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幸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幸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甘办发〔2013〕3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现将《甘孜州幸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甘孜州幸福工程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甘孜州幸福工程项目民主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监察局要分别牵头做好全州幸福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幸福工程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幸福工程项目民主监督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跟踪落实、督查考核等工作。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

甘孜州幸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深入推进幸福工程,加快十大行动项目实施,现就幸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建立幸福工程联席会议制度

幸福工程项目建设州级责任部门根据三年建设任务,分年度细化目标,每季度牵头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相关工作。各县作为幸福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主体,按时间、质量要求做实、做细、做好项目论证分析等相关前期工作。

二、下放幸福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权限

除国家、省有专项规定和明确要求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幸福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权下放给县上(包括立项、设计、财评和招投标核准、备案、监督)。

三、简化幸福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程序

除国家和省对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明确要求的,可省略项目建议书和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直接编制可研报告。对投资小、功能单一、技术简单的一般建筑工程,可直接审批立项申请。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只需编制实施方案的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初步设计深度。除国家、省有特殊要求外,同一县实施的同一类项目可统一开展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四、支持幸福工程项目集中打捆建设

对性质相同、功能相近、点多面广的零散幸福工程项目,打捆后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可确定一个项目业主,打捆为一个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实行幸福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项目申报按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统一受理,统一告知。在州、县政务中心设立总受理独立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分送相关行政许可单位,行政许可单位对要件进行初审,各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总受理窗口反馈是否需要补充或完善相关要件的意见。对符合行政许可的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如需转报上级部门办理的,必须及时转报办理。

投资、环保、设计批复等行政许可单位,按各自审批权限,及时分批组织安排编制、审查项目要件,批量、限时、集中办理。

实行容缺办理。对技术要求不高,已意向性同意,相关要件及工作正在办理且即将完成,但由于工期紧、任务重,需要加快推进,由要件办理部门出具相关同意函后,可进入下一工作步骤。

六、规范幸福工程招标投标行为

幸福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在必须招标范围并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除按国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外,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因前期工作需要,由项目业主申请,经审批权限内发改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提前进行勘察、设计等招标或比选,因此所产生的风险由申请的项目业主承担。

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届满,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由项目业主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结束招标程序,按固定价比选确定承包人。

对需要老百姓投工投劳,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政府性投资或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下,技术要求低的农村“四小工程”等非建筑类民生项目,确定承包人时,同等条件下,当地村民享有优先权。

七、加强幸福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各县、各部门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切实加强幸福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避免关联审批脱节,保证审批事项合法合规。严禁擅自提高准入条件、增设审批环节,影响、阻挠项目报批;严禁擅自简化审批条件,降低项目审批质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相关审批、招投标(比选)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规避相关程序和招投标(比选)。对执行不力、管理不严,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规定仅限于群众工作全覆盖涉及的幸福工程项目建设,幸福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完毕终止。

甘孜州幸福工程财政奖补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幸福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完善项目规划,做到项目整合不重迭,资金保障不迟滞,政策倾斜不走样,稳妥有序推动幸福工程项目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幸福工程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范围内(村内户外农田水利、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以落实州委、州政府“幸福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载体,对各县凡符合幸福工程目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幸福工程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尊重农牧民意愿、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农村实际,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第四条幸福工程奖补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幸福工程财政奖补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幸福工程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是政府引导、发扬民主。以科学规划财政奖补项目为前提,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以农牧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以村民自主建设为主体,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充分发挥基层民主,逐步建立“上级补助、地方支持、村民自筹”的奖补结合、多元稳定投入的幸福工程建设新机制,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三是先议后筹,先筹后补。幸福工程财政奖补项目确定要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所有项目必须经农牧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方可按省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标准筹资筹劳(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40元;筹劳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标准工日工价不得超过30元),并在农民筹资筹劳到位后,按实际筹资筹劳额100%的比例予以财政奖补。

四是公开公示,阳光操作。幸福工程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五条幸福工程财政奖补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各县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资金的管理、督促检查。州财政局负责上级奖补资金的分配,指导各县编制规划、制订管理办法、对幸福工程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各县应结合本地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程序,建立幸福工程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库,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州财政局应督促指导各县科学编制幸福工程财政奖补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本州项目规划工作,汇总编制州本级项目规划。

