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区农贸市场“三化一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区农贸市场“三化一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巴府办发〔2012〕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尽快改变全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落后的状况,优化城市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全面实现“五创联动”工作目标,市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城区农贸市场基础设施标准化、经营行为规范化、监督管理制度化和支持将农贸市场改造为农贸超市的建设任务(以下简称“三化一改”)。现就开展“三化一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相适应、与城市管理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总体原则、“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总体规划、业主主体、分步实施”的建管原则和“业主投入为主、政府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带动、民间资本参股”的投资原则,加大城区农贸市场“三化一改”力度,完善市场功能,促进市场繁荣发展,努力把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成为城市形象的名片、服务民生的载体、方便群众的平台,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目标任务

2012年:巴州区新建1个农产品交易中心,完成西城市场、江北综合农贸市场、七星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任务;平昌县新建1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完成旺盛商都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任务;南江县在朝阳新区新建1个农贸市场,完成桦兴猪肉市场、春场坝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任务;通江县新建1个农产品市场,完成南门农贸市场、西门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任务。

2013年:巴州区在回风、南坝、状元桥、小东门各新建1个农贸市场;平昌县在信义新区、汉王庙各新建1个农贸市场,完成新华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任务;南江县在文星路新建1个农贸市场,完成下河街集州市场、红四门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任务;通江县在北门、酒厂沟各新建1个农贸市场,完成新南门农贸市场、壁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任务。

2014年:巴州区在白云台、回风北路、商业街、文庙街、猪八戒巷各新建1个社区农贸市场;巴中经济开发区在兴文新区新建1个农贸批发市场,在居民聚居区、集中安置区新建一批社区农贸市场;平昌县在金宝新区新建1个农贸市场;南江县在红塔新区新建1个农贸市场;通江县在石牛嘴新区新建1个农贸市场。

三、主要内容

(一)市场基础设施标准化。按照《巴中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标准》对现有城区农贸市场进行综合改造,做到地面(台面)瓷砖化、摊位柜台化、经营大厅明亮化、周边环境优美化,实现设施配置、基本功能、外观形象相对统一,达到市场服务功能齐全、通道平整畅通、通风排水良好和环保、卫生、消防设施完备的要求,使市场的摊位店铺设计、经营区域划分、配套设施配备与规范管理相协调。

(二)市场经营行为规范化。认真落实划行归市的市场管理要求,督促经营者做到坐商归店、行商归市、商品归区、车辆归位、广告归栏、垃圾归桶,使城区农贸市场交易秩序得到明显改善。合理设置交易区域,实行鲜、活、生、熟、干、湿商品分区经营,做到菜上台、肉上案、鱼入池、禽入笼,设置封闭式鲜活家禽、水产品宰杀点。规范市场商品摆放,督促经营者到指定位置经营,做到各类商品陈列有序、货架统一、吊挂齐整。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消防、安全和清洁卫生秩序管理,禁止在市场内私拉乱接、撑杆搭棚,保持市场安全、卫生、整洁。督促市场开办者清理占道经营,杜绝“冒口”经营。规范设置市场内标识标牌、店招店牌、信息公示栏、停车站点等,做到协调统一、美观醒目、布局合理,保持市场人流、物流、车流通畅。

(三)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化。健全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完善商品进货查验、劣品退市、质量承诺、先行赔付等自律制度,完善检验检疫、卫生安全监督制度,完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商品交易索证索票和质量检验登记等准入制度。督促市场业主建立健全入市须知、卫生守则、安全公约、摊位安排、信息公示、物业服务、应急处置等市场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农贸市场管理“活而有序、管而有法”。

(四)农贸市场改造为农贸超市。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农贸市场引进现代超市营销理念、管理机制、物流模式,加大市场改造力度,推进传统农贸市场向现代农贸超市转型,不断提升市场经营业态和管理水平。

四、责任主体

(一)政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是“三化一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把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城市配套功能的重要内容,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方案,负责做好农贸市场改建、扩建、新建等方面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职能部门集中办公,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本辖区农贸市场“三化一改”工作顺利实施。

