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开展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以下简称综合整治工作)以来,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完善管理措施,使我市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进入2011年以后,我市综合整治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发生了变化,主要矛盾发生了转移。为了使综合整治工作更有针对性,市政府决定对综合整治工作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2011年10月1日前,各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除外)、开发区均要设置中、小型建筑垃圾消纳场。其中未央区3个、灞桥区3个、长安区4个、高新区1个、经开区1个、曲江新区1个、浐灞生态区1个、航天基地1个、国际港务区2个、沣渭新区2个,设置到位后报市综合整治办和市市容园林局验收备案。

二、坚持和完善联合检查机制。市容园林、城管执法和交警部门必须向联合检查组派驻工作人员,各部门派驻人数不得少于3人,并保证常驻联合检查组进行联合执法。

三、对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整合进行调整,2011年9月起,每半年淘汰10%落后企业。

四、加大对清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力度。

(一)建立违章清运车辆和违章驾驶员登记制度;

(二)市综合整治办对单车的违章情况进行统计,每季度违章次数排前50名的驾驶员和前10名的车辆进入违章登记名单;

(三)进入违章登记名单后由市容园林部门和交警部门收回其资质证、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准运证、备案证等相关证件,暂时禁止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四)由市市容园林局组织,对进入违章登记名单的清运车辆驾驶员和车主进行强化培训,培训合格后从违章登记名单中移出,重新办理相关证件后方可再次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五)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其车辆和驾驶员直接进入违章登记名单,由市市容园林局依法吊销车辆清运资质和驾驶员从业资质,由市交警支队依法吊销驾驶员驾驶证。

1.在城市道路、国道、省道等道路界线以内和城市绿化带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经城管执法部门查实的;

2.发生“重大”及其以上恶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清运车辆负主要及以上责任;

3.在清运过程中不服从执法人员指挥、拒不接受检查,并恐吓、殴打执法人员,经公安机关认定为暴力抗法的。

(六)清运车辆和驾驶员违章登记名单由市综合整治办根据工作实际随时进行公布和更新,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建筑垃圾清运企业严禁向违章登记名单内的清运车辆和驾驶员办理建筑垃圾清运手续。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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