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芦山地震灾区城镇燃气恢复重建工程技术导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芦山地震灾区城镇燃气恢复重建工程技术导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芦山地震灾区城镇燃气恢复重建工程技术导则》的通知
川建城发[2013]252号
各有关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指导地震灾区切实做好城镇燃气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芦山地震灾区城镇燃气恢复重建工程技术导则》,现印发各地,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厅城市建设处。
联系人:黄建今
联系电话:028-8556817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四川芦山地震灾区城镇燃气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技术导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15日
附件:
四川芦山地震灾区城镇燃气恢复重建工程技术导则
1、通则
1.1技术选用原则
城镇燃气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技术可分为紧急恢复技术、恢复重建技术和重(新)建技术。紧急恢复技术也称为抢修技术,它能在灾害期间防止燃气事故扩大,减灭燃气次生灾害发生,终止燃气险情,临时恢复供气甚至完全恢复受损设施功能。恢复重建技术应能起到恢复原有功能,实现正常生产,安全稳定供气的作用。重(新)建技术等同于正常时期的工程建设技术。
选用城镇燃气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1.1应根据恢复重建阶段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技术。抗灾期间的紧急恢复阶段应主要采用紧急恢复技术,侧重于技术效果;恢复重建阶段主要采用恢复重建技术(在余灾和特殊情况下也少量采用紧急恢复技术),侧重于技术效能和技术质量;重建发展阶段以及异地重(新)建应采用新建技术,不可用紧急恢复技术,应侧重于技术质量。
1.1.2采用的恢复重建技术应具安全可靠性,禁止采用危险性的技术,如带气时的明火、带电、产生火花等技术,带压切割技术,实瓶(罐)修复技术等。
1.1.3抗灾期间采用的只能起临时性作用的紧急恢复技术,应有配套的后续技术及措施,保障其有效性。
1.1.4恢复重建技术和新建技术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应优先选取成熟或比较成熟的、“快、好、省”的技术,一般不采用试验性技术。
1.2遵循标准和规范
灾后城镇燃气恢复重建应遵循的主要建设标准和技术规程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470-2008;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范》JGJ116-2009;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316-2000;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06;
《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试行)》GBJ44-82;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3]46号;
国家和地方的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3恢复重建防灾标准
1.3.1抗震设防标准
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之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燃气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之规定,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重点设防类即乙类设防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1.3.2防洪标准
燃气场站和调度、指挥、抢险建筑和设施可按下列防洪标准加1.0米防洪: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河(江)洪重现期为100年,山洪重现期为50年;30~50万人口的城市,河(江)洪重现期为50年,山洪重现期为20年;2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河(江)洪、山洪重现期均为20年。
1.3.3其他
城镇燃气设施的防火、防爆、防雷、防次生灾害的标准,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1.4安全与环保标准
大型或重要的燃气设施,如城市门站、储配站、CNG站、液化天然气站、长输管线、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等的恢复和就地重建,应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就地新建或异地重(新)建者,应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必要时,按规定进行其他如文物保护、生态环境影响等评价。燃气项目的建设,须依照上述评价结果和提出的标准执行。
