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及四川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林业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川统计〔2011〕48号)精神,为及时掌握全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州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现将《阿坝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方案》、《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阿坝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方案
2.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1
阿坝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涵义和范围,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为州委、州政府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
二、监测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范围是指全部列入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三、监测内容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内容包括:土地供应、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工程建设等情况。调查表式分为四张基层表和两张综合表,统计频率为月报。
四、组织实施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由州统计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业局、人行阿坝州中心支行和州林业局共同组织实施。
州统计局会同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解释和培训,搭建部门信息网报平台,审核、汇总、上报部门基础数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数据采集通过“四川统计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网络平台予以实施。
外网登录网址:http://zb.sc.stats.cn:8080/CIIMSS/hiiap/login/login.htm
内网登录网址:http://10.51.14.106:8080/CIIMSS/hiiap/login/login.htm
州发改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审核认定本部门负责的各县上报数据和全州汇总数据,组织各县发改部门在每月30日以前通过“四川统计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网络平台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计划与完成情况等相关基础数据。
州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审核认定本部门负责的各县上报数据和全州汇总数据,组织各县财政部门在每月30日以前通过“四川统计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网络平台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基础数据。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审核认定本部门负责的各县上报数据和全州汇总数据,并组织各县国土部门在每月30日以前通过“四川统计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网络平台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基础数据。
州城乡建设住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审核认定本部门负责的各县上报数据和全州汇总数据,并组织各县城乡建设部门在每月30日以前通过“四川统计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网络平台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与资金情况等相关基础数据。
州农业局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审核认定本部门负责的各县上报数据和全州汇总数据,并组织各县农业部门在每月30日以前通过“四川统计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网络平台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等相关基础数据。
人行阿坝州中心支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审核认定本部门负责的各县上报数据和全州汇总数据,并组织各县银行部门在每月30日以前通过“四川统计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网络平台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相关基础数据。
州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审核认定本部门负责的各县上报数据和全州汇总数据,并组织各县林业部门、森工企业在每月30日以前通过“四川统计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网络平台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等相关基础数据。
五、项目入库
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县上报的项目必须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申报要求,坚持“先入库,后有数”的原则进行统计。
六、信息发布
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满足州委、州政府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的需要,建立由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州统计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业局、人行阿坝州中心支行、州林业局参加的定期部门会商制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待省统计局审定后,由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统计监测办公室按月向州委、州政府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各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评估和发布工作参照州级部门的模式开展。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体系是科学反映保障性安居这一民生工程进展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州政府成立由分管统计的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统计局局长任副组长,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业局、人行阿坝州中心支行和州林业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的贯彻实施,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经费按年度由同级财政解决,并纳入财政经常性预算。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纳入对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绩效考核。
(二)密切配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县、州直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同,认真做好本系统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提供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建设情况的基础数据。统计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在汇总各部门基层统计数据之后,将通过审核评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数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三)加强培训。各县要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的要求,加强业务与程序操作培训,逐步提高相关基层部门和项目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以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核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定期现场核查。对虚报完成进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统计法》和《四川统计管理条例》予以严肃查处。
(五)实施日期。《阿坝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监测工作方案》自2011年9月起实施。
州级相关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联系人名单
单位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州统计局
梁万翠
科员
13541577682
州林业局
李康
副科长
13518141262
州农业局
廖坤武
主任科员
2825322
州财政局
严正棣
科员
13558589063
州国土资源局
三郎斯基
主任科员
15281530003
人行阿坝州中心支行
卓玛
科长
13909040419
州发改委
刘志强
科员
13548382279
州城乡建设住房局
周蔺
副科长
13990408386
附件2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1〕57号)精神,为及时准确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省林业厅共同制定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请各县各相关部门及辖区内项目业主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项目入库申报资料
(一)新增房源类(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资料
1.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依据。以该项目是否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能证明其用地性质的其他资料。如项目地块规划文件及工程规划布置图)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3.开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各级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核发的审批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项目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5.项目资金来源依据。项目资金是否包含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范围之内,以财政部门资金预算安排的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6.项目工程相关图片。以项目工程施工公告牌图片、项目工程概况图片、项目施工现场图片为准,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也可上报电子版图片,但图片必须为电子版原始图,并具有电子日期,不得做任何修改。
7.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现场核查表。所有新增房源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资料申报时必须填写《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现场核查表》。
(二)租赁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资料
1.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依据。以该项目是否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2.项目资金来源依据。项目资金是否包含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范围之内,以财政部门资金预算安排的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3.项目租赁相关票据。以财政部门及相关业主部门提供的银行付(转)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4.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现场核查表。所有租赁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资料申报时必须填写《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现场核查表》。
二、项目入库申报流程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按照“业主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统计部门验收入库”的原则进行。
(一)业主单位申报:新入库项目业主单位在准备好相关资料后,填写《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表》(见附表一),申报表内容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批:各县住建、发改、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对每月提交的新入库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包括由上级住建、发改、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须填写《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现场核查表》(见附表二)。同时,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送同级统计局逐级上报。
(三)统计部门验收:各县统计局汇总区域内新入库项目材料,并填写《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一览表》(电子版)(见附表三)于每月15日前报州统计局;州统计局于每月20日前汇总各县新入库项目材料,并填写《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一览表》电子表,统一编码排序装订后报送省统计局审定;各县统计部门在报送审核新入库项目材料的同时要在数据采集“一套表”平台上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表》。省统计局将在每月月报后开放《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表》录入权限,分配给项目单位自行完善数据,新开工项目数据由省统计局确认后统一结转添加入库。
省统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审定入库项目申报材料,并于每月25日前后进行申报项目的集中核准入库。各县项目申报可错月进行,对未按时报送材料的县将不再受理当月入库审核材料。
三、其他事项
(一)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入库申报要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省统计局有权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其它相应证明材料或经实地核实后方可入库。所有申报材料由省统计局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再退还,以备日后查验。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资料应做到完整、客观、真实。对于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项目,省统计局将不予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计范围。
(三)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9月起正式施行,本《管理办法》由省统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表:1.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表
2.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现场核查表
3.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入库申报一览表
注:附表1.2.3(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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