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推广新型建材和绿色建筑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推广新型建材和绿色建筑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15]1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推广新型建材和绿色建筑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

广安市推广新型建材和绿色建筑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推广新型建材,推进绿色建筑建设,推动我市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市建设和建筑产业的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节能环保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建材包括轻钢龙骨、薄板钢骨、BY—灌浆料、自保温砌块、液体壁纸、金属雕花板、天然无水粉刷石膏、建筑陶瓷薄板、MCM建筑装饰片材以及其他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备案的新材料。

第四条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规定,立项审批或备案手续完备,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施工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其他新材料方面,退付墙改基金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要求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全额退付。

(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墙材使用量比例在80%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围护结构处理的,按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量比例退付。

(三)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墙材使用量比例在80%以下的,或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退付。

第六条其他建筑工程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方面,退付墙改基金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要求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全额退付。

(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墙材使用量比例在65%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比例退付;

(三)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墙材使用量比例在65%以下的,或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退付。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以下程序执行(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此程序办理,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主体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由建设单位协助填写“广安市建设工程新型墙材使用验收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各一份: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新型墙材使用验收表。

3.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4.主体工程验收质量报告。

5.建筑设计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7.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8.购买新型墙材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9.新型墙材基金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备齐资料后,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手续。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定。

第八条新型建材的使用量,由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予以概算,并在设计成果说明书中说明概算总用量,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核审。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以后,建设、设计单位凭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评定证明、新型墙体材料验收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等文件,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奖金。

第十条设计单位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使用比例要求的建筑工程(框架结构达到100%、砖混结构达到80%),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对建设单位按每平米4元、设计单位按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及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对于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材料的企业,优先推荐为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培训指导企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可推荐参与优秀设计工程奖或优质工程奖评选。

第十四条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示范项目。

第十五条对于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在企业评选广安市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百强企业时给予优先考虑或加分。

第十六条对于取得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减免50%城市配套费。一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一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奖励30元;一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一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奖励20元。奖励资金兑付给建设单位或投资方。

第十七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及奖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收回奖励,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或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涉及奖励经费由项目所在地财政从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中列支。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有效期为2年。

附件: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附件

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率大于40%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C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砖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C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C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金属面硬质聚氨醋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7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醋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1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农作物桔杆、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

五、预制及现浇混土墙体。

六、钢结构和玻璃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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