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的函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的函
|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的函
甘府函〔2013〕188号
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贵局《关于对<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修改建议函告如下:
一、移民工作管理职责部分
1.建议将第七条“市级政府职责”第四款修改为“签订或授权市(州)扶贫移民局与省扶贫移民局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将第五款“确认移民后期扶持方案”修改为“确认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和《移民发展规划》”。
2.建议在第八条“市级移民机构职责”中增加“组织开展本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停建通告、规划大纲、规划报告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划内移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
3.建议将第七款修改为“根据市(州)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组织移民安置初验,配合参与省级验收工作”;将第八款“组织实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和有关项目验收,汇总并上报后期扶持方案”修改为“组织实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和有关项目验收,审核上报后期扶持方案”。
4.建议将第十条“县级政府职责”第二款修改为“会同项目法人开展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将第七款“编报后期扶持方案”修改为“组织编报后期扶持方案和《移民发展规划》”。
5.建议在第十二条“项目法人职责”中增加一条:“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开展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在主要职责中增加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移民管理机构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6.建议在第十三条“设计单位职责”主要职责中增加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主体设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移民管理机构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7.建议在第十四条“监理单位职责”主要职责中增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综合监理,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移民管理机构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二、移民安置规划管理部分
建议将第十七条“实物指标工作程序”第四款修改为“调查汇总结果由市(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扶贫移民局、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确认”。
三、移民安置实施管理部分
1.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专项迁建”修改为“按照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及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由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依据规划与专项设施迁(复)建单位签订迁(复)建协议,按年度计划拨付资金,并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关行业规定组织验收,及时办理移交”。
2.建议将第三十三条“设计变更程序”修改为“设计变更应按有关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一般设计变更由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组织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综合设计(设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研究后提出变更方案。重大设计变更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或专项设施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综合监理签署意见,经市(州)扶贫移民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扶贫移民局商项目法人后批准”。
3.建议将第三十四条“安置验收管理”修改为“……。各阶段移民安置任务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市(州)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四、移民后期扶持管理部分
1.建议将第三十六条“后扶政策”中“对搬迁安置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修改为“对纳入后期扶持的搬迁安置移民”;“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修改为“对纳入后期扶持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
2.建议将第三十七条“人口登记”修改为“人口核定登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登记确认。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农村移民进行登记确认”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和确认。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农村移民进行核定登记和确认”。将“人口登记确认前,要将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登记确认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修改为“人口核定登记和确认前,须将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登记确认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3.建议将第四十八条“资金管理”中“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计划下达资金”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计划及时下达资金”。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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