游区域力争达到80%。

4.加大设区城市“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将“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改造重点,结合城市建设,推动“城中村”改造。2015年,设区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全部实现燃气及集中供热,彻底解决其土小燃煤锅炉面源污染问题。

5.严格控制建筑工地及物料堆放扬尘污染。开展“环保型建筑工地”创建活动,大力推广环保文明施工,城市建成区内的建筑施工工地全部采用防风抑尘方式进行施工。采用遮盖、围档等有效防风抑尘方式治理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区域内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新建物料堆放场必须采用全封闭方式。

6.强化城市道路运输及铁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进入城市建成区必须采取密闭式运输方式。对城镇建成区内及周边和铁路沿线的煤炭发运站台进行治理,安装煤尘抑尘剂自动喷淋装置,对装车后的煤炭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防止煤炭运输过程中的煤尘污染。

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景点及周边区域、旅游集散地及周边区域、旅游道路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严禁新建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取缔风景名胜区和重点景区规划范围及周边可视区域内的各种露天开采活动,关停、淘汰、搬迁不符合环保标准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工业企业及煤焦集运站。

7.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环保标志发放工作。按照氮氧化物减排的要求,对尾气高排放机动车实施尾气治理,对经治理仍然达不到现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淘汰与报废。2005年前注册、已到报废标准的营运黄标车全部淘汰。

8.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运城市市区范围内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各县(市、区)2015年完成。新建油库、加油站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并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等环评批复规定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重点,实施“净水工程”

强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大城市市区水域综合整治,彻底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全面改善流域水环境水质。

1.对汾河流域内现有涉水企业实施污水深度治理,2012年底前完成。对涑水河实施全面治理,干流河道两侧3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排水企业实施治理、搬迁或转产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

2.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控,逐步实现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必要时可采取划建自然保护区等方式严格限制污染河流水质或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各类开发及建设活动。

3.全面实施市区内河流及沟、渠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清理河道淤泥、垃圾,并进行净化处理,使市区内河流水域水质达到相应水体功能区的标准,2013年完成。

4.继续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与立标、定界等安全保护工作。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施年度环境保护评估,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照保护区划分要求全面实施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保护。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与建设、环境应急及预警监控体系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所有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在90%以上,力争达到100%。

5.在人口集中的乡(镇)和重要的旅游景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重点乡(镇)和环境敏感区、重点景区应在2012年前启动污水处理厂(站)建设,2013年底前投入运行。

积极推动已建成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污泥处置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实施县城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增建除磷脱氮工艺,未达一级A标准的限期达标。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除磷脱氮工艺,并同步安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在线监测装置。

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2013年底前完成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鼓励实施污泥综合利用。到2015年,力争使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50%。

6.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十二五”末,运城市区供排水管网及再生水管网覆盖率力争达到80%,河津市、永济市力争达到60%。

7.扩大污水综合利用范围,建立以工业为主、农业、市政、商用、民用等为辅的中水综合利用网络,最大程度地利用再生水资源。具备使用回用水的工业企业,不得取用新鲜水。新建工业企业应最大限度地使用再生水。提倡施工单位利用回用水进行搅拌、灌浆等施工作业;鼓励农业、景观、洗车等行业使用达到相关水质标准的回用水;提倡将回用水用于城市生态补水,恢复城市河流生态;鼓励在住宅小区、商务楼、大型商场超市等开发建设时,配套设计并同步建设包括一套自来水系统和一套中水回用系统在内的两套供水系统。

(四)以改善城乡环境为重点,实施“清洁工程”

加强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储运和无害化处理及回收利用设施建设,促进垃圾源头减量,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净化城乡环境。

1.以城市垃圾处置和回收利用为重点,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在城市住宅小区建立垃圾分类回收制度,设立专用垃圾箱,收集指定的可再生垃圾,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与回收利用。“十二五”期间,推广使用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设施,建成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以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各县(市、区)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各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集散地应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应建设并投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其他风景名胜区和景区景点及旅游集散地应将分类收集后的垃圾采用无泄露方式送至所在县(市、区)已建成投运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置。

2.全面推广垃圾焚烧发电、分类处理、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建筑垃圾综合处置示范项目建设,在餐厨垃圾产生集中的地区建设小型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站,新建宾馆、饭店、餐饮街、度假村、景区景点等按标准配套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利用设施。加强施工和运输环节管理,建立建筑垃圾集中收集、规范运输、定点处置机制,对乱倒、乱卸建筑垃圾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

