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验收工作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80号

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确保按期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郝宝仓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高文斌、市煤炭局局长贺玉林为副组长,市政府办、煤炭局、工商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延安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验收领导小组,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对各煤矿企业逐矿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按期圆满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任务。

二、这次验收工作从2011年6月14日开始,集中安排4天时间,全面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验收任务。具体验收时间安排:6月14日,验收黄陵县、黄龙县;6月15日,验收富县、宝塔区;6月16日,验收延川县、延长县;6月17日验收子长县和市直国有车村煤矿,请有关县区政府和煤矿企业提前做好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有关县区政府和市煤炭、工商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督促指导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延安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验收标准”尽快进行自查自验,及时将验收报告上报市政府。对不能按期按要求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要暂扣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市、县验收工作人员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填写有关表格,严把验收质量关,确保顺利通过省政府检查验收。同时,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在煤矿整合和重组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附件:1、延安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验收标准

2、市(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验收报告表

3、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验收报告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1:

延安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验收标准

一、市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验收标准

(一)县区辖区内所有隶属合法煤矿必须全部纳入兼并或重组范围。

(二)兼并重组后,全市煤炭开采主体企业数量控制在上级确定的控制指标之内,其中:子长县1家、延川县2家、延长县1家、宝塔区1家、富县2家、黄龙县1家、黄陵县1家、市直煤矿1家。除黄龙县外,煤炭开采主体企业生产规模不低于60万吨/年。

(三)煤炭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煤矿生产、技术、安全和现场管理等工作明显加强。

(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需经本级政府组织验收合格,有县区政府验收文件或批复。

二、重组的煤炭开采主体企业验收标准

(一)企业依法设立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健全,企业主要领导人具备煤炭工作相关专业学历,且具有从事煤矿矿长职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能够专心从事企业管理工作。无违法生产经营劣迹,并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企业规模符合国家规定或省政府批准的兼并重组方案。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与被兼并重组煤矿之间签订兼并或重组协议,协议必须明确两个主体责任,即组建企业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煤矿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煤矿的相关证照办理、项目申报、火工品供应、销售票据申领、特殊工种培训、复工复产申验、技术图纸交换、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隐患整改等均要通过管理企业。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落实相关责任。

(四)企业办公场所面积可满足工作需要,交通条件便利,设施齐全,经费专户管理,工作程序合理,运行规范。

(五)企业组织机构完善,企业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到位,分工明确。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包括生产、技术、安全等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职责明确。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专业学历、身体健康,并能履行煤矿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具备煤矿管理工作对个人素质的基本要求。

(六)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七)按要求对所属煤矿进行监督检查,被兼并或重组煤矿的生产、技术、安全和现场管理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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