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发〔2010〕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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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2010〕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先后启动实施了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西安大绿等林业重点工程,累计植树造林超过百万亩,有效改善了全市生态环境,提升了城市整体形象,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步伐日益加快,城区建设不断扩展,“五区一港两基地”功能相继完善,一些原有的林业生态工程权属和管护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部分地方管护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砍伐林木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组织开发性建设,不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严重破坏了工程项目的完整性和生态功能性。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落实管护责任,巩固建设成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林木林地权属移交工作
随着城区建设不断扩展,一些原有的林业生态工程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化,各区县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林木林地权属移交和接管工作。林木林地权属移交工作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林木林地权属变更前,区县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向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变更相关资料。
2.涉及林业重点工程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计划、项目批复、作业设计、作业设计批复、检查验收报告等)。
3.需要变更林木林地权属详细资料(分项目面积、四至、树种、株数、蓄积、林木林地性质等)。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现场勘验报告。
(二)审批。属市级林业重点工程的,由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属省级或国家级林业重点工程的,由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移交。林木林地移交区县要和林木林地接管区(管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在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移交,同时移交相关的档案资料。
(四)接管。接收单位要明确林业项目管理机构,落实人员;承担辖区内林业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源监测、林业统计等工作。
二、严格林地管理,严禁违法占用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其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我市目前实施的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建设、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西安大绿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属于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划批准实施的宜林地,要纳入林地资源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法占用林地。
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二)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协议。
(三)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的规定执行。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4.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四)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林地,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加强林木管护,确保生态工程建设成效
各区县、“五区一港两基地”在明确林木权属的基础上,要按照《西安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西安市大绿工程林木管理办法》、《陕西省日元贷款植树造林项目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对林木的管理和管护工作,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要对林带、片林人为损坏、破坏和病虫害危害造成死亡的林木,及时清理,进行补植,确保林带、片林完整美观,健康正常生长。近年来我市在城郊周边,渭河、沣河沿岸,高速公路两旁建设了大量的以杨树、柳树、油松为主的纯片林和林带,天牛、松树叶蜂等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比较严重,个别地方天牛已成灾害,要加强对林木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工作,确保林木健康生长。城郊周边杜陵塬、狄寨塬等片林,冬季枯枝落叶量大,人为活动频繁,森林火险隐患较多,要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组建森林防火队伍,配备灭火工具,确保森林安全。
自通知之日起,各区县、开发区要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有关林木林地权属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管理工作,不断改善西安生态环境,力争早日建成国家森林城市。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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