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统计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晋统字[2011]62号)精神以及牛仁亮副省长的批示要求,为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创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的一项民心工程,它体现着党和国家对民生、民情、民意问题的关注程度,是目前各级政府首先要重视的工作任务,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是科学反映这一重要民生工程进展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名级相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严格按照省八部门《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晋统字[2011]62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科学安排、明确职责,制定必要的措施,确立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指定专人具体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调查、数据处理及资料报送等相关工作。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工作机制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是一件全新的工作,无任何章程及经验可循。此次国家重新建立一套统计制度,涉及各级相关部门,统计的调查环节众多,需要各级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同级统计部门建立规范的沟通和交流机制,要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提供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建设情况的数据;各级统计部门在汇总各部门及基层统计数据之后,要将通过审核评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数据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形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工作合力
市县统计部门作为此次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工作的牵头单位,承担着协调部门、工作部署、业务培训、基层项目单位调查、数据处理、评估等大量工作,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需要相关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尤其是财政部门应在经费方面予以支持,以保证此次调查工作正常进行。
四、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数据质量
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统计部门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严格审核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做到应统尽统,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报表数据。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