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严格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严格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运政办发〔200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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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严格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条例》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有关审批程序的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性
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人民群众的掩蔽场所和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在平时也同人民群众的安危息息相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求使其抗震能力远远高于一般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也提高了上部建筑的抗震能力,在灾害面前可为人民群众提供避难场所。唐山大地震,特别是近期的汶川大地震都验证了这一点。因此,无论是应对战争威胁还是应对自然灾害,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势在必行。但是,有些地方特别是领导同志忧患意识淡薄,看不到人民防空工程对现代战争的遏制作用和地震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防灾减灾救灾功能,看不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积累性和地下工程建设的不可逆性,造成了人民防空工程与城市建设相脱节,不建防空地下室和随意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情况大量存在,甚至出现阻挠、逃避法定义务而形成尖锐矛盾。我们要着眼于一切从人民安危出发,从制度上防范和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体现以人为本、人民安危至高无上的执政理念。
二、健全审批程序制度和相关责任
(一)审批管理制度。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能和防空地下室建设,加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严格执行“一站式”网上审批制度,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维护管理。运城经济开发区、空港新区、盐湖新区等各类工业园区的人防工程建设,要按照《条例》规定由市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不准各行其是。凡经审核应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人防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保证落实到位。对未经人防部门验收的工程,建设部门不得进行上部建筑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负责修补或返工,修补或返工后仍不合格的补缴易地建设费。对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和欠缴、漏缴易地建设费项目进行梳理,登记造册,限期征缴。对逾期不足额缴纳的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
(二)部门联合把关制度。对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文件和足额交纳易地建设费凭证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手续,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手续。
(三)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人防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批准少建或不建人防工程,随意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有关部门不准越位发给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房屋产权等有关手续;不准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违反上述规定,要按照《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门密切配合,共为人防把关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涉及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诸多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监察等部门,要履行好法律所规定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起共同把关、相互支持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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