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府办发〔201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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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和市委“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建设“两地两区一中心”的总体要求,为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就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建设进度,加强分配管理,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多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条件。
(二)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各县(区)和市商贸园的实际,2011年全市共建设保障性住房5000套,棚户区改造住房3448户,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13983户。到“十二五”末,力争将保障性住房范围扩大至有条件的建制镇,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面达到20%以上。(2011年具体目标见附件)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要素保障
(一)积极筹措资金。一是强化政府投入。市、县(区)政府要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力度,切实落实财政配套资金;从今年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资金及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资金要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二是落实税费优惠。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和经营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减免。三是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经营保障性住房;认真落实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总套数的15%,其中已出让国有土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出让国有土地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作为国有资产,由政府无偿收回;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二)保障土地供应。一是加快用地整理。各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要及时调整供地计划,避免因土地问题而影响建设周期。二是加大闲置土地的清理。对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可用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困难职工住房困难。三是落实土地供应计划。各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实行单列,并做到优先供应,未按规定时限落实用地指标的,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
三、加强项目管理,加快建设进度
(一)提前搞好项目规划。各地要根据目标任务,加快编制完善“十二五”保障性住房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合理选址,将保障性住房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要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并按规定达到入住验收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廉租住房5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房6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60平方米左右)。
(二)加快项目建设。各地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建设进度,力求多层建筑主体18个月内完工,高层建筑主体28个月内完工。在项目审批上,要优化办理流程,落实并联审批,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尽可能提速提质。
(三)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要严把施工现场准入关,严格审核施工队伍、人员的资质资格,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
四、完善分配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一)严格准入制度。各地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具体标准,并适时调整。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建立“逐级审核,一次公示”制度,即: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初审,县(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复审和公示制度。坚持阳光操作,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公正。
(二)加强租赁管理。要切实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理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合同期限最长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三)完善退出机制。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另行购置、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对骗取保障性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四)加强动态信息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档案和住房保障档案,构建保障对象、资金、建设、分配、管理数据库和住房保障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入住、退出的有序动态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查落实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要相应成立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抓好辖区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强化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精心组织、细化方案、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二)强化督查落实。市政府目督办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专项督查,每旬逢十全面反馈通报各项目标的进度情况,对不能按期完成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问责处理。
附件:巴中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b30b12e843351f92305aff5c5ff9b109.doc单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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