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事项的通 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事项的通 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渭政办发〔2009〕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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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事项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9〕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最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字〔2009〕13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公文报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申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首次明确了公文报送处理的时限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机关公文报送和处理工作,根据《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渭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公文处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本单位的公文报送和处理工作。
二、有关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调,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相关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县市区或部门办理并报告结果,及批请县市区或部门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各县市区、各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报告应注明市政府批文号并附批示件复印件)。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汇总上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结果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并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各县市区、各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阅知性文件,除重要事项外,一般可不单独行文回复。
四、各县市区、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五、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的缓急程度。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要市政府14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要7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的应注明时限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紧急公文,不得用传真方式报市政府办公室,班内送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班外送市政府总值班室;重大突发事件可以通过传真或市政府电子政务“值班信息报送”模块报送。
六、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七、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要明确简洁。简单、单一的事项报送“请示”,“请示”公文要“一事一议”。特别复杂、重大的事项以“意见”文种报送。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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