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办法》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甘办发〔2015〕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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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办法》的通知
甘办发〔2015〕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各单位,州属企事业各单位,海螺沟、亚丁景区管理局:
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甘孜州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甘孜州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办法
为有效调动我州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的积极性,使其在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过程中既可以通过投工投劳打工挣钱,促进农牧民就地就近转移务工,多渠道增加收入,还可以节约建设成本,促进投资效益最大化。现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州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主要是指与全州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密切相关的道路修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土地整治、防沙治沙、片区综合开发及草原、森林、湿地生态建设、水土保持、环境绿化美化、小流域治理项目;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其它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类及水电、旅游、矿产等资源开发类项目;根据国家和省、州要求安排的其他项目。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一事一议”项目和以工代赈项目;第二类,没有纳入第一类的其它小型项目,如草原鼠虫害防治、水利工程配套渠系修建等;第三类,围绕州委、州政府确立的重点工作需要安排的项目;第四类,国家和省安排的重大项目。
第二条参与方式。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的实际需要,积极吸纳农牧民提供劳务服务或砂石、木材等本地建材的生产、运输等。第一类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采取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等方式,由乡、村负责组织项目所在地农牧民直接参与建设和管护;第二类项目由农牧民参与建设和管护的方式参照第一类执行;第三类、第四类项目中,凡是技术要求不高,有适合农牧民参与的岗位、工种以及项目建设所需本地建材的生产、运输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项目所在地及州内农牧民参与。
第三条公告公示。为便于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根据每一个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农民工工种和数量,并根据项目相应预算和当地农牧民务工收入水平明确相应工种的劳务报酬标准。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示栏等媒体公告、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期限和建设、管护标准以及所需农民工的工种、数量及其劳务报酬标准、本地建材用量、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吸纳农牧民参与及其劳务报酬支付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的劳务报酬和本地建材的生产、运输等费用发放,要做到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四条优惠政策。凡是按规定吸纳了农牧民参与的项
目,在立项、审批和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项目建设承包人时,一律参照“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和“幸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在州本级行政许可范围内,不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州本级有关专业技术或市场性收费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下限标准执行。
第五条组织协调。州、县(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关项目建设、管护计划安排,强化对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知识与技术技能的针对性培训,增强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的能力。乡、村两级要积极组建规范的农牧民务工队伍,有序组织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提高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的组织化、规范化程度,严禁无序竞争、强买强卖,并不得排斥外地民工和阻工。
第六条确保质量。对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的要明确要求,严格工程项目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强化质量监管,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标准不走样、质量不打折,确保工程项目长期发挥应有的生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严明纪律。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和程序,不得以吸纳农牧民参与为借口,在项目核准和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比选、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确定承包人等过程中,故意提高或降低门槛,增设或减少审批环节。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执行落实不力、监管服务不到位等违规、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不得借组织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之机,为个人拉选票、谋私利。
第八条工作保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发改、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对接,强化对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工作的调查研究,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州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等相关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牧民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护;各有关单位要把吸纳州内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和管护情况(农牧民参与的数量及助农增收额度)纳入该工程项目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考评体系,并作为该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资金核拨、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州发改委、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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