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绿色化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绿色化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建设,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38号)和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建设工作要求,结合《德阳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2014-2020)》并经市政府七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建筑绿色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是推动建筑生产方式重大变革,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城市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理念,以提高建筑质量和品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为出发点,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为共同推动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思路、实施范围、具体目标及相关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和新型城镇化发展为契机,围绕“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以标准为依据,以科技为支撑,以政策为导向,以城市新区的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为突破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全市绿色建筑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规划、供地、建设和管理:

1.《德阳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2014-2020)》规划范围内按照一般区(20%)、限制区(50%)、严控区(100%)的规划比例建设绿色建筑。

2.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有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德阳市中心城区严控区外的区域及各县(市、区)地上部分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以项目方案审批面积为准)。

(三)具体目标

1.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建设。力争到2017年底,中心城区新建公共建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比例达100%,新建住宅建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比例达50%。新增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面积24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达30%以上;将旌东新区核心起步区建设成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17年底,实现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约38万平方米。

3.保障体系建设。到2017年底,建立较完善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及服务体系,初步形成适应我市特点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路线和工作机制。

4.逐步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合格率、施工合格率两项指标均达100%;2017年1月1日起,在旌东新区核心起步区逐步推广新建建筑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

(四)相关要求

1.认真贯彻“绿色”理念。绿色建筑建设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满足建筑功能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遵循健康、简约、高效的建造理念,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建设,积极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努力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建筑节地。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合理规划住宅、配套公建、小区道路、停车场、公共绿地等项目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采用科学、实用、新型的建筑体系,提高住宅的有效使用面积和建筑使用年限。采用屋面、墙体、地面等立体组合的绿化体系,并合理配置绿色植物,提高小区单位面积的绿化率。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开发集约用地。

建筑节能。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立足经济、合理、适用的建筑节能措施,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一体化应用。合理确定建筑朝向和建筑体形系数,居住建筑满足住宅日照标准,通过建筑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和遮阳技术等,有效节约和降低能耗。推广使用节能灯具,采用声、光控制设施,小区道路、景观等合理配置绿色照明系统。公共建筑推广采用高效、环保、节能的空调系统。推进既有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建筑节水。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设置污水和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装置,实施中水、雨水回用。小区道路和人行通道应尽可能采用透水性路面结构,使雨水不断补充地下水,有效平衡城市地面生态系统。积极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充分利用非传统水源,绿色建筑及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建筑应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灌溉措施。充分利用现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集中处理能力,鼓励和支持区域性中水回收系统的应用。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运行,推广“节水三同时”制度,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建成后的节水设施。

建筑节材。积极采用新型建筑体系,大力推广应用高性能、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

环境保护。防治室内空气污染,合理组织气流和设置室内新风换气装置,厨房、卫生间应设置排风设备。采用太阳能、空气热能等清洁环保能源,减少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光污染,合理配置小区道路、庭院的灯光密度及亮度,住宅楼不得设置立面景观投射灯照明,住宅区内避免设置霓红灯广告,以防止眩光和光污染。防治声污染,通过合理布局降低小区噪声干扰,建筑分户墙、楼板和临街门窗应采用隔声性能好的材料和建造技术。

2.纳入绿色建筑实施范围的新建民用建筑应优先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

3.建立节能监测和能耗标示制度。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建立节能监测和能耗标示制度,并安装用电、用水、用气分项计量装置,纳入能耗监测体系平台。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绿色建筑管理

(一)加强管理和保障。推进建筑绿色化工作以德阳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建筑绿色化工作组为领导机构,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牵头领导,市住建局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地税局、德阳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绿色化相关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绿色建筑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管、验收、评价等工作的管理细则;市规划局负责对需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必须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并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核实方案是否具有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市发改委负责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对节能评估审查予以把关,并负责做好在绿色建筑中优先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市国资委负责配合市住建局做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相关工作;市国土局负责根据住建、规划部门意见,在土地供应环节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建设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成区内相关生态指标的统计和相关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市水务局配合市发改委做好可再生能源相关工作,与市住建局共同负责指导节水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批和验收工作;市科知局负责做好与建筑绿色化相关的科技推广与产业化等工作;德阳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市发改委做好阶梯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相关工作;市地税局负责做好建筑绿色化税收优惠减免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本级财政投资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全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建筑绿色化补助资金。

(二)加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建设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

设计单位应根据《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和《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及《德阳市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导则》在设计文件中单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必须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凡未达到绿色建筑设计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和四川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与验收规程》(DBJ51/T027)等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更为详细的绿色施工方案专篇。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等,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方案,制定绿色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通知》(川建科发〔2010〕265号)要求,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申报工作。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可以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竣工投入使用1年后,可以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依照本意见需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需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认证,竣工时达到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四、落实激励政策,推进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

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开发)绿色民用建筑项目,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经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给予下列政策支持:

(一)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精神,在示范期内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项目,取得设计标识时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以下面积以办理施工许可地上面积计算):

绿色建筑星级

中央财政奖励

地方财政奖励

备注

一星级住宅

5元/平方米

5元/平方米

一个项目合计不超过100万

一星级公共建筑

10元/平方米

10元/平方米

二星级住宅

25元/平方米

15元/平方米

二星级公共建筑

35元/平方米

25元/平方米

三星级住宅

40元/平方米

25元/平方米

三星级公共建筑

55元/平方米

35元/平方米

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将再给予中央财政奖励,二星级住宅再给予20元/平方米奖励,二星级公共建筑再给予10元/平方米奖励,三星级住宅再给予40元/平方米奖励,三星级公共建筑再给予25元/平方米奖励。

(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的给付:项目取得设计评价标识(或通过绿色建筑预评审)并进行设计施工图备案后给予70%,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剩余的30%。

五、抓好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推广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和应用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科学技术等综合能力和水平,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深化和推进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对在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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