(二)部门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是“三化一改”工作的执行主体,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农贸市场“三化一改”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全市城区农贸市场“三化一改”的牵头工作,制定《巴中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标准》;依法加强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经营行为、入市商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指导市场业主开展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市农贸市场网点专项规划》,组织审查各县(区)《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方案》;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升级改造的市场进行达标验收,兑现政府的奖励政策和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城区农贸市场周边秩序的管理,依法拆除城区农贸市场违章搭建物,依法处理擅自改变农贸市场规划及用途的行为,督促和监管市场业主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市场改造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农贸市场及其环卫设施的统筹规划,指导制订审查市场建设项目、改造方案,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制订与审查市场土建工程改造方案;督促环卫部门及市场业主做好市场清扫保洁工作;加强对农贸市场周边道路的整治改造,改善市场周边路容路貌;指导市场业主加大市场清扫保洁力度,协助市场业主做好垃圾清运工作,强化城区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征用、整理国有土地,单独采取招拍挂方式保障农贸市场建设用地。

市公安局负责农贸市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加强农贸市场治安管理和巡逻,严厉打击“肉霸”、“菜霸”以及破坏市场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指导市场业主加强市场停车秩序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农贸市场污水治理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农贸市场固体废物(含危险废弃物品)处理督查,督促市场开办者整治农贸市场烟尘、油烟、噪声等污染。

市农业局负责协助市场业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指导业主开展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测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并公布结果。

市畜牧食品局负责加强对入市销售的畜禽及其产品、生鲜乳及制品检验检疫,做好农贸市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人社局负责按标准配备足够的公益性岗位。

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抓好重难点问题的解决,认真办理群众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市财政局负责农贸市场“三化一改”奖励资金的兑现落实。

(三)市场开办者责任。市场开办者是“三化一改”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所开办农贸市场“三化一改”的方案制订、报审、实施及申请有关部门组织达标验收;负责“三化一改”期间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疏导和服务工作。

(四)场内经营者责任。场内经营者是“三化一改”工作的参与者,要积极支持、自觉参与、服从管理,主动配合好“三化一改”工作的实施。

五、政策保障

(一)此次“三化一改”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在升级改造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全部予以免除。

(二)各县(区)政府要安排“三化一改”工作专项奖励资金,凡按期完成改造计划的,财政、商务、工商、住建、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投入改造资金总额的40%的标准予以奖励。巴城农贸市场“三化一改”工作奖励资金由市、区共同承担。

(三)要按照每300平方米农贸市场配备一个公益性岗位的标准,由市、县(区)人社局负责给城区农贸市场配备公益性岗位,并由驻场监管的工商部门监督考核兑现。

(四)改造升级后的农贸市场,要按照标准建立农产品检测室,购置检测设备,配齐检测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相关检测设备、设施的购置费由财政全额承担。

(五)已达到《巴中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标准》的城区农贸市场,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同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城区农贸市场“三化一改”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三化一改”和农贸市场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人员,落实责任,保证“三化一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

(二)拓宽投资渠道。城区农贸市场“三化一改”工作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主办、谁改造”的原则,以业主投资为主,鼓励有关单位、企业、个人采取股份合作制的方式融资投入。对“三化一改”所需资金数额较大的市场,经县(区)政府批准,可采取BT、BOT方式建设。对个别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与城市建设和管理关联度高且难以实行业主投资的农贸市场,可纳入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由财政直接投资实施“三化一改”。同时,商务部门要指导市场业主将“三化一改”与“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有机结合,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并及时兑现项目资金。

(三)严格督查考核。城区农贸市场“三化一改”工作作为“十大民生工程”之一,已纳入目标考核管理。要把各项工作量化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四)加强协作配合。各地要加强对城区农贸市场“三化一改”的指导和协调,认真研究解决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疑难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特别是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置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好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

附件:巴中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标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巴中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标准

一、场地环境

(一)选址

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二)建筑

新建农贸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且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三)面积

农贸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改造农贸市场的面积一般不小于400㎡,新建菜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600㎡。

城区农贸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面积不得低于商业用房面积的20%,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四)装修及场内布局

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

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标志要清晰。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并有专用出入口通道。

早点经营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农贸市场应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垃圾收集及污染治理设施,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二、设施设备

