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

长政发[2012]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我市建设全国最宜居、最宜发展城市的目标,根据《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符合特定条件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居住及公共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技术。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导则和评价准则,并监督执行。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意见的实施工作。

三、市主城区范围内的下列项目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立项、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上党新区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四、本市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应积极发展绿色建筑,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应积极采用低碳、绿色、环保技术措施。

五、纳入绿色建筑建设范畴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应用太阳能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遴选专家,组织审议,决定是否选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或产品。

六、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宜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

七、建设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测评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评价标识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节能专项资金奖励。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管、评价、标识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九、本意见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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