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人员行为规范补充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号:沪建交〔2010〕1177号
颁布日期:2010-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人员行为规范补充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建交〔2010〕117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人员行为规范补充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人员行为规范补充标准》(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人员行为规范补充标准(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标准认定办法(试行)>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沪建交[2008]702号),现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人员行为规范》(试行)提出本补充标准。

第二条本补充标准适用于本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受理服务单位)是指根据建筑建材业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所辖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建材业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等受理及办理的单位。

第四条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受理服务人员)是指从事受理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受理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及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的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受理服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方可从事受理服务工作:

(一)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持有《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证》;

(四)新进受理服务单位而未取得《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证》的人员,应有一年的实习期限。

第六条受理服务单位应具备的人员基本条件:

(一)受理服务人员数应与本单位所开展的受理服务事项数相匹配;

(二)受理服务人员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且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三)窗口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受理服务人员培训

第七条受理服务人员每年应经全市统一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上岗培训,且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从事窗口受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受理服务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培训课程设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两大类;

(二)公共课程的内容为必修课,专业课程的内容为选修课。

第九条培训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

第十条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培训结果予以公布,并建立相应的培训及考核管理档案。

四受理服务人员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受理服务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由所属的受理服务单位负责实施,每年考核一次,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受理服务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条受理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一)未认真履行规定的工作职责,受理工作发生重大差错的;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标准和程序进行受理的;

(三)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对培训未通过或工作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受理服务人员,不得从事受理服务工作。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补充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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