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下放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权限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号:沪建交〔2013〕1289号
颁布日期:2013-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下放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权限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建设交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文件精神,有效理顺我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体制,强化各区(县)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责任,经研究,我委将把部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权限下放各相关区县,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下放项目范围

由各有关区(县)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下放相关区县范围

宝山区、松江区、嘉定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和崇明县。

三、职责分工

(一)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市级投资管理部门立项的相关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复杂结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市抗震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各有关区(县)建设交通委在市建设交通委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级投资管理部门立项的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文件日常审查工作,对具体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文件,以区(县)建设交通委名义,单独出具抗震审查意见,并报市抗震办公室备案。

在市抗震办公室指导下,根据上海市“十二五”工程抗震防灾规划,会同区住房、规划、民防等相关部门,研究编制区(县)工程抗震防灾规划。

四、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要求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按市建设交通委相关业务手册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五、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要求

(一)完善措施,加强指导

市建设交通委做好对各相关区(县)建设交通委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权下放的业务指导,各相关区(县)建设交通委应制定相应的接收方案、操作规范等具体工作流程及措施。确保相关下放职能有效衔接、工作有效推进、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加强报备

市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区(县)建设交通委对各自行使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审批中产生的过错,承担各自的相关责任。各相关区(县)建设交通委每季度将抗震设计相关审查情况向市抗震办报备。

(三)依法履职,强化监管

市建设交通委将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是否依法依规办理审查审批事项、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无故不履行等通过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报告或现场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或者限期改正的意见。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下放和接收要求

各有关区(县)建设交通委可根据上述要求来函确认,自我委回函同意之日起,相关区(县)建设交通委按照下放后的相关权限实施审查。

附件: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一般审查业务工作手册

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一般审查业务工作手册主要内容

第一章抗震审查须知

一、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一)有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16号公告)。

(二)抗震设防法律法规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111号令)

2、《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13号令)。

(三)超限高层认定相关技术文件

1、住建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文)

2、《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沪建建〔2003〕702号文)

二、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5、《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

第二章抗震审查基本内容

一、抗震审查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

(一)所需提交程序性文件

1、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特定地区管委会签发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征询单或设计文件审查的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征询单(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3、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二)所需提交技术文件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总体设计文件(原件1份);

2、结构计算书(原件1份);

3、岩土勘察勘察报告(原件1份);

4、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1份;

5、抗震鉴定报告1份(既有建筑改扩建、加层、改变使用功能、改变承重结构、优秀历史建筑修缮等情况)。

二、抗震审查时限

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从材料递交进窗口的第2天开始计算。

三、抗震审查政策和技术要点

(一)程序性审查要点

1、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特定地区管委会签发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征询单或设计文件审查的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征询单有效性(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性(复印件1份);

3、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有效性(复印件1份);

4、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编制完整性、深度及合法有效性是否与立项、规划方案批准文件相符(原件1份);需要注册建筑、结构师章、上海市初步(总体)设计出图章、设计人员签章,均需原件。

5、岩土勘察报告(原件1份);

6、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1份;

7、抗震鉴定报告1份(涉及既有建筑改扩建、加层、改变使用功能、改变承重结构、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原件1份);

8、结构计算书1份(原件1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技术性审查要点

1、抗震设防标准。包括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所属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特征周期)。

2、抗震设计技术依据。包括采用的规范、规程及其版本。

3、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建设项目的岩土勘察报告基本数据(场地类别、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液化判别,持力层名称和埋深,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方案,不利地段评价等);对液化土层所采取的措施。

4、各主要部位设计使用荷载的选用。包括规范未作出具体规定的荷载应注明使用荷载的标准值。

5、建筑结构布置和选型。包括主楼高度和层数、出屋面高度和层数、裙房高度和层数、结构高宽比、防震缝的设置(类型、位置和净宽);结构体系的选择,地下室顶板作为嵌固端的条件。

6、建筑超限情况的判别。包括建筑高度超限,结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程度,以及复杂结构情况等,结构适用体系的判断。

7、结构分析输入和输出数据的判断。包括二个以上计算软件及其版本、结构分析输入的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建设场地设计特征周期)、结构阻尼

比、结构构件材料强度、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输入地震动时程曲线名称和频谱特征曲线、楼层质量、各楼层质量中心与刚度中心的偏心率、裙房与塔楼质心的偏心、结构总重力和总地震作用、各楼层侧向刚度与其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及与其相邻上部三层平均侧向刚度之比、结构分析采用的振型数、质量参与比、各振型特征的判断及以扭转为主振型周期与以平动为主振型周期的比值、各楼层最大层间位移与层高的比值、各楼层最大水平位移(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水平位移(层间位移)的比值、计算简图、计算单元划分及弹性楼板区域的选定、墙体承担的倾覆力矩比、柱和剪力墙最大轴压比、梁最大剪压比。

8、设计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与震害资料及计算程序。

四、抗震审查工作程序

(一)受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

1、建设单位到行政业务窗口申报审查文件

2、行政业务窗口对提交材料进行程序性初审

(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程序性审查

抗震管理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技术性审查环节,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通知建设单位重新申报。

(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

抗震技术部门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技术性审查要点,对建筑工程初步(总体)文件进行全面性技术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建筑工程初步(总体)抗震设计文件一般审查意见。

(四)领取抗震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到行政受理窗口领取建筑工程初步(总体)抗震设计文件一般审查意见,若该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需按照相关要求,报市抗震办进行超限高层建筑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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