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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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汉政发〔201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加快发展速度
1.推进全民创业兴业,不断扩大数量规模。到2016年,全市小型微型企业达到15.6万家,新增2.8万家;容纳就业达到55.99万人,新增就业15万人。其中新增三产商业服务业、餐饮休闲旅游业、文化产业小型微型企业5000家;120家工业企业成长为规模企业,1000家微型企业成长为小企业。
2.加快小精专特培育,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到2016年,全市小型微型企业200个成为自主品牌企业;100家企业实现“一企一技术”;500家小型微型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型企业;1000家小型微型企业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3.加快产业集群发展,显著增强配套能力。发挥大中型企业主导产品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批专为大中型企业、工业集成产品配套零部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群。形成产业链聚集,生产要素高效配置、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区域品牌优势突出的产业集群、工业集中区。
二、加大政策支持,落实财税扶持
4.设立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主要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结合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扩大规模。各县区政府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扩大规模。同时根据市级财力增长情况,适当时候设立市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力争到2016年达到3000万元,市级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预算安排。
5.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制定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每年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20%的份额。
6.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对具备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办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2011年)》、《西部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的新办、现有微型企业实行3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逐年按60%、40%、20%列支返还;对新办、现有小型企业,每年按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税收的30%列支返还。贯彻“清费返税”政策,待省政府具体政策制定后执行。
三、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7.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2012年至2014年底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监察、财政、物价部门要全面清理和取消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和其他名目继续收取,物价等部门要重新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8.坚决制止“三乱”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对于符合规定的涉企收费和罚款,收费及罚款单位必须出示证件和相关文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凡收费及罚款标准有上下限的,原则上按下限收取。
四、加大金融支持,创新金融服务
9.不断创新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抵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险、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认真落实省市“双推双增”融资工程,力争到2015年全市有5家企业达到直接融资条件。
10.加大民间投资引导。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省级财政参股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应低于70%。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逐步扩大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加强信用担保服务,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
五、放宽市场准入,培育市场主体
11.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导、支持民营经济与小型微型企业进入非义务教育服务、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型微型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其余部分在2年内交足。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药品、食品等涉及安全行业除外),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金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鼓励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推广林权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出资资本的70%。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可按照50%—70%的比例折算为企业股份。
12.加快“个转企”步伐。对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并保持个体工商登记资料的延续性,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网上年检。
六、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升管理能力建设
1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14.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帮助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企业管理,推动全市小型微型企业管理标准化、现代化、高效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创省级名牌及地方特色名优品牌。
七、加强人力资源开发,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15.提供小型微型企业人才支持。加强企业培训,落实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每年面向小微企业培训2000人(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培训费补贴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200元。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可保留到原单位。
16.推进社会统筹和医疗保险建设。结合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费率要求,小型微型企业缴纳比例可逐步降至20%,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缴费基数的40%—1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对经营困难的小微型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具体标准可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初次缴费费率可适当下调。
八、加快工业集中区发展,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17.鼓励支持小微型企业聚集发展。引导小微型企业为园区骨干企业配套服务,在县域工业集中区规划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物流园区,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优先支持现有工业集中区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标准厂房,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18.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重点抓好市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着重建设好9个市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窗口(电子技术应用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技术研发服务、绿色产业技术服务、融资服务、人才培训服务、创业辅导服务、管理咨询服务)、10个工业园区(汉台汉江工业园、南郑梁山工业园、城固五郎工业园、汉中航空产业园、洋县生态工业园、西乡县循环经济工业园、勉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宁强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略阳县工业集中发展区、镇巴县绿色产业园)和4个公共服务平台(法律维权平台、中小企业产品展示平台、户外电子宣传平台、培训提升平台),逐步达到上接中、省中小企业服务网络,下联县区、工业集中区、企业服务网络。
九、加强领导,强化考核
19.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定期研究解决小微型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非公经济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主动为小微型企业发展排忧解难。
20.加强督查考核工作。要把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纳入“三位一体”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适当加大对县区非公占比、中小企业发展目标、县域工业集中区考核权重。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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