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宝鸡市生猪活体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宝鸡市生猪活体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宝鸡市生猪活体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2〕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商务局编制的《宝鸡市生猪活体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宝鸡市生猪活体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猪活体储备工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意见》、《国家储备肉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省级储备肉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宝鸡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生猪活体储备制度是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各类突发事件和生猪生产周期性波动等引起肉类市场供应紧缺,确保肉类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满足紧急状况下城乡居民对肉食品的消费需求,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市场运行平稳有序。
第三条生猪活体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生猪活体储备属市级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发改委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编制、监督和协调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承储养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市农业局负责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养殖基地的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推荐、生猪疫病防控等项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储备肉入储价格、动用价格的测算和核定,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第四条储备品种、数量及补贴标准
(一)储备品种:生猪活体。主要承担对金台、渭滨、陈仓三区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
(二)储备数量: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每年300吨,每吨按活猪20头折算,共计6000头。
(三)储备时间:每年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实施三轮,第一轮1月1日至4月31日;第二轮5月1日—8月31日;第三轮9月1日—12月31日。
(四)储备补贴标准:市级生猪活体储备费用包括活猪生产费用定额补助(包括活猪生产费用定额补助、社会生产平均成本贴息补助、生猪卫检费和管理费等)、收购资金利息、公检费和保险费。储备活猪生产费用按每吨600元的标准对承储单位定额补助,按计划在栏数量计算。储备活猪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出栏数量、视同占用信贷资金的社会平均饲养成本每吨12000元、结算期内资金占用时间和半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遇政府紧急调用并指定价格时,其指定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的差价亏损,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公检费由市财政定额补贴,按市商务局委托范围内实际抽样批次的数量每吨40元的标准计算。每轮储备期间检测两次,第一次原则上在完成市商务局下达的储备生猪入栏计划后一个月内进行;第二次在市商务局下达储备生猪出栏计划前一个月内进行。根据省级储备肉补助办法,在栏活猪储备只安排有关企业投保,保险费经市商务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据实拨补。
第五条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
(一)储备方式。
由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养殖场(以下简称储备基地)实行定点储备,期限为一年。采用随时调拨的方式,储备基地要在本年度内随时保证储备调拨任务需要,在保证年度储备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正常更新出栏。
(二)储备动用。
生猪活体储备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动用:1.因发生持续性或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肉品供需严重失衡时;2.因发生生猪生产周期性波动或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市范围或局部(县城以上)肉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3.其它紧急事项。
(三)储备调拨。
发生重大情况确需动用市级生猪储备时,由市级储备肉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经批准动用的生猪活体储备,其生猪出栏价格、加工费用以及加工后的销售价格均由市商务局、物价局提出意见,商市财政局确定并组织实施,实行单独核算。动用储备活猪差价收入或损失,在动用时专项核定,由此发生的价差收入专项上交市财政,发生的价差支出由市财政给予弥补。
第六条储备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市级储备肉财政补贴原则上按储备轮次进行结算。储备期满出栏发生的盈亏,由承储单位承担。每轮储备出栏后5个工作日内,承储单位根据储备运行情况填制《市级储备活畜20××年第×轮财政补贴申报表》,编制就地销售盈亏报告,连同入栏成本和出栏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复核后编制汇总表,填制《20××年第×轮市级储备活猪财政补贴结算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结算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质检机构、承储单位、财产保险部门和相关银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储备肉财政补贴。
第七条储备基地认定
(一)选择储备基地的基本原则。按照“严格条件,兼顾区域,调度便捷,保障有力”的原则。
(二)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具备年出栏商品猪3000头以上产能,常年存栏育肥猪保证1000头以上,且实行自繁自育。
4.养殖的生猪符合协议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要求。
5.养殖场选址要符合标准化示范场相关要求,距离居民区和交通主干线500米以上,交通便利,运输调动灵活,场区布局合理,猪舍坚固耐用,管理规范,采光、采暖、通风、除湿、消毒、排污等设施设备齐全。
6.配备防疫、消毒、粪污处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置等相应设施设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专职兽医、质量检测等人员。
7.具备完善的生产生活设施,环境达标,各种饲料的购入、运输、加工和储藏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8.与就近的定点屠宰加工厂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能确保完成屠宰加工任务,有自己的定点屠宰加工厂的企业优先考虑。
9.养殖场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有正常流动资金,饲料、兽药、添加剂等投入品和生产记录等各种档案资料齐备。有主要指标如存栏、出栏、补栏、仔猪繁育等统计表和收入、成本、损益的核算报表。
(三)储备基地的认定办法。
由市级储备肉管理领导小组按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资质条件规定的基本原则,择优确定储备基地(已承担国家、省级储备任务的养殖场除外)。
第八条储备基地管理
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日常管理由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各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一)市商务局与各储备基地签订《宝鸡市生猪活体储备协议书》后,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二)储备任务的分配。
市商务局根据全市总储备量,结合各储备基地年生猪出栏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分配储备数量,商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物价局同意后,对储备基地分别下达储备任务。
(三)储备基地保障措施。
储备基地在签订《宝鸡市生猪活体储备协议书》后,必须严格执行储备任务。如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的,作如下处理:
1.永久取消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资格。
2.不得享受中、省、市项目支持政策。取消其在市发改、农业、财政、商务、物价等系统中典型企业备案。
(四)加强商品台账管理。
储备基地要严格执行储备商品台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猪活体储备专项商品台账,详细注明品种、数量、存养地点、入栏时间、出栏时间、饲养员姓名等,并配备专人,实行专圈、专账管理。对各储备基地母猪怀孕情况、产仔数量、断奶成活数量、死亡数量、各月龄段育肥猪数量以及所在圈舍、存栏、出栏、补栏数量、防疫、消毒、饲料、兽药、添加剂等有关情况及时进行监控。
(五)加强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要经常对储备基地进行常规检查,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储备资金用于储备基地。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将截留的储备补贴资金全部收缴市级财政外,并取消储备资格。
(六)加强品质安全监督,做好公检工作。
公检重点是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检查等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经检查有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警告;两次不符合要求的或严重违反储备要求的,取消已安排的储备计划,停拨有关补贴费用,同时取消储备基地承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经公检合格的,由公检单位核发合格证。经公检合格的单位出现质量问题,除追究有问题单位的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具体承担公检任务单位的责任。公检工作由市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担负。
(七)有关市级储备肉的计划、统计等文件及报表均属机密,未经市级储备肉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八)市级储备肉计划下达后,有关实施和操作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经市级储备肉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奖惩制度
储备期满,市级储备肉管理领导小组对模范执行宝鸡市生猪活体储备任务的储备基地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储备基地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取消储备基地的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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