1.5气源和应急气源重建原则
1.5.1气源重建原则
1)按照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的原则,合理选择城镇燃气气源。气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长期稳定供应。
2)城市和重点工业、旅游、生态型城镇等原则上应选择天然气。
3)每个供气区域应确定一种主气源。当近、远期气源不同时,应有平稳的衔接措施。
4)原则上不选择煤制气。
1.5.2应急气源选择和配置原则
1)中、小城市宜有2个或2个以上的气源供应点。当只有单气源点时,应设置应急气源接收点,并配备相应设备。
2)对不可抗力灾害,当主气源供应损失较大,难以很快恢复供气时,应调集周边地区的气源或替代气源作为应急气源,并配备相应运输车辆和燃器具。其措施应列入燃气应急预案中。
1.6供应方式重建原则
1.6.1灾前为管道燃气的,仍应恢复为管道供气方式。
1.6.2灾前为非管道供气方式的城镇,重建中应首选管道燃气供气方式。
1.6.3以管道供气为主,其他供气方式为辅的城镇,恢复重建中应首先考虑全面实现管道供气。确实难以全面实现管道供气的城镇,应保留其他供应方式。
1.6.4灾前以液化石油气为主气源的城镇,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恢复重建为管道供应方式或瓶装供应方式。
1.6.5对城镇难以实现燃气化,或水电丰富的城镇,不应强制实现城镇燃气化。
1.7恢复重建工程监理
1.7.1恢复重建(紧急恢复除外)期的工程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1.7.2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监理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理合同中的约定。
1.7.3监理单位应结合灾情和恢复重建内容及其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实际的监理大纲,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加强现场监理。
1.7.4加强抗震防灾、安全等关键建设内容的监理。
2、损害鉴定原则与技术
损害鉴定是恢复重建的根本依据。
2.1损害鉴定原则
2.1.1紧急恢复期主要采用直观判定方法,可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技术力量,自行完成灾害损坏初步判定。紧急恢复期以后,应由有资质的部门或执业者、相关专业技术团体或单位、授权的专家组等,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鉴定。
2.1.2损害鉴定结论可分为损毁、严重破坏、中等损坏、一般损伤和基本完好五个等级,对应特征见表2-1。
表2-1燃气设施损害级别及其特征
损害级别损坏特征功能特征
损毁设备破裂、倾覆、严重变形等;管道断裂、折弯、严重的扭曲、沉降、壁厚减薄等;建(构)筑物跨塌、坍塌、沉陷等;机具车辆变废。完全失去功能
严重破坏设备整体失位、关键部位损坏、局部损毁;管道裂缝、较大弯曲、失稳失圆、壁厚减薄等;建(构)筑物局部损毁、非均匀移位、非结构件的大量损坏等;机具车辆基本失效。基本失去功能
中等损坏设备少量失位、较小倾斜、可换部件损坏;管道较小弯曲或失圆、局部失稳;建(构)筑物非结构件的少量损坏;机具车辆有非功能性损坏。功能部分下降
一般损伤设备非密封件和辅助件损伤、外表轻伤;管道轻度弯曲或失圆、保护层损伤;建(构)筑物非结构件的少量裂纹;机具车辆外观损伤。基本保持功能
基本完好设备及基础仅表面微伤、外观污损;管道支护轻度损坏、保护层少量划痕或变薄;建(构)筑物非结构件的少量裂纹;机具车辆局部表面擦伤。功能完好
2.1.3城镇燃气设施损害鉴定对象,可按生产设施(含管道)、建(构)筑物、机具车辆等分类。
2.1.4机具车辆的灾害损坏鉴定应由机具、车辆管理部门完成。
2.2损坏初步判定技术
2.2.1目测技术
目测技术包括看、听、闻、摸等感知技术。可迅速判定设施明显的泄漏、断(破)裂、移(错)位、倾斜、弯曲、凹陷等损坏。可以利用绳索、直板(棍)、刀具、泡剂(肥皂液等)、水等简单辅助工具和易获物品,采用垂、直、比、涂、浸、剥等方式进行观测。
2.2.2仪器测量技术
测量仪器包括便携式燃气检测仪、尺(规)、水平仪、针刺仪、压力计等常用仪器仪表。还应包括磁粉、着色等无损探伤技术。可判定目测技术难以判定的损坏。
2.3组织鉴定技术
应采用规定的措施和相应的专门技术。可按照《石油化工工程地震破坏鉴定标准》SH/T3135、《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试行)》GBJ44、《输油气管道通用阀门操作、维护、检修规程》SY/T6470、《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17、《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石油化工设备抗震鉴定标准》SH/T3001、《石油化工工程地震破坏鉴定标准》SH/T3135,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修复或重建判定
针对不同的灾害损坏程度,根据损害鉴定结论,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复、重建或弃用(报损)的基本判定。
3.1损毁:就地重建,异地重(新)建;弃用。
3.2严重破坏:就地重建,异地重(新)建;弃用;大修(降低功能使用)。
3.3中等损坏:大修;大修性价比低或近期属报废者重建(置);维修。
