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榆政办发[2012]26号
颁布日期:2012-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4月17日召开的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制定了《榆林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榆林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努力创造和谐稳定安全的生产经营建设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更加有效的监管手段、更加严格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万恒任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东林、市安监局局长刘振怀任担任,成员由市能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建规局、国土局、住建局、质监局、商务局、发改委、监察局、水务局、文广局、工信局、教育局、工商局、综合执法局、煤监分局、卫生局、人社局、总工会、农机中心、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总工李志学担任,负责全市“打非治违”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处理。

三、内容及责任分工

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展开,突出以煤矿、道路交通运输、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特种设备、城市燃气、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县区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工作,市上相关部门按行业分工开展工作。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人员培训不到位,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按规定登记备案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与责任分工:

1、煤矿。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矿井“一通三防”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对老采空区不按规定进行封闭的;不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此项工作由市能源局牵头,榆林煤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供电局配合。

2、道路和水上交通。驾驶人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有严重不良纪录、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驾驶客货车辆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变型拖拉机等农用机动车非法载客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客运、危运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旅游景点和水库游船非法经营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非校车用于学生接送的。此项工作由市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农机中心、教育局配合。

3、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组织生产的;外省市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我市从事生产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的。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配合。

4、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单位不依法组织施工、监理招标,规避监管,非法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图(含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图纸)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且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安全防护不到位,施工现场脚手架、卸料平台、深基坑和高切坡的开挖及支护、高大支模系统、临边和洞口等安全防护不到位,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安全保证措施不落实的。此项工作中城乡建设项目由市建规局牵头、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局牵头、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综合执法局、安监局配合。

5、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开始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非法进行土炼油加工;非法进行汽油调制;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能源局、工信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6、烟花爆竹。“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地区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配合。

7、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非法制售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的。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商务局、工商、安监局配合。

8、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商场、酒店、娱乐场所、餐饮场所、集贸市场等占用消防通道、无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五小场所”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无消防设施和器材、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未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营业的。此项工作由市消防支队牵头,市商务局、文广局、工商局配合。

9、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相关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此项工作中非煤领域由市安监局牵头、煤矿领域由榆林煤监分局牵头,市卫生局、人社局、总工会配合。

10、特种设备。非法安装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与气瓶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市工商局、住建局、建规局配合

11、城镇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擅自安装、改装、折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未经许可、备案出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燃烧器具,或挂靠有资质单位销售未经许可、备案的燃烧器具的。此项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市质监局、工商局配合。

其他行业和领域也要结合工作实际,按市上的统一安排,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四、时间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20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20日-5月31日)。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本县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于4月30日前,将本单位“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7月31日)。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1日至31日)。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全面检查、专项抽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本县区、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届时,市政府组成督查组,深入县区、部门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并将专项行动开展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评比的重要内容。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1日至30日)。

各县区、各部门要针对督查组反馈的问题,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回头望,并认真进行总结。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部门要于9月15日前将总结上报市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要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本县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政府领导“一岗双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治理措施,确保取得实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县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打击,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严厉查处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组织者和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把“打非治违”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深化安全隐患整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把“打非治违”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全面推进企业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把“打非治违”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难点和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安全生产能力;把“打非治违”与“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把“打非治违”集中整治与日常执法工作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增强“打非治违”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查找“打非治违”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县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企业及职工、广大人民群众,全面理解、广泛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务必在每月25日前,将“打非治违”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曹宏伟、王彦飞,联系电话:0912-389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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