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修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情况开展清理检查的紧急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修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情况开展清理检查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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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修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情况开展清理检查的紧急通知
宝政办发〔2013〕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13〕39号紧急通知要求,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修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情况开展清理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3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自查清理工作,并于2013年5月29号前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附送电子版)。市发改委和市监察局要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认真开展清理自查,清理自查结果由市发改委汇总后于2013年5月31号前报市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修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情况开展清理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强调要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今年3月份,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提出“本届政府任期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这是向全国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些地方和部门依然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浪费财政资金,脱离人民群众,影响政府形象,社会影响很坏。为维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坚决遏制违规修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现象,国务院决定,对各地、各部门修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情况开展清理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职下:
一、清理检查依据和标准
(一)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关于本届政府任期内一律不得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的要求;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
(四)《中央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
(五)《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705号);
(六)《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中央部委出台的其他文件规定。
二、清理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本次清理检查的政府性楼堂馆所范围是: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翻建、购置的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以及以各类“中心”、“学院”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清理检查重点是:
(一)2013年3月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后是否有新批准或新开工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项目。
(二)2013年3月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前已批准并开工建设的政府性楼堂馆所在建项目以及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前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政府性楼堂馆所项目:
1.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是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报批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挪用政府专项资金、集资、借(贷)款、拉赞助、垫资等问题;项目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装修及设备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不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擅自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是否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是否存在违规建设培训中心,以及以各类“中心”、“学院”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等情况。
2.未开工项目的情况及处理意见。
用于各类事业发展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以及灾后重建项目,在自查报告中单独列明。
三、清理自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清理自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到2013年6月10日结束。
(二)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对照有关依据和标准,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内各级和本部门各类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自查结果客观、真实。
(三)梳理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四)自查情况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于2013年6月10日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
四、组织开展实地督查
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等部门,对部分地方或部门修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
电话:010—63098906、010—1423(密传)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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