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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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渭南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改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渭南中心城市主城区内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居民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废石及其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指承运建筑垃圾场外运输的车辆。
渭南主城区内建筑工地或其它场所需要回填而购买的土方运输过程管理适用本办法规定。
三、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渭南城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核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二)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管,统一安排建筑垃圾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三)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有关手续进行核准并备案,监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范经营;
(四)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市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建筑垃圾及运输车辆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综合执法局要建立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查处和监管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与市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五、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六、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在排放建筑垃圾前,应到市综合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
(三)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文资料;
(四)与经市综合执法局核准的清运公司签订的运输处置合同;
(五)消纳处置合同(合同确定的消纳场所符合有关规定);
(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遵守以下列规定:
(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压尘,并对裸露泥土采取覆盖措施;
(五)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易造成扬尘的设施时,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防尘设施;
(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全面推行公司化管理,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清运公司须经市综合执法局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并具有固定的办公、车辆停放场所;
(二)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10辆(总吨位不低于100吨);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标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单位标志、车号、颜色、反光标识,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及顶灯等设施;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取得《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要求安装GPS定位系统;
(六)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驾驶记录,最近一年内无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
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办理相关运输手续时,由清运公司负责到市综合执法局集中申办,其他企业和个人申办不予受理。
十一、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清运公司,市综合执法局要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市综合执法局核准的清运公司运输,并签定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管理职责、安全责任、保险及事故赔偿办法等相关事项。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挂靠到清运公司,不得私自承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营运业务。个人和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十二、清运公司参与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组织、参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业务素质、安全营运、规范行为等教育培训活动;
(二)承运经市综合执法局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三)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四)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超高、超载、超速行驶;
(六)装载适量、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七)随车携带相关核准文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八)按照市综合执法局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九)在指定的消纳场所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十)按照规定和要求向市综合执法局报送有关报表。
十三、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委托经市综合执执法局核准的清运公司有偿清运。
十四、建筑垃圾必须倾倒于合法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严禁向河道、河堤、渠道、道路、铁路及田野、空地、沟壑等非指定区域倾倒。
十五、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土、规划、环卫、环保等有关管理规定,并到市综合执法局进行核准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十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有人向市综合执法局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核算建筑垃圾消纳量的相关资料和建筑垃圾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四)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
(五)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摊铺、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和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设置方案;
(六)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以及设置车辆冲洗专用场地和冲洗设施的设置方案;
(七)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七、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记录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综合执法局。
十八、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市场化运作。建筑垃圾消纳场收费最高不得超过每立方米3元。
十九、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置该消纳场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覆盖,经市综合执法局验收合格后交有关单位。
二十、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基坑、洼地的,在符合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条件下,应优先将建筑垃圾作为回填材料。
建设工程、开发用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所或者低洼地、废沟渠等其他可以受纳建筑垃圾的场所,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市综合执法局实地勘察确认后,方可统一组织回填和受纳建筑垃圾。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核准文件。
二十二、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的,由市综合执法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委托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清运公司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清运公司及时清除,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清运公司承担。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综合执法局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装修装饰产生的垃圾,由单位、物业或街道办事处委托经市综合执法局核准的清运公司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市综合执法局指定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高、超载、超速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十五、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七、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综合执法局依法执行。
二十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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