3.4一般损伤:修理;维修。
3.5基本完好:维修;维护;清污。
在紧急恢复时期,当出现难以判定修复或重建的,可采用避轻就重的原则,将损坏程度提高一级处置。待有条件时再做进一步分析和判断。
4、设备恢复及重建技术措施
设备修复应根据具体损坏特点,依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及其他相关规定,分别采用复位、更换部件、加强抗震措施、加固、维护、保养等技术措施。
设备重建(重置)原则上按新建(新购)对待。
4.1紧急恢复技术
4.1.1压力容器及设备
包括旋风除尘器、缓冲罐、储气罐(井,瓶组)、气液或油气分离器、集气(油、液)罐、汇(集)气管等,以及压缩机、泵、脱硫塔、脱水装置、撬装式调压计量装置、锅炉、气化器等。
损毁和严重破坏:立即停用;有完好备品时,应更换;无备品但工艺上可超越运行者,应断开压力容器或设备,短路恢复临时运行。
中等损坏:有完好备品时,应更换;无完好备品时,应修复后降压观察使用;倾斜、移位等不影响恢复后功能,以及修复后功能确有保障者,可恢复后观察使用。
一般损伤:应更换受损部件后恢复使用。
基本完好:立即恢复使用。
4.1.2调压设备
损毁和严重破坏:立即停用;有完好备品时,应更换;无备品但更换受损部件(膜、弹簧、指挥器、引压管等)可基本使用者,可修复后降低功能(限压力、限流量)临时观察使用;无备品且不可修复者,可用有节流减压型阀门且完好的旁通管路,或用截止阀(宜串联2只)替代调压设备,采用人工降压、值班观察方式,临时恢复供气。
中等损坏:有完好备品时,应更换;无完好备品但有完好备件时,应修复后观察使用;无完好备品备件,当仍有部分调压功能、利用代用部件或修理损坏部件后恢复一定功能时,可限压限流临时使用,否则采用节流旁通管路临时恢复供气。
一般损伤:应更换受损部件后恢复使用。
基本完好:立即恢复使用。
4.1.3计量设备
包括管道流量计、CNG加气机、LPG灌瓶秤等。
除基本完好外,其他状况应为:有完好备品时,更换;无完好备品时,管道流量计用短管替换临时恢复运行,依靠其他手段(如上游完好计量设备,临时加装无损超声波计量仪等)计量,或凭经验(看压力、听流速)估计,或暂时弃用计量设备。CNG加气机用简易加气枪和压力表,LPG灌瓶秤用普通磅秤和灌瓶嘴,临时替代恢复运营。
4.1.4安全及放散设施
安全阀:除基本完好,或一般损伤且系统降压使用外,均应更换。
放散阀:除基本完好,或一般损伤经修复关闭严密外,均应更换。
放散管及放散口:至少应保证临时性安全可靠。
4.1.5阀门
基本完好和外表划伤类的一般损伤,可继续使用;一般损伤且无外漏的常开或常闭阀可临时观察使用;其余状况应更换。
4.1.6过滤器
基本完好和无外漏的的一般损伤,可继续使用;其余状况应更换。
4.1.7其他设备
按不同损坏情况,根据设备功能及重要性,采取上述类似技术措施,或依靠设备供应厂商现场修复或更换后,完成恢复。
4.2恢复重建技术
所有设备,除基本完好外,其余均应经修复完好,经质检、安全及其他职能部门书面确认后使用,否则应整体更换。
4.3重(新)建技术
设备的重(新)建,原则上均应重新购置新设备。
中等损坏、一般损伤和基本完好的原有设备,经修复后经鉴定确实达到原有质量,且不影响使用寿命者,可经质检、安全等有关职能部门书面确认后,可继续使用。
5、管道恢复重建技术措施
5.1管位重建
设置于震后形成或再震可能造成危险地段或不利地段上的原有管道,应弃用原有管位,另寻管位重建管线。其余地段原则上就地重建。
部分不利地段上的管道,经论证并采取有效修复或加固等处理措施后,功能完好并具有抵抗灾害的,可继续使用。
危险地段是指已产生或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已有或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不利地段是指已产生或可能发生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等地段。
当不能避开不利地段(如穿越河流等)时,应采取有效的工程防灾措施、安全措施和管理措施。
5.2管道修复技术措施
管道修复应根据具体损坏特点,分别采用部分切断更换、补焊加强板、内穿(衬)PE管、外加(保护)套管、增加支撑、加强稳管、修复防腐绝缘层和阴极保护设施等技术措施。原则上修复技术措施不能减少管道的必须功能和使用寿命。
紧急恢复期采用的紧急恢复(抢修)技术措施,应按紧急预案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等规定执行,或由燃气经营企业技术负责人认可(含授权认可)后执行。
紧急恢复期以后的管道更换或修复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或指导完成。更换或修复使用的材料,其性能参数和技术参数,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3管道重(新)建技术措施
无论是管道就地重建,还是异地重建,其技术措施应与新建相同。
重(新)建技术措施应能完善抗灾防灾功能,弥补原有不合理的设置或配置。对重(新)建管道应尽量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5.3.1基本达到设计寿命或实际寿命小于3年的,或者抗震性能原来较差的管道,可提前拆除更换。
5.3.2管道系统中应尽量采用免维护的焊接阀门。
5.3.3线路切断阀前后,应切实做到有紧急发散阀和放散空间。
5.3.4应预留必要的可在地面上检测压力的接口。
6、站址与建(构)筑物恢复及重建技术措施
6.1站址用地重新确认
站址用地包括门站、储配站、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CNG站、LNG站、后方设施等的用地范围。设置于震后形成或再震可能造成危险地段或不利地段上的原有站址或建(构)筑物用地,应弃用原址,异地重建。可用设备应迁移。
按照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要求重新选址的,为异地重建。