3.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运城市市区垃圾处理厂要采取气体导排、处理、利用和除臭等措施对垃圾填埋场废气进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4.做好重污染企业搬迁工作,整体推进污染企业“退城行动”,逐步将重污染企业从城市、村镇等人口集中居住地区搬迁出去,向工业园区集中。从优化区域工业布局、改善城镇环境质量角度出发,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对已建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

加大对重污染企业搬迁后废弃厂区场地的水质、土质监测力度,对企业搬迁后残留的污染物质特别是工业危险废物要由搬迁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修复已被污染的水体和土壤。

5.加强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清理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出入口垃圾乱堆乱放和卫生死角,设置密闭式垃圾箱,建设垃圾转运房,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和密闭化运输。有条件的要建设垃圾中转站。突出抓好供水、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重点治理污水乱排。完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结合部的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

(五)以生态修复和建设为重点,实施“提质工程”

全力实施城乡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资源开发区建设,加强生态系统恢复和矿山生态恢复工作,加快实施生态工程建设,初步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突出展现我市绿色生态文化、点线面紧密相连的环保生态网,构建结构有序、功能完善、效益最佳、环境优美的良性循环生态系统,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1.大力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合理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建设污水净化设施、农田垃圾收集设施及农村废弃物发酵处理设施,开展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全覆盖试点,逐步建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三级垃圾无害化处置网络;积极推广农村清洁生产,强化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建立农村物业服务站等,削减农村污染物排放。“十二五”期间,每个县(市、区)每年集中治理5个以上行政村,力争到2015年使村庄环境状况得到较大改善。

加大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饮用水源地保护、集镇生活污染治理、农业生态园区建设、村镇集中供热、集中供气等示范工程项目建设。

2.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积极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健康养殖小区建设,提倡畜禽规模健康、生态环保养殖,开展生态型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认定。积极建设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处理设施,通过转化有机肥、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等技术,提高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力争到“十二五”末,工程实施区域内90%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3.加大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农业技术开发力度。推广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积极发展农村沼气,推广畜—沼—农生态模式;在合理布局前提下积极试点秸秆气化、秸秆沼气、秸秆机械还田、秸秆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力争到“十二五”末,新建户用沼气3000户,建设大中小型沼气工程110处、供气户数9000户,使全省农村沼气用户累计达到14万户以上。配套建设“吊炕”5万铺,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1万户,示范推广“三沼”综合利用项目50处。工程实施区域内20%的村庄实现清洁能源使用全覆盖。

4.加强自然生态保护。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加强湿地生态、滩涂生物资源、渔业资源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使局部地区生态系统质量明显好转,基本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进一步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保护战略,对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实施强制性保护,切实加强对水、土、森林、草地、河流、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遏制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优先保护并限制其开发强度,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水源地涵养区、重要渔业水域、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和生态公益林等生态功能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或搬迁。

5.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修复“2+10”工程。强化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进一步扩展汾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范围。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原则,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加强主要河流沿岸工业及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管,全面恢复重点流域生态植被。

6.积极开展采矿区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建立矿区重建示范基地,创造和谐秀美的生态矿区。大力推广绿色清洁开采技术,积极采取煤矸分流措施,从生产源头减少矸石割出量。加大井下治理力度,利用粉煤灰井下覆岩离层注浆及井下煤矸石处理技术,缓解地表塌陷。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煤矿企业矸石山综合治理率达到85%。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广“一矿一企绿化一山一沟”的做法,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和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加大对废弃煤矿、老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实施矿区荒漠化治理、土地复垦等工程,重建矿山生态,遏制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和水资源破坏的加剧。力争到“十二五”末,工程实施区域内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60%,矿山企业工业广场绿化率达到20%以上。

7.市辖区范围内高速公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严禁新建重污染项目,彻底取缔、关闭现有排污不达标企业。高速公路各服务区、收费站及路内驻地单位和沿线其他单位的废气、废水也应得到有效治理,达到规定标准,并进行绿化美化。

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旅游专用道路两侧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绿化林带,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未利用土地以绿化建设、生态建设为主,道路沿线的县(市)要对高速公路周边的荒山、荒坡、荒地进行综合整治,实施护坡绿化和路基绿化,建设风景绿化景观带;发展特色种植业和观光农业,建设生态农业景观带;开展植树造林,立体绿化、垂直绿化,建设公路森林生态景观带,构建绿色风景线。

高速公路的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植被截切面,减轻对现有植被的破坏,保护现有植被,减少人工造成的水土流失;全线排水系统设置应有效防止侵蚀植被;对施工便道进行适时洒水,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采取遮盖等措施,减少扬尘对沿线植被的危害。

8.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创建和生态文化综合性公园建设,积极推进以生态文化的挖掘整理、宣传教育、展示展览为重要内容的生态文化教育示范基地建设。

