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赔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赔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4〕2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赔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阿坝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赔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州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赔建公路建设管理,明确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升赔建公路抗灾能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内所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赔建公路项目建设。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履行赔建公路建设管理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责任主体职责。

州、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住房、水务、林业、文广新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赔建公路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赔建公路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州、县水电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对移民规划大纲中公路交通专项设施迁建或者赔建做出合理安排,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建设标准和规模。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公路交通迁建或者赔建设施的,及时按照程序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为赔建公路项目建设投资主体、实施主体。赔建公路项目建设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生态、环保、美观、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赔建公路项目建设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一)根据水利水电项目规划和公路交通运输规划,编制赔建公路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估。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赔建公路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有: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组织招投标、申报施工许可等。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业主报送移民规划大纲、移民规划报告审批前,州、县扶贫移民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业主将赔建公路规划、实施方案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六条赔建公路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应当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赔建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地形、地质、阳山、环保、安全等原则选线并确定路线主要控制点,库岸道路以深隧道和桥梁为主,绕避不良地质,确保道路安全。

第七条赔建公路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业主负责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赔建公路项目建设负责。

第八条赔建公路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权责划分应当符合《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规定。项目法人组成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具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力量。若项目法人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

第九条赔建公路项目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对于国省干线、经济干线、县道赔建公路的勘察设计,州扶贫移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业主单位委托有公路勘察设计资质,信誉等级好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并负责督促业主单位邀请全国、全省资质水平一流的公路交通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监理,确保赔建公路项目勘察设计高质量、高水平。

第十条赔建公路项目建设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公路,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复杂的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必要时应当增加技术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应当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设计审批单位应当坚持专家现场审查咨询制度,将技术指标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确保审查深度,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赔建公路项目,应当符合交通运输规划和旅游公路建设的标准要求。国省干线赔建路基宽度不低于8.5米,过场镇段路基宽度不低于10米;县乡道赔建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村道赔建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

国省干道和经济干线赔建公路规划和技术标准由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函件送州水电移民主管部门、建设业主,县、乡、村道规划和技术标准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函件送县水电移民主管部门、建设业主。建设业主应当将赔建公路项目建设规划起止点、技术标准等书面报送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审批按照地方公路建设审批程序进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文件审查申请;

(二)立项或者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

(三)专家或咨询单位的审查意见或咨询报告;

(四)设计单位对专家意见或咨询报告的回复意见;

(五)根据专家或咨询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后的全套设计文件(含概、预算及其电子文档);

(六)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十四条赔建公路项目建设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报送施工许可的同时,应当随文附施工许可申请表。

第十五条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批;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手续齐备,拆迁基本完成;

(四)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

(五)已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经制定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

施工许可申请由项目法人提出,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赔建公路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凡涉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变化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赔建公路项目建设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按照核定的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队伍的组建和人员构成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进行,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与项目性质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要求。

第十八条赔建公路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理。

第十九条赔建公路项目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立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赔建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核查各参建单位的主体资质、人员资格、质量保证体系、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文件、技术资料情况;重点检查工程主体结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在交竣工验收阶段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检测、鉴定并出具质量检测意见书和工程质量鉴定证书。项目业主应当主动、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赔建公路实行项目建设公示制度。赔建公路项目建设应当对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第二十一条赔建公路项目法人应当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投入,设立或者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履行试验检测职能。

第二十二条赔建公路项目建设实行安全监督制度。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并接受属地综合监督管理。各从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强化单位及个人责任,对重点路段和重要工序实行预案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赔建公路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有针对性地提高地质调查和勘察工作深度,设计参数依据充分,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管理理念,确保项目运营达到预期使用年限。建设项目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在项目实施期间做好后期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设计问题。

第二十四条赔建公路项目建设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并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和施工进度年度计划,按照设计图纸、规范进行施工;遵守合同承诺,及时调配人员、设备、资金,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精心组织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前提下,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任务。

第二十五条赔建公路项目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负责,并承担其经济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到文明施工,注重环境保护。对施工过程中要求保通的项目建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过往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赔建公路项目建设实行挂牌施工制度。每一合同段的起止点设立醒目的标示牌,标示牌应当明示该工程的起止点桩号、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监理负责人、开工竣工时间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赔建公路项目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保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立赔建公路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以及未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应当及时进行查处,落实责任人,责成限期整改,并追踪整改情况,直到整改合格。对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的项目,应当进行通报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辖区内赔建公路建设成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构,明确每项工作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全力做好征地拆迁、电力保障、沙石建材、炸材供应、治安和交通秩序管理、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赔建公路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定,组织质量检测、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赔建公路在竣(交)工验收期间,因电站蓄水发电引发赔建公路地质灾害,造成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质量安全隐患的,建设业主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抢通保通,确保安全通行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若发生重大隐患,应当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彻底处置。处置期间,建设业主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监测预警。

第三十二条赔建公路项目建设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参与监督。交工验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才能交付使用,未进行交工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赔建公路项目建设交工验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相关单位已编制完成交工验收资料和工作总结;

(五)质量监督机构已完成质量检测,工程质量合格。

第三十四条赔建公路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由申报单位承办,审批单位主持。试运营期结束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符合验收要求的,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初步设计审批单位负责,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项目竣工验收由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由主持竣工验收单位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证书》。试运营期满,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竣工验收后,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法人在1个月内将全套竣工文件送公路养护部门。

第三十五条赔建公路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运营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已处理完毕交工验收提出的质量缺陷和责任期出现的工程缺陷等问题;

(三)有关单位按规定及验收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工作总结;

(四)对需进行档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单项工作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按规定编制完成工程决算,竣工决算已经审计;

(六)工程经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合格。

第三十六条赔建公路项目建设交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外业完工后6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应当在交工验收后2年半之内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应当限期完成整改工作,不能限期完成整改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州内其他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赔建公路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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