第七条各县年度幸福工程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社区),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不断提高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第八条幸福工程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乡镇对村级申报的幸福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由财政部门牵头,交通、农牧、林业、水利等部门配合,对乡镇上报的幸福工程项目进行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抄报州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幸福工程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各县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筹资筹劳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条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及乡(镇)要加强幸福工程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幸福工程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县财政、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县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幸福工程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对幸福工程财政奖补项目未履行幸福工程财政奖补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等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项目规划、申报、查勘、实施、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各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甘孜州幸福工程项目民主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幸福工程十大行动决策、实施、管理中的民主监督管理,构建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问需于民,确保十大行动顺民意、贴民心;问计于民,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问绩于民,确保每一项工程经得起群众检验和历史考验,特制定幸福工程民主监督管理办法。

一、强化前期参与,建群众欢迎工程

1.坚持群众普遍赞同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科学、民主的幸福工程项目决策机制,工程建设类项目在可研、申报、立项、选址等前期各项工作中,要采用座谈会、群众大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让群众提前介入,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优先安排群众急需、欢迎、拥护的项目。其它项目在项目选择、安排上要深入调研、广泛征询民意,从实际出发,提高项目决策阶段的群众参与度。对群众意见较大,甚至反对的项目要认真查找问题根源,及时作出调整,直到群众普遍赞同后方可实施。要把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行有机结合起来,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务求实效。

2.实行州、县、乡(镇)、村(社区)四级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内容、时间进度、资金安排、预期效益、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内容。州级项目责任单位在“甘孜日报”阳光政务公示栏和“中国甘孜”互联网站进行公示;项目所在县要通过电视台、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项目所在地乡(镇)、村(社区)两级要通过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村(居)民大会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通过公告公示,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使群众对幸福工程项目的安排、实施情况、预期效果等内容应知尽知。

3.建立招投标程序民主监督机制。选取部分工程建设项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代表组成“两代表一委员”监督小组,对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环节进行民主监督。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招投标信息,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使招投标环节阳光、透明、规范。

二、强化实施监督,建群众放心工程

4.充分发挥人大执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项目所在县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视察、监督和评议,通过专题议政、调研视察、个案监督、民主评议等形式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幸福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

5.创新民主监督管理机制。各县要采取聘请群众监督员等形式,通过查阅项目资料、查看项目账目、查看项目现场、走访调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效益等各环节实施有效监督。

6.对建设工程类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群众监督员要参与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重点对建材质量、实体质量、用料配备、工程变更及工程监理等方面进行监督。群众监督员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参与竣工验收相关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群众监督员享有工程决算审计依据、过程和结果知晓权,审计部门要及时向群众公示工程决算审计结果,认真受理群众质询。

7.对补助(减免)类项目进行过程监督、抽样监督。对于各类补助及减免到户、到人的惠民政策,实施部门应及时将政策依据、办理程序、享受对象、补助(减免)标准等情况通报群众监督员,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群众监督员视情况参与兑现过程和兑现结果的随机抽样监督。

8.对普惠类项目进行过程监督、回访监督。对于各类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健康筛查等惠民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将政策规定、实施范围、实施内容、目标任务、预期效果等情况通报群众监督员,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群众监督员视情况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对实施结果进行回访监督。

三、强化后期监管,建群众满意工程

9.建立有效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对已建项目要组织受益群众参与后续管理,进行跟踪问效,对于群众满意度不高的项目,要深入调研细致分析,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制订完善整改措施,确保项目发挥最大效益。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群众广泛参与

10.建设群众监督员队伍。各县要在项目实施地、项目受益群众中广泛征求群众意愿,推选公道正派、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文化素质的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群众监督员数量应满足对幸福工程十大行动各项目实施进行有效监督的要求。各县要结合项目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群众监督员进行宣传培训,增强监督能力、提高监督实效。各县要采取发放误工补贴等方式调动群众监督员的积极性,对监督尽职尽责,贡献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奖励。

11.保障群众表达权。各县、各部门要建立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表达权,多渠道收集民情,广泛听取群众对幸福工程的意见建议,建立民情处理工作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和督办,对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及时反馈。

12.强化民主监督结果运用。幸福工程十大行动各子项目实施后应进行项目效益评价,民主监督的情况,群众对项目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要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州、县幸福工程工作机构和目标督查部门要把加强民主监督管理的情况纳入督查范围,纳入考核内容,严格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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