大力开展公园、游园、道路、社区、单位庭院、环城林带、工矿区绿化建设,提高城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力争到“十二五”末,运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河津市、永济市达到8.5平方米,其他县城达到6平方米。

(六)以建设“两型社会”为重点,实施“创建工程”

全力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等绿色创建活动,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提升城镇整体能力和宜居度,为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1.以建设城市噪声控制区为重点,加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工作力度,实施城市宁静工程,全面治理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管,降低区域环境噪声。到2015年,运城市建成区噪声控制区实现全覆盖,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小于55分贝,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小于70分贝,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平均达到75%;河津市、永济市建成区噪声控制区覆盖率达到70%以上,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小于58分贝,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小于73分贝;其他县城建成区噪声控制区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小于61分贝,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小于73分贝。

2.推广低碳环保消费模式,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开辟公交车专用通道,适度控制小汽车出行比例,鼓励以步行、使用非机动车和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大力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新能源和混合动力公共交通工具。“十二五”期间,运城市市区每万人公交车辆拥有量达到15辆的国家标准,其中,新能源车辆占城市公交车辆的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3.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原则,开展城市生态社区建设,培养人民群众低碳、循环、绿色的生活和消费习惯。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灯具、节水器具和低能耗家电等绿色家居用品,室外公共照明采用绿色照明,使用发光指示牌和立体照明设备,建立社区中水处理系统和雨水收集与利用系统,中水用于小区内的清洁、绿化、洗车等,全力推进节约型城市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建筑,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承担旅游住宿接待任务的宾馆、饭店实行客房洗漱用品一客一换和景区景点一人一只清洁袋制度。鼓励旅游接待单位和景区景点使用清洁燃料车辆、电瓶车等环保节能车辆作为旅游接待用车和景区内交通用车。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发展循环经济,倡导低碳旅游。

4.开展城市节能降耗工作,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管理,加大新型建筑材料推广应用力度,大力开发绿色节能环保建筑。在全市范围内,居住建筑房顶以下12层强制实施太阳能热水利用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光电、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逐步对城市现有居民住宅实施节能、保温技术改造,采用能源及资源的分户计量收费体制。2010年以后新竣工的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按面积收费方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1年底全部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十二五”期间,运城市市区达到节能50%强制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突出抓好公共设施节水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加快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实施公共场地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集蓄综合利用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5.围绕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开展环境友好社区、学校、企业创建工作,积极推进全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园林城市创建。到“十二五”末,完成运城市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全市力争创建1-2个国家级园林城市(县城),倡导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环境素质,全面提升城镇的综合能力。

6.开展生态示范系列创建活动。“十二五”期间,全市力争创建1-2个省级生态县(市)、8-10个省级生态乡镇、80-100个省级生态村,积极推进国家级生态县(市)、生态乡镇创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保障体系

1.建立完善“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把关”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联防联控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在保持原市蓝天碧水工程领导组成员单位及人员不变的基础上,将原市蓝天碧水工程领导组调整为市“绿色、生态”工程领导组,并增加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和市旅游局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抓好“绿色、生态”工程的相关工作,实施部门联防联控联动,形成合力。

2.加强“绿色、生态”工程机构建设,将原市蓝天碧水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调整为市“绿色、生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也要进行相应调整。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监督、指导及考核等各项具体工作。

3.实施定期调度和预警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每月上报一次“绿色、生态”工程的总体进展情况和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市“绿色、生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或抽查,对进展较慢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发出预警。

4.加强“绿色、生态”工程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统计快报工作。各县(市、区)要做好“绿色、生态”工程各项工作任务实施进度和指标完成情况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并经有关监督、协办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月上报市“绿色、生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5.完善考核奖惩机制。继续实行“每年一小考、三年一中考、五年一大考”的考核制度,并将“绿色生态工程”实施和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评先评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对年度考核优秀、提前或超额完成“绿色生态工程”任务、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慢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企业限批”;对在“绿色生态工程”年度考核工作中连续排名靠后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实行行政问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二)强化制度,健全法律标准保障体系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积极推进规划环评和区域环评。着重抓好经济快速增长区、基础性与战略性产业主要分布区、节能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区、全局性生态服务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和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重点行业的规划环评,重点抓好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重点流域、重点城市、重点资源能源开发区域的区域环评。将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作为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将规划环评、区域环评作为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禁止建设未进行规划环评、区域环评或与规划环评、区域环评定位不一致的建设项目。

2.煤炭、焦化、电力、冶金、煤化工和水泥等重点产业发展规划要把协调产业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作为着力点,产业布局和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焦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

