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的通知

川建房发〔2014〕128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积极推进成品住宅开发建设工作,加强和规范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管理,积极探索成品住宅建设和管理模式,提高全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和住宅建设品质,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开发建设的意见》(川建房发〔2013〕190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成品住宅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示范内容

以贯彻执行《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为核心,围绕住宅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装修工业化施工方式、绿色环保材料和部品控制体系、成品住宅现场质量控制体系等内容开展示范工作。

二、申报要求

经正式立项、报建,列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计划,设区城市在5万平方米以上,县(市)在3万平方米以上拟建的住宅小区或组团项目均可申报示范工程。示范工程由开发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立项核准文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二)《四川省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申报表》。

(三)成品住宅的建设计划,包括: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的计划及方案措施等。

三、申报程序

由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统一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列入四川省成品住宅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统一行文向社会公示,并颁发《四川省成品住宅示范工程实施项目》标志。

四、相关要求

(一)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专家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执行《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情况。对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项目取消示范实施资格。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审查申请,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审查(包括实地检查和资料检查),示范工程的不定期检查情况、综合质量和业主的反馈意见等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项目审查合格后,经公示无异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四川省成品住宅示范工程》证书和标志,并统一行文公布。

(三)请各地将成品住宅示范项目申请资料于2014年4月15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附件:四川省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申报表

http://www.scjst.gov.cn/upload/20140307/14/140307144144_78620四川省成品住宅示范工程申报表.doc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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