(一)给排水设施

1.供水设施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GB5749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2.排水设施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禁止设明沟。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l米,弧度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得堆积垃圾。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处理设施,城区农贸市场污水经处理达到GB8978-1996标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供电设施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农贸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1x。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三)通风设施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农贸菜市场应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布局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

农贸市场内窗户等设施的设置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

活禽销售点应设置排风设施和对活禽粪便、污物、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设施。

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须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四)垃圾处理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五)消防安全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农贸市场应按照GB/T17110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前店后厂,但不得设置员工宿舍,消防设施、疏散出口应符合相关要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六)营业设施

1.柜台设施

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按长1.5m-2m、宽0.75m-0.9m、高0.7m-0.8m设置为宜。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cm,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水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20cm。

蔬菜柜台宜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m-0.8m,以0.lm-0.15m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2个宽度为0.7m出入口。

2.冷藏设施

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脱节。

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7℃。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2000㎡以上的菜市场应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宜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三、商品管理

(一)进货管理

场内经营者应当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

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

鲜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或从“场厂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鲜肉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未实行定点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活禽应当经过检疫并持有检疫合格证明。

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

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向有经营资质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

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合格证明。

(二)入市检测

农贸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销售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发现不合格的要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贸市场管理员应当逐单核对进场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农贸市场质检人员应对场内经营者各类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

(三)劣品清退

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及时督促经营者下架封存,并报驻场的工商执法人员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

(四)禁营项目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营商品。

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及其制成品。

禁止场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销售。

(五)零售加工

散装蔬菜上柜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需保鲜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

熟食卤品的整理加工,肉类统货的分割剔骨,鲜活、冰鲜水产品的现场去头、去内脏、去鳞等加工服务,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等并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进行。

农贸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活禽加工应使用安全卫生的工具,加工后的商品需严格清洗。

(六)商品陈列

1.蔬菜类

蔬菜上柜销售前应加工整理,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2.鲜冻肉类

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和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器物。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3.水产品类

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4.豆制品类

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5.熟食卤品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

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6.酱腌菜类

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

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7.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销售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

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七)包装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提倡使用无毒、可降解、可重复使用的环保型包装材料。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农贸市场严禁使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腌制品应使用食品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熟食卤品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四、卫生管理

(一)环境卫生

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农贸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无异味,场内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回收,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即时清扫保洁,确保地面无污水、污物、污渍残留,垃圾及时清运。

(二)设施卫生

鲜肉类、水产品、熟食类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应每天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

活水鱼蓄养池应用消毒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其他蓄养用具应定期清洗。

活禽经营摊档、宰杀场所、活禽笼具以及宰杀器具等应当每日消毒。

农贸市场应设有收集副食品废弃物的垃圾箱(桶)。

(三)从业人员卫生

农贸市场应设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监督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责任人,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农贸市场熟食销售及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工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白大衣、白帽、白口罩操作,操作前应在消毒水盆中清洗双手,收钱和找钱应使用专用盛盘和夹具,不得直接接触钱币。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五、经营管理

(一)制度规范

1.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贸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农贸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2.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账、顾客投诉处理台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账、计量器具台账、校秤记录台账、不可食用肉回收台账等。

(二)质量规范

1.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2.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3.农贸市场应当设置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应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和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必须对上市农产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4.对市场内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三)证照规范

1.市场内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许可证》。

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市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四)价格规范

1.销售各类商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2.预包装内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3.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计量规范

1.农贸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

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人员培训

1.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

2.农贸市场应建立经营者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并定期举办相关培训。

(七)服务规范

1.农贸市场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并在农贸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制度化,农贸市场应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2.农贸市场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3.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消费者对农贸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反馈消费者。

(八)信用规范

1.农贸市场应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

2.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培育良好的社会信誉,自觉抵制欺诈、违规经营等行为。

3.市场举办者应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表彰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者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退出场。

六、消防管理

(一)消防值班。农贸市场应当安排消防值守人员,切实抓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

(二)消防培训。组织从业人员、场内经营者开展消防知识培训。

(三)防火巡查。定期开展消防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四)灭火预案。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

(五)消防档案。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市场消防组织机构、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防火巡查、隐患整改、人员培训、灭火疏散演练、人员变更等资料。

七、术语解释

1.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腐败变质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4.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5.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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