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运城中心城市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达标工作进行验收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运城中心城市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达标工作进行验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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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运城中心城市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达标工作进行验收的通知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空港开发区管委会、盐湖区工业园,市直各单位,驻运单位及各小区管委会:
按照市委市政府“四城联创”工作的安排部署,2013年底完成省级园林城市创建目标。根据《运城市中心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2015年底完成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目标。为加快创建步伐,安排在2013年3月份对各单位(居住区)绿化达标工作进行初步验收,希望各单位做好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标准
根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验收标准为: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单位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工业企业绿地率依照规划要求;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面积,按照前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新建居住区是指2002年11月1日之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完成的项目。
二、验收内容
(一)《庭院绿化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二)配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机构及措施;
(三)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或绿化现状图;
(四)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图及其说明书;
(五)绿化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
(七)配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八)配套绿化工程招投标手续和相关合同书。
所有书面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送到本文件所列邮箱。前四项为必查项,其它项要求逐渐完善。
三、工作要求
(一)对验收合格的单位庭院、居住区在园林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并移交住建档案机构存档。
(二)初验不达标的单位庭院、居住区,要对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积极采取措施,必须在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达标工作,即2013年5月底前完成。
(三)对逾期不达标的单位庭院、居住区,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并追究领导责任。同时按照《运城市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规定》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应对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给予补偿。
联系方式:2613818
电子邮箱:ylchuangyuanban@163.com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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