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2〕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做好我市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根据《陕西省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停产停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陕煤整合发〔2012〕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一)全市所有地方生产矿井和在建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矿井)。

(二)对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先进行恢复生产验收;对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根据煤矿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二、验收申报条件

各区县政府向市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复产复工材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矿复产复工整改方案必须经区县政府进行审批(被托管煤矿整改方案由承托方审批后,由承托方上报区县政府)。

(二)煤矿按照审批的整改方案整改合格后的自查报告。

(三)经区县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区县长签字的验收报告表。

(四)列入托管范围的小煤矿(关闭矿井除外)复产复工验收材料要有承托方的签字材料。未与承托方签订托管协议的小煤矿不得复产复工。

三、验收程序

(一)煤矿企业制定启封方案,经区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启封整改。

(二)煤矿企业整改维修结束后,由区县政府组织进行验收。

(三)验收合格后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市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复产复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审查合格的,市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铜川监察分局、铜川供电局及专家组组成市级验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由市煤炭局聘请省内中级以上职称专业人员组成。

(五)对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经市级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经市级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报省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验。

四、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省政府“三停、八关、一整合”、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以及《铜川市地方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附件1)和《铜川市在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矿井恢复建设验收标准》(附件2)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好停产停工煤矿复产复工整改及验收申报工作,严格按照验收标准逐项验收,严把验收关,严防走过程,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成熟一个、验收一个。

(二)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煤矿停产停工整改措施落实,严防停产停工煤矿擅自复产复工、昼停夜开、以整改名义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等问题发生,凡发现停产停工期间违法违规生产和建设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各级验收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验收标准,要深入一线,廉洁自律,严禁弄虚作假或降低验收标准。

附件1:铜川市生产矿井恢复生产验收标准

附件2:铜川市在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矿井恢复建设验收标准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铜川市生产矿井恢复生产验收标准

一、基本条件

第一条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为同一人。

第二条大矿周边各类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由大矿托管。

第三条矿井有符合规定的双回路供电电源。

第四条煤矿应分级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五条监控系统实行三级联网,并运行正常。

二、生产条件

第六条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七条安全责任主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符合要求,有煤矿标准化管理机构。

第八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煤矿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实行全员持证上岗。

第九条有与专业救援机构签订的救护协议。

第十条有健全的各种规章制度,并能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制定复产维修方案,整改方案应有恢复生产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制定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两堂一舍”建设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矿井不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现象。

第十四条矿井不存在转包或非法承包煤矿工程行为。

第十五条矿井不存在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有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认可、单位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图实相符;采、掘工作面有作业规程。

第十七条矿井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主扇和备用主扇能满足需要。

第十八条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监控系统应与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各类仪器、仪表按规定进行校验。

第十九条火工品管理、使用符合规定。

第二十条实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报表必须由矿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定期召开通风例会。

第二十一条矿井通风系统稳定,通风设施齐全可靠,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满足需要,采煤工作面采用全负压通风。

第二十二条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规定,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配风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井下“六大系统”中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建成,运行正常。

第二十四条矿井防尘洒水系统完善,井下无煤尘堆积。

第二十五条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清楚,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探放水设备。

第二十六条开采易自燃煤层有以灌浆或注氮为主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废弃巷道和采空区密闭墙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矿井提升绞车各类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斜井运送人员有专用人车。

第二十八条井下供电电源符合规定;未使用国家淘汰机电设备。

第二十九条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随身携带压缩氧自救器。

第三十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第三十一条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矿井、采区、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符合规定。

第三十二条矿井采煤采用壁式开采,无以掘代采行为;一个采区内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规定;采、掘工作面支护可靠,无木支护。

第三十三条无安全重大隐患。

附件2:

铜川市在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矿井恢复建设验收标准

一、基本条件

第一条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为同一人。

第二条大矿周边各类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由大矿托管。

第三条矿井有符合规定的双回路供电电源。

第四条煤矿应分级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五条监控系统实行三级联网,并运行正常。

二、建设条件

第六条审批手续齐全(开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经过批准,并经开工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矿井安全统一管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责任明确;特殊工种经培训取得证件,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有与专业救援机构签订的救护协议。

第九条矿井必须制定复工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有恢复建设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矿井按设计施工、无边建设、边生产和超建设工期行为。

第十一条矿井按一、二、三期划分要求,井上下系统完善、安全设施健全完善。

第十二条有区县煤炭局认可的单位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图实相符。

第十三条矿井不存在转包或非法违法承包工程行为。

第十四条矿井不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现象。第十五条不存在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矿井必须制定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两堂一舍”建设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监控系统应与有资质

的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煤矿安全仪器、仪表按规定进行校验。

第十八条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详区域执行“逢掘必探”措施;排水系统健全,能满足要求。

第十九条火工品管理、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随身携带压缩氧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矿井通风系统稳定,通风设施齐全可靠,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满足需要;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配风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必须落实以灌浆或注氮为主的综合防灭火措施。

第二十三条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矿井达到三期工程“六大系统”中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建成,符合要求,运行正常。

第二十五条井下供电电源符合规定;井下无非防爆三轮车运输。

第二十六条矿井提升绞车的各类保护装置齐全,并动作可靠;斜井运送人员应有专用人车。

第二十七条矿井采煤采用壁式开采,无以掘代采行为;一个采区内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规定;采、掘工作面支护可靠,无木支护。

第二十八条无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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