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会计委派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会计委派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达市府办〔2009〕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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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会计委派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强化财务监督,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财会〔2000〕12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关于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工作的通知》(川财会法〔2000〕40号)精神,现就加强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会计委派工作通知如下:
一、委派形式
委派人员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即由市财政部门确认派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资格,并负责委派。
二、委派范围
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市政府投资的政府性工程项目和地方金融、融资担保企业。
三、委派人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二)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三)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备财务、会计、经济管理、金融等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职业判断能力;
(四)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委派人员职责
(一)委派人员是派驻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组织领导单位会计机构工作,服从派驻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帐务处理程序、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以及与财务会计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制度;
(三)制定各项财务收支计划,组织财会人员搞好会计核算,严格建账,如实反映各项收支节余及经营损益,保证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认真分析、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
(四)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能,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依法合规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切实维护派驻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单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六)积极推进单位会计电算化进程,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好会计档案,同时认真做好单位的财务保密工作;
(七)定期向派驻单位领导和会计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五、派驻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接受并支持委派人员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派驻单位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和本办法确定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和管理好本单位的财会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为被委派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解决财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本单位涉及财会工作的有关事宜要请委派人员参与,并征求他们的意见;
(四)对委派到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权向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要求更换。
六、会计管理机构职责
(一)每年定期组织委派人员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每半年召开一次委派人员工作座谈会;
(二)对委派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负责办理聘用、委派及解聘事项;
(三)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活动和被委派人员的财会工作进行日常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受理派驻单位和委派人员与委派工作有关的报告、请示,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书面回复;
(五)及时拨付委派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资金;
(六)协调处理派驻单位和委派人员的关系,确保单位财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七)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负责调查对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七、委派人员管理
(一)市会计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委派范围确定委派单位,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委派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委派人员,组织对委派候选人员的考核考察,考核考察情况应征求派驻单位意见。
(二)市会计管理机构对拟委派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和委派人员签订委派合同后,实施会计委派。委派人员持委派文书到派驻单位报到上岗,工作交接由市会计委派机构和派驻单位共同监交。
(三)委派人员实行双重领导,对派驻单位和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接受市会计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四)委派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5年。人事关系不转不调,聘用前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编制及人事档案仍然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原单位按规定办理委派人员的调资、晋级事宜。
(五)所有会计委派人员聘用期间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等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享有事业单位同类职工同等待遇,其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划拨到派驻单位执行,执行标准由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同类职工核定。应由单位承担的委派会计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到委派单位,再由委派单位划转原工作单位办理,个人负担部分由委派人员自己向原工作单位缴纳,聘用前无工作单位的委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由派驻单位为其统一办理相关事宜或由本人直接办理。
(六)委派人员实行回避制,不得派驻到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单位任职;
(七)委派人员每半年须向会计管理机构上报一份由派驻单位签署意见的工作总结报告。
八、考核奖惩
(一)会计管理机构每年度对委派人员履行委派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核,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办法由市会计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二)市会计管理机构根据考核等次,对委派人员进行奖惩。对考核为优秀的在下一轮聘用时优先选聘,对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委派人员予以解聘。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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