站址中部分附属用地(如绿化、次要道路、露天材料堆场等)地段发生少量跨塌,且经论证并采取有效修复或加固等处理措施后,符合恢复重建要求的,应尽量利用原址恢复重建。
危险地段和不利地段的特征见前述。
6.2建(构)筑物恢复重建技术措施
建(构)筑物恢复重建一般采用异地重建、拆除重建、大修或加固、维修或维护等措施。
被灾害损坏鉴定为毁毁(跨塌)、严重破坏的建(构)筑物,应异地重建或拆除重建。鉴定为中等破坏,经论证采用有效修复并增加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可修复。鉴定为轻微损伤、基本完好的,应尽快修复,投入使用。
灾前没有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建(构)筑物,应拆除重建。
建(构)筑物修复的方法和措施,应符合相关规范。
重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相关规范和新的抗震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7、其他恢复及重建技术措施
7.1机具车辆应依照相关检测、检验部门的鉴定意见,采用报废、报废后重新购买、保修、维修或维护后继续使用等方法,完成恢复重建。
7.2具有手控功能的自控设备,原则上在紧急恢复期采用手动控制。但关系到安全的自控设备和设施,应更换或尽快修复使用。
7.3其他设施如电气、给排水、消防、道路、绿化、安保等的恢复重建,应在相关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或参照相应专业编制的恢复重建技术措施进行。
8、恢复重建验收技术要求
8.1紧急恢复的供气管道可不做强度试验,但必须做泄漏性(也称气密性)试验,且应采用不少于3级的阶梯式升压措施,各级稳压不低于10分钟,终级不低于30分钟。
8.2恢复重建(含除紧急恢复期后的过渡安置重建)的质量,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新的抗震要求。恢复重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应不低于原有功能和使用寿命。
设备更换或修复后的验收,应按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经调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管道恢复重建后的验收应按《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0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等相关规范执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8.3重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相关规范和新的抗震要求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
9、分步实施技术方针
城镇燃气灾后恢复重建可采用如下分步骤实施的技术方针。
9.1点、线、面展开,抓住重点
一般城镇燃气重要设施都设置在关键“点”上,如门站、储配站、LNG站、调压站、集中用户调压柜、干管紧急切断点和分支点,以及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站和瓶装供应站(销售中心)。应先检查并恢复重建关键点上的设施或设备,再检查和恢复重建关键点之间的管道(一般为主干管)以及支干管道,之后再进行全面检查和排查(包括用户调压箱),彻底恢复重建。
庭院管道和室内管道系统,可由房管或物管单位按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统一指导和要求,以及必要的技术支持,进行排查和恢复。
9.2由近及远
灾后城镇燃气恢复重建应以气源点为中心,顺燃气流向由近及远进行管网检查,并按照紧急恢复计划,由近及远逐次紧急修复。其后按恢复重建计划,可采用将大型管网分为若干片区,由气源点向外逐片区推进的步骤进行修复重建。
9.3先临时后永久
对生命线供气设施或难以修复的关键设施,当不能迅速恢复原有功能,但可采取临时措施部分恢复供气时,应先采取紧急恢复技术措施,设置临时设施或对损坏进行临时处置,保障紧急恢复供气的需要。待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或重建为永久性设施。
9.4先易后难
对不属于生命线供气的设施,应利用当时具备的修复工具、技术手段和措施,对容易修复的或中等损坏以下的进行修复。待随后专用修复机具、配件、专门技术人员到场,条件成熟后,再修复受损程度严重的,以及修复难度较大、修复周期较长的设施。
9.5先气源后城区
当气源供应受损时,应启动备用气源,同时先恢复重建长输管线(含首、末站)、液化石油气运输等气源供应设施,以及门站、气化站、混气站等城镇“气源点”,保障气源恢复供应,再完成城区管线或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恢复重建。也可称为先输气后配气。
9.6先输配后调峰
应先恢复重建燃气输配系统,再恢复重建调峰设施。临时需要的调峰可利用临时调峰用户或限时限量供气等措施解决。
9.7先生产后辅助
先恢复重建生产经营设施,包括与生产有紧密关系的调度、水、电、消防等设施,再对道路、绿化、仓库等辅助设施进行恢复重建。
9.8注意配套时序
城镇燃气恢复重建过程中,应尽量与其他城镇基础设施特别是道路设施的恢复重建保持时序一致。原则上要求与市政道路恢复重建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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