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1]8号)实施以来,我市本质安全型城市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已经先后验收命名了两批共164家(个)本质安全型企业、场所、路段和社区。
但是在工作运行当中,由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标准调整等原因,原来的验收办法中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因为制度不完善和部分环节把关不严等原因出现了操作不规范、不科学等问题。为深入推进我市本质安全型城市创建工作,加快推动全市安全形势根本好转,根据创建工作需要,决定对《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暂行办法》略作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创建和验收的范围
将创建和验收范围由原来规定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等”扩大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国省道路主要路段、社区等”。
二、调整验收内容和项目分值
验收内容由原来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基本工作任务两部分调整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和综合工作任务两部分。其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任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主要验收从事生产的设备、设施等情况;综合工作任务主要验收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创建规划、创建氛围、人员素质、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职工、家属、居民安全指数等情况,验收结果以考评组考评结果为准。验收分值仍实行百分制,由原来的“八二制”调整为“七三制”,其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任务占70分,综合工作任务占30分。总分90分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得分达到63分且综合工作任务得分达到27分)为优秀;总分75分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得分达到52.5分且综合工作任务得分达到22.5分)为良好;总分60分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得分达到42分且综合工作任务得分达到18分)为合格,总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以考评组考评结果为准。在量化考核评分的基础上,结合不同行业、规模、从业人员数量和职工、家属、居民安全指数等诸多情况,最后综合评定创建单位的星级。
三、规范验收程序
验收时间由原来的每年年底验收一次改为根据创建工作推进情况和实际需要常年不定时验收,创建单位合格一批、验收一批、命名一批;已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复验。同时严格操作程序,各创建单位首先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果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向县级创建机构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县级创建机构对创建单位是否符合验收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的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申请书报至市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委。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市政府出台的验收程序进行:单位自评—县级申报—市级验收—结果公示—命名授牌。前两批验收命名但是有关程序缺失或者不规范的,要限期完善。经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命名资格。今后,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不申请的不予验收,程序缺失的不予认可。
四、完善验收制度
要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验收工作制度,促进工作规范化、科学化、长效化。一是实行创建工作例检制度。县级创建机构要在每月月初、月末对本辖区内创建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结果以文件形式报送市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委。二是完善创建工作责任制度。以各县市区分管副职为中心,逐级建立县级职能部门、创建单位的创建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工作职责,形成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责任体系。三是建立约束机制。今年要把创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工作中;将创建达标工作与安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挂钩,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强化安全监管来促进创建达标。四是健全激励机制。要充分发挥安全监管部门作用,将创建达标与监管执法、评先评优、奖惩考核、事故处理等有机结合,区别对待达标企业和未达标企业,有效推动创建达标工作。五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已挂牌的单位,凡发生一起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事故,或发生一起10人以下(不含10人)重伤事故,予以扣牌一年;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含3人)死亡事故,或发生一起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事故,予以摘牌,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本质安全型单位验收。
五、加大考核力度
要把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健全创建工作考核体系。一是将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在安全生产百分制考核中占20%比重;二是加大问责力度。对完不成年度创建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将根据创建工作完成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黄牌警告等处理;三是对验收不合格、整改不达标的创建单位,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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