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川办函[2013]1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入汛以来,我国多地出现强降雨过程,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较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结合省政府近期下发的两个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一并抓好贯彻落实,要始终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救灾工作的第一要务,切实把已明确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最基层,尤其要根据雨情汛情提前主动组织群众避让,千方百计避免人员伤亡。紧急重大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1日

附件:国办发明电[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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