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号:沪建交〔2013〕1370号
颁布日期:2013-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引导养老建筑的可持续发展,推进本市绿色养老建筑的评价标识工作,现将《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细则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http://www.shjjw.gov.cn/home/jggg/jggg/2014010703.doc

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报批稿)

2013年11月

前言

为了更好地引导养老建筑的可持续发展,推进绿色养老建筑的评价标识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上海市建筑学会生态建设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了《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本《技术细则》的编制参考了国家最新修编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以及国家和上海相关养老建筑的标准规范,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和上海地区绿色建筑发展成果,结合养老建筑的特点和实际工程实践,同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制而成的。《技术细则》目的是为养老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管理提供更加规范的具体指导,为绿色养老建筑的评价和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技术原则,以尽可能降低其对城市能源资源的影响,提升室内外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

本细则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邮政编码:200032)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学会生态建设专业委员会:

参编单位:精科远景环境与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奥雅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上海城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参加单位:亲和源研究中心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工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精科纳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精象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百岁奥秘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韩继红钱振华安宇廖琳孙桦张颖范宏武高月霞

陈军沈飚陈志贵沈权何建云王孝英陈蓓蓓房丽华

白玮马素贞孙青刘洁董鹏龚剑孟悠

主要审查人:陈华宁汪维徐伟民江天梅张旭张伯仑沈立洋代彦军

程大章何孝磊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3.1基本要求3

3.2评价与等级划分3

4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5

4.1控制项5

4.2规划布局7

4.3道路交通9

4.4景观环境11

5、节能与能源利用16

5.1控制项16

5.2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18

5.3采暖和空调系统20

5.4照明和电梯系统22

5.5能量综合利用24

6节水与水资源利用26

6.1控制项26

6.2节水设计29

6.3用水器具和设备31

6.4非传统水源利用33

7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35

7.1控制项35

7.2节材设计37

7.3材料选用40

7.4施工节材46

8室内环境质量48

8.1控制项48

8.2室内声环境54

8.3室内光环境与视野56

8.4室内热湿环境58

8.5室内空气质量59

9运营管理62

9.1控制项62

9.2设施管理63

9.3保障体系66

9.4环境管理68

10创新项71

1总则

1.0.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的评价工作,更好地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制定本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地区各类新建养老建筑的评价,包括养老社区、老年公寓、养老院和护理院等,改建、扩建养老建筑在技术条件相同时可按照本细则使用。

1.0.3绿色养老建筑评价应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评价绿色养老建筑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养老建筑greenbuildingfortheagedpeople

在养老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老年人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公共活动空间publicactivityspace

结合集中绿地设置的可供老年人活动的室外开放空间,包括设置有健身器械的活动区和包含绿地、广场和步行系统的休憩静区。

3基本规定

3.1基本要求

3.1.1绿色养老建筑的评价应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评价对象。养老社区的评价应以组团作为评价对象。评价养老院等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1.2绿色养老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和运行两个阶段进行评价。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阶段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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