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生态保护和植被恢复工作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生态保护和植被恢复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生态保护和植被恢复工作的通知
甘府发〔2014〕1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州工程建设领域生态保护和植被恢复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州作为国家首批主体功能示范区,在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我州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局部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改善,但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对本来脆弱的生态环境又造成了新的破坏,这与生态立州战略背道而驰。为此,各县、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坚决杜绝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领域随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坚决做到实施一个项目、美化一方环境。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一)坚持规划先行。在行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编制阶段,必须对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植被破坏和生态影响情况进行预测,明确生态保护和植被恢复的范围、类别和措施。
(二)坚持一票否决。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审批核准阶段,凡涉及到生态植被破坏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编写生态保护和植被恢复章节,并将经费投入纳入估算总投资。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通过咨询评估,不予出具转报或批复文件。竣工验收阶段未落实生态保护和植被恢复措施的,或未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不予拨付资金。
(三)实行集中治理。州环保局要对全州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领域生态和植被破坏情况进行清理。各县、各行业部门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造成的植被破坏限期进行恢复和治理。各县、各行业部门要对非基本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制定综合治理方案,积极争取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生态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等,采取多种资金渠道进行治理和恢复。
三、明确责任,协同管理
(一)业主和施工单位责任。业主和施工单位要在项目前期设计中对植被破坏范围、类别、程度进行预判,提出治理方案;在项目建设中和竣工后要落实治理措施,确保治理恢复效果。
(二)各县责任。各县要监督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中严格执行植被恢复、生态保护管理要求,负责组织实施非工程建设领域的植被恢复和生态保护。
(三)发改部门责任。发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评估的审查,同时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严防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资源开发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批复和核准的可研或资金申请报告中必须包含项目建设区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内容及专项投资。在项目建设中配合环保部门,加强生态环境的监管;加强项目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检查验收;将重点项目生态植被恢复纳入项目稽查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
(四)经信部门责任。经信部门要加强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生态环境的监管。工业企业进行资源开发必须开展生态环境影响专题分析;资源枯竭后必须复垦或恢复植被。
(五)国土部门责任。国土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地地质环境、尾矿库的生态环境监管,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造成破坏的必须复垦或恢复植被。要严格控制在规定区域或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开采矿产资源,加强采石、采砂、取土造成的植被破坏监管。在办理工程建设用地审批时,涉及征占用林地和草地的,应在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六)环保部门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加强基本建设和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的监管,严格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在生态敏感区,禁止上马生态环境破坏大的项目;在生态脆弱区,要求业主和施工单位明确项目建设中植被可影响范围、保护和恢复措施。负责制定基本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生态环境监察管理办法,建立基本建设和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察体系。实施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设计、施工、运行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监察,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和竣工验收制度。切实解决基本建设和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低和重审批轻管理的问题。
(七)住建部门责任。住建部门要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管。
(八)交通部门责任。交通部门要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生态环境的监管,主要公路、铁路等大型公益项目建设完工后,要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自备采料场的生态地质环境进行评估。按照《公路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定,恢复地表土层和原始植被,恢复或重塑地貌景观,使水土得到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环保、农业、畜牧、水务、林业等监管部门要参与工程验收,对生态地质环境恢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按照验收不合格处理,不予退还施工单位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并责成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植被恢复,达到验收标准方可进行验收。
(九)水务部门责任。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和水资源开发项目生态环境的监管。严禁基本建设和水资源开发过程中随意破坏生态环境,项目实施确需破坏生态的,必须制定治理恢复方案,预算专项建设资金,在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予以治理恢复。加强公路沿线、旅游环线等生态保护区河道砂石资源开采造成植被破坏的监管与恢复。
(十)农业部门责任。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生态环境的监管。禁止在生态脆弱区毁林毁草(场)开垦和陡坡开垦;监督征占用和临时使用农业用地的生产建设单位依据审批后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影响报告书,对破坏的土地进行恢复,做好耕地的土壤保持,确保耕地的永续利用。
(十一)畜牧部门责任。畜牧部门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过程中草地生态环境的监管。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审批,对临时和永久性征占用草地的进行前置审核,并依法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监督征占用和临时使用草原的生产建设单位依据审批后的建设项目生态植被治理和恢复影响报告书,对破坏的草原进行植被恢复。对破坏草原生态植被不予治理和恢复的,依法严厉处罚。
(十二)林业部门责任。林业部门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征占用林地的监管工作。严禁向国家禁止建设项目提供林地,严格控制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林地。加强林地红线管理,凡项目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严格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办法,严格执行林地定额管理,严禁未批先占或边批边占。对勘查、开采矿产占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项目要认真审查核实。对依据不足、条件不具备的勘查、开采矿产项目,不予审核审批。
(十三)旅游部门责任。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的监管。旅游景区、景点和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禁无序开发、破坏性开发,坚决杜绝在旅游区内大面积破坏生态环境的一切行为。
(十四)财政部门责任。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对基本建设中不按规定落实生态植被治理和恢复的建设项目,停拨建设资金。
四、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一)加强考核管理。将工程建设领域生态保护和植被恢复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制。对工程建设领域生态保护和植被恢复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县或部门直接取消目标考核,第一责任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项目建设单位实行黑名单制,禁止其参与州内其他项目建设。
(二)加强清理整改。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生态植被破坏清理工作,对2011年以来建设的项目,一个工程一个工程进行全面清理,针对每一个存在问题的工程制定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各县、各部门分别于9月30日前将清理和责任落实情况、于11月3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将组织专门督查组,不定期进行督查,对不清理、不整改、不落实的县和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生态保护和植被恢复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失察、失职、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生态破坏事件的,一律取消其目标考核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生态治理和植被恢复方案全面落实。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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