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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文号:沪建交〔2013〕902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同济大学主编的《建筑抗震设计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9-2013,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3.1、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3、6.3.3、6.3.7、6.4.3、7.1.4、8.1.2、8.1.6、8.1.7、8.2.4、8.2.6、8.3.1、8.3.3、8.3.5、8.3.6、8.3.8、8.4.1、8.4.4、8.5.8、8.5.9、8.6.1、8.6.6、8.6.8、8.6.15、8.7.3、9.1.26、9.1.31、11.1.3、11.1.12、11.1.15、12.1.6、12.2.1、12.2.9条为强制性条文。原《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同济大学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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