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道路的开发建设应编制旅游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行景区开发建设须经环保与旅游部门审核批准,并不得对原有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旅游景区景点及周边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破坏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的项目、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放污水的项目。

3.按照省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将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提升改造的要求相结合,通过强制性确保污染物排放标准予以落实,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对于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域或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相应环境功能质量标准。

4.全面加强取排水许可管理工作,严格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用水要依法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岩溶泉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要依法编制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严格落实新水土保持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依法编制水保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否则项目不予审批立项,不能开工建设。

(三)大力推进,深化经济政策保障体系

1.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有效的投入和管理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有效整合环保、节能减排、城乡建设、水利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加大对“绿色、生态”工程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与回用、流域综合治理、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机动车污染控制、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生态建设、绿色创建等“绿色、生态”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属重点大型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生态保护、污水深度处理、资源循环利用等项目要予以重点扶持,增加资金投入。同时,采取鼓励和优惠措施,吸引国内外企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向“绿色、生态”工程。各县(市、区)全社会环保投资要占到GDP的3%以上,以确保“绿色、生态”工程取得实效。

2.因地制宜,用好政策。“绿色、生态”工程涉及面广,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用好用足现有的优惠鼓励政策,对“绿色、生态”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结合各自实际,完善有利于“绿色、生态”工程的环境经济政策。深入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落实清洁生产企业、循环经济企业、节能环保型企业绿色信贷措施;落实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及使用企业税收优惠与信贷扶持政策;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3.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制度。加快推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并逐步拓展排污交易范围,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工业粉尘等6项污染物指标实施全覆盖交易,实现总量控制前提下的环境资源合理调配。“十二五”期间,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新增排污量一律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

4.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落实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政策,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建立流域上下游地区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实行市级断面水环境共保共治,以经济手段促进水质改善。

5.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深化煤炭工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评估和绩效考核制度及指标体系,全面推行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切实构筑起“事前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三大生态防线,全面提升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整体水平,推进矿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

(四)严格执法,强化环境监管保障体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予贷款,相关部门不得发放规划、施工、生产等许可证,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三同时”措施不落实的,一律不得投入试生产;对违规在建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停止发放并追回已发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采取停水、停电等断然措施。

2.进一步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未按规定期限关停、取缔、淘汰的企业或设备,有关部门要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运、停贷,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不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措施,依法予以强制关停、淘汰,并加强后督查,防止已关停企业或设施的死灰复燃。

3.强化持证排污。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审批制度,任何新建、改建入河排污口要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县(市、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4.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严格实施水功能区评价和达标考核制度以及水域纳污能力限排制度。

5.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要在其原有能力建设、仪器装备水平基础上,根据监测工作需要,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配齐基本监测设备、监测人员及业务用房,保障能力建设经费,以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实现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现自动监测并与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网共享数据。

加强农业部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农村土壤污染、基本农田环境质量和农作物农药残留污染等方面的监测水平。同时,在各县(市、区)建设一个农村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加大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监测监管力度,在各重点旅游景区建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实行环境空气质量动态监测和日报制度;在县界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完善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机制,实现跨界断面水质全天候监测监控;运城市区按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设立城市道路噪声自动监测点,设置环境质量电子公示牌;在重点旅游景区设立环境管理站,由市环保部门派驻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强化对重点景区生态环境质量的管理与监督。

(五)强力攻坚,推进科技支撑体系

充分发挥科技在“绿色、生态”工程中的支撑作用,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充分运用物联网、信息化、自动化等高新技术为“绿色、生态”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支撑与保障。

加大“绿色、生态”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发力度。在科技三项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支持高等院校、环境保护科研机构、环境监测部门和环保公司等在节能减排、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等领域开展科技攻关,重点扶持污水深度处理与回用、燃煤设施脱硫脱硝、工业粉尘高效除尘、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固废综合利用、村镇污水一体化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洁净煤、汽车尾气净化等“绿色、生态”工程重点治理技术的研发与引进。建立与科研机构技术协作机制,充分引进国内外前端成熟的技术及装备成果,促进环保技术成果转化。

适时公布“绿色、生态”工程重大科技推广项目名录(清单),抓好“绿色、生态”工程科技示范项目建设,加快高新技术在“绿色、生态”工程中的应用。

(六)营造氛围,加强宣传保障体系

继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的作用,大力宣传深入实施“绿色、生态”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全方位、多层次推广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努力营造倡导生态文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强化环境预警,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区域和重点控制的产能过剩行业提出投资预警;公开上市公司和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实施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企业环保监督员、企业环境审计等制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强化对企业环境约束。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