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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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榆政办发〔2014〕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中省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建设管理工作的效率,确保省上下达任务的全面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一系列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兼顾其他棚户区和老旧住宅区改造,以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为标准,使群众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做到应保尽保,实现“十二五”期间保障面达到23%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突出安居工程建设管理重点,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省资金补助,加大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保障对象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因地制宜,方式多样。按照“合理户型、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保证、安全可靠”的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采取新建、配建、代建、回购、自购、租赁等办法实施;棚户区改造采取“整体重建、保护改造、综合整治”等办法分类实施。
4.统筹兼顾,配套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延伸至建制镇,要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相结合,实行项目协作、资金捆绑、统筹房源、各方兼顾;配套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实行“三同步”,即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二、加快进度
(一)确保用地供应。国土部门要依据“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对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并提前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储备工作,将安居工程建设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棚户区改造范围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手续。
(二)加大政府投入。各县区政府要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市、县区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不低于10%。市财政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市级补助标准不变。在项目前期规划设计时,合理安排各类保障房和配套商业比例,用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盈利弥补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缺口。完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利用项目抵押同商业银行贷款。加强与省住房保障公司对接,积极争取国开行安排用于我省棚户区改造的融资贷款;棚户区改造项目市上按每平米200元进行补助,补贴面积标准按每户65平方米计算。
(三)简化审批程序。发改、财政、国土、林业、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强化配套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出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对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严把前期规划选址关,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颁发“一书两证”。对新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严把审核关,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选址的项目,不予立项,不得列入补助范围。在建项目的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于已建成的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单独立项,并纳入县区重点督办项目,县区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一年内必须完成配套建设。提高审核效率,加强限时退出管理,对已分配到户三个月未入住的住户,要限期退出,确保将有限的保障房资源分配给最急需得到保障的群众。
(五)多方筹集房源。各县区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与房地产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既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完成,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房源。一是新建。在政府主导下,继续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二是配建。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三是代建。鼓励企业在自有土地上建设保障房,优先保障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建或即将开建的楼盘,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代建,可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限定房屋价格,由政府确定保障对象。四是回购。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且五证齐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已建成楼盘,进行整体回购。五是自购。政府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支持其在市场上自主选购一定面积的住房,政府制定补贴标准,按户一次性给予补贴。六是租赁。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加大棚改力度。棚户区改造是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也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协作,科学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在榆林中心城区、各县县城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要优先选定安全隐患严重、群众住房困难、改造要求急迫的项目;在项目筹划上要按照“整体重建、保护改造、综合整治”等类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在项目资金筹集上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群众自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力度,共同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加强管理
(一)扩大保障范围。各县区要于10月底前组织民政、公安、统计等部门,严格按照省政府提出的中低收入家庭保障面达到城镇人口23%的要求,进一步调查确定保障对象,并制定各类保障对象的保障标准和范围。一是提高保障面积。全市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米,有条件的县区应扩大到18平米。二是提高保障对象收入线。将保障标准由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中收入家庭,低收入线应由低保线的1.5倍提高到3倍。三是扩大保障对象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由低保家庭提高到低收入家庭,限价房保障对象提高到中等收入家庭。四是降低保障对象准入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放开户籍和收入限制,做到应保尽保。五是拓宽保障覆盖面。将住房保障覆盖面延伸到建制镇,保障辖区内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六是认真研究制定退出机制,促进保障房循环利用,健康发展。
(二)四房并轨管理。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并轨管理,统称为购置型保障房。在配售过程中明晰政府与保障对象的产权份额,实行共有产权管理。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分配入住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继续执行原有政策,已经开工尚未配售的,可继续执行原有政策,也可按本意见精神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统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照以租为主、先租后售、公平自愿、产权明晰的原则,允许购买租赁型保障房部分产权,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出售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房源总套数的40%以内。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住房消费能力,自主购买部分或全部产权。
(三)加强质量监管。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必须把质量安全放在首位,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要加大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标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从规划、选址、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坚决杜绝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快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平台按时上报数据、图片、工程进度等资料,及时将保障对象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通过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审批效率,增强透明度。
四、落实政策
(一)税费减免政策。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出台的《榆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榆林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榆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榆林市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免收各种税费的通知》中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相关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减免。棚户区改造的税费减免政策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配建政策。各县区要把好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审批关,严格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审批商品房项目。未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的商品房建设项目不予审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优先开工建设,要与所在小区住房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质监验收,统一物业管理。
(三)土地供应政策。年度住宅用地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用地,用地总量不低于住宅用地总规模的70%;新开工的商品房总面积中,中小套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五、加强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层层分解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按照各自职能,强化工作职责,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二)建立联动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强化保障中心力量,充分发挥保障中心的职能作用。同时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的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三)坚持考核制度。坚持“月排名、季点评、年终考核”制度,排名情况将通报全市,并通过定期巡查和给县区主要领导通报情况等方式,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四)健全奖励机制。坚持阶段任务与全年目标任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对阶段如期或超进度完成任务的县区按阶段奖励,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五)启动行政问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开展以及任务完成的;由于故意和过失,损害公共利益或保障对象利益的,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等责任人进行问责,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县区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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