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建设厅等十厅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实施意见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建设厅等十厅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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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建设厅等十厅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实施意见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将省建设厅、文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关于印发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14〕418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迅速开展排查摸底。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迅速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包抓领导,从即日起对本辖区、本系统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内各类私人会所设立情况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排查,逐一造册登记,确保不留死角盲点。排查结果务于1月18日前书面报市建设局(包括附件表格),由市建设局统计汇总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
二、扎实做好清理整治。对已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各种形式设立的私人会所,要按照《通知》要求,逐个确定关停、整顿、吊销资质、责令转型和依法收回等清理整治措施,明确时限要求和整治责任人,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全面清理整治到位,切实恢复历史建筑、公园的公共服务功能。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务于3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附不能立即整改的项目清单)报市建设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级公安、民政、环保、建设、规划、城管、商务、文广、旅游、工商、地税、消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涉及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一律不予办理,从源头上杜绝在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情况的发生;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整治成果的复核巩固工作,确保取得实在效果。市建设局作为清理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排查摸底不到位、整改措施落不实、清理整治不彻底的县区和部门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在清理整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顶风违纪的,市政府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责任表
2.历史建筑使用情况统计表
3.公园房屋(建筑)使用情况统计表
4.其它公共资源内房屋(建筑)使用情况统计表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6日
附件下载:
[附件69K]
http://www.shangluo.gov.cn/system/resource/egovinfo/download.jsp?id=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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