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汉中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10〕35号
颁布日期:2010-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汉中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汉中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业务操作行为,根据中、省关于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试点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县财政局在人行县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县财政局按规定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政府采购专户、授权支付总户等(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专户);

(四)县财政局在代理商业银行为每个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县财政局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县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县财政局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行县支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由县财政局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政府采购支出、转移支出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局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工资支出、各项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经县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县财政部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向县财政局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并向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预算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附件1.1),报县财政局批准设立。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二条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并由县财政局通知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预算单位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预留印鉴卡》(附件1.2)。

《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各一份。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向县财政局、代理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六条一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八条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第三节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以下统称为财政资金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以上的,应当及时与财政资金账户清算。

第二十一条财政授权支付总户用于汇总、核对所辖行内各单位零余额账户当天支付的总额,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和财政专项资金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以上的,应当及时与财政资金账户清算。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经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县财政局签定的代理协议,并依据本办法,具体办理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四节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六条预算外资金专户按预算科目设立收入和支出分类账,并按预算单位和资金性质设立收支明细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二十八条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五节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特设专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有关特殊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特设专户按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节账册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和财政专户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三十四条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和各类财政专户资金总账册,按预算科目分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各类财政专户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五条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六条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七条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和各类财政专户支付账册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三十八条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指标,分月编制用款计划,并填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附件1.3)。分月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三十九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四十条各预算单位必须于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一月用款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于每月30日前将下一月用款计划批复下达各预算单位。

第四十一条临时追加的专项支出急需用款的,单位可在收到预算追加文件后报送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批复或给出不予批复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在部门预算未下达前,各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参照上年同期预算执行数编报;部门预算下达后,按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指标及时调整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

第四十三条对于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的追加、追减变化,预算单位在收到预算调整文件后,要及时调整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四条预算外资金月度用款计划应依据年度支出计划,并结合单位收入情况,在指标额度内按月编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及时编制财政专户资金用款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月度用款计划,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及时办理支付业务。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四十七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支出、基建支出、转移支出等。

第四十八条预算单位需支付资金时,向县财政局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支付申请,由县财政局相关业务机构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附件1.4),送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审核后填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1.5),通知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四十九条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在直接支付清算额度内,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

第五十条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及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1.6),分别送人行和商业银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和商业银行与代理银行办理直接支付资金清算的控制额度。

第五十一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1.7)送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第五十二条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入账通知书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登记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五十三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行机构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于当日清算前通知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在当日清算前撤消该笔业务;清算后发生的退票,应于当日通知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并将资金暂时保存在财政零余额账户内,待次日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需要支付的将资金退回付款账户,由人民银行县支行或商业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第二节政府采购支出

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支出是指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物品、工程、服务采购支出。

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支出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县政府采购工作运行管理办法》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支出和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专项资金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五十七条在需要支付资金时,由预算单位向县财政局资金管理归口科室提出用款申请,归口科室按照资金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经领导审批后送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

第五十八条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审核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代理银行办理支付后,按规定与有关账户办理清算。

第五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出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供应商提交的政府采购相关资料,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节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流程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流程(见附件2.1)。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六十条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工资支出、各项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经县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一条每月20日前,各预算单位将下一月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业务归口科室进行初审,初审后交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审批,国库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各预算单位下一月用款计划中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开具《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1.8),同时,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1.9),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和代理银行。

专项资金的用款申请按照目前的项目资金管理程序,可随时报送资金归口管理科室。

第六十二条代理银行在收到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一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一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1.10)。

第六十三条预算单位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和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四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和预算单位。

第六十五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县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1.12)并及时送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六十六条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十八条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六十九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水、电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代理银行审核后办理划拨资金。

第七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申请划款》(附件1.13)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财政专户资金的划款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七十一条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附件1.14)。支出日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和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终了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第七十二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七十三条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二)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依照试点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银行账户,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以公平、公正方式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县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的有关业务工作;

(六)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汇总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十五条人民银行县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县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审定代理银行资格,监督、检查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相关业务;

(四)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现金情况,并与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县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七十六条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四)负责编制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表;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六)主管部门配合县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支付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县财政部门、代理银行核对账务。

第七十七条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与县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及时向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代理资格认定资料,未取得资格不得擅自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五)接受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十八条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除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超计划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改变预算支出项目、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相关资料提供不完备,印章不齐全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项目实施或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七十九条县财政局、人行县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台账管理制度,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等进行补充登记,按各自的职责对财政性资金支付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及时对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局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一定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定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局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资金,并由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县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按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处罚规定处理,由人民银行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县政府批准或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八十六条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批准调增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县级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未涉及到的支出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县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九条本办法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之日起施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十条本办法由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会同汉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业务凭证

1.1.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

1.2.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预留印鉴卡

1.3.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

1.4.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1.5.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

1.6.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1.7.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1.8.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1.9.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1.10.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1.11.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

1.12.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1.13.申请划款凭证

1.14.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

2.业务流程

2.1.国库集中支付县级版直接支付业务流程图

2.2.国库集中支付县级版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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