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5月20日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

一、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依据、执行等纳入日常工作管理,是贯彻党中央、省、市保民生战略部署,体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举措。是从源头、机制上保证低保标准调整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对于探索建立我市社会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

二、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方法与程序

1、城乡低保标准按下列公式测算

城市低保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调整数。

农村低保标准=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5%±调整数。

其中,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依据市统计局每年年初发布的数据为依据;调整数,主要依据城乡人均消费支出、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当地财力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指标综合平衡后得出。

2、调整程序

每年第一个季度,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对各县市区的城乡低保标准进行监测测算。当现行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低于25%时,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调整后的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制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当中央或省统一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及时落实。

三、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工作

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工作由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对象情况统计、相关数据测算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乡低保标准的测算、调整方案的制定和报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的落实及监督检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标准调整相关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人均消费支出、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等情况,并配合验算低保标准。

物价部门做好提供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物价指数,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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