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权划界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权划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由于我市大部分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没有确权划界,致使侵占、抢占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土地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尤其是私自在河道、水库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行为已严重威胁到水工程的安全,影响水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和水生态环境。

为切实加强水工程管理,依法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规,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已建成水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意见》(晋政办发〔1991)〕166号)文件要求,对全市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确权划界:

一、划定范围、内容

(一)确权划界的水工程主要是指国家兴建的以水库、河道、堤防、闸坝、灌区、泵站等为主的水工程设施。对集体和个人兴建的小型水工程应参照国家管理的水工程划界标准执行。

(二)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内容

1.管理范围:水工程设施本身延伸一定范围内的占地,水管单位占地和必要的生产生活占地的总面积,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水工程管理单位。

2.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以外,为保护工程安全进行正常的维护工作所需的土地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不得在其范围内进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划定原则、标准

(一)划定原则

1.确保水工程的安全;

2.有利于工程设施管护和正常运行;

3.有利于水管人员履行正常的管理职责。

(二)划定标准

1.水库、闸坝

管理范围:库区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设计洪水位以下范围,闸坝两端向左右方向水平延伸200-400米,小型的可延伸150-300米;下游从坝背水坡脚或闸的海漫末端向下游水平延伸。中型延伸100-200米,小型延伸30-100米。

保护范围:库区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100-300米,山区水库可至分水岭;大坝等水工程应从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水平延伸50-100米,小型的可延伸30-50米。

2.河道、堤防

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省管河道的护堤地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20米;市、县两级护堤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5米。

保护范围:一级堤防保护范围的宽度为200-300米;二级、三级堤防工程的保护范围宽度为100-200米;四级、五级堤防工程的保护范围宽度为50-100米。

3.灌区渠道及泵站、水电站

管理范围:根据渠道设计流量及安全要求,从建筑物外边缘向外水平延伸,大型的延伸50-200米;中型的延伸30-100米;小型的延伸10-30米;机井房墙外1.5-2米;泉源300-500米。

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外水平延伸50-100米;小型的可延伸30-50米,机井、地埋线延伸10米。对高填方、深挖方的渠道,应根据工程和水文地质进行专门论证确定。

三、划定步骤、方法

(一)提交确权划定申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定工作并组织水务(水利)和国土等部门,在广泛收集有关土地权属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由水务(水利)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当地国土部门提出确权划定申请,明确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二)进行地籍调查,实地丈量范围。水工程管理单位配合国土部门,对工程设施占地位置及应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详细测量,造册登记,竖桩标界并绘制成图,同时与四至单位协商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三)规范土地证书发放和应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基础上,负责水工程确权划界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对于新建、续建和更新改造的水工程,必须在工程立项和建设中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权属,并及时领取土地使用证。

(四)时间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确权划界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与四至单位的土地争议,年底前全面完成确权划界工作。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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