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广安府办发[2012]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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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广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杜绝随意变更,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规、合法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预算控制,严格按审查后的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未定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变更的现场查勘,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及原因,协调项目审批、行业主管、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项目变更相关事宜;
(二)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核实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原审批的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对突破原项目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变更进行重新审批;
(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涉及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合理性、必要性审查;
(四)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变更控制价、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
(五)审计机关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六)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和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工程变更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确须变更工程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设计、监理签字确认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工程变更增加投资不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0%的审批程序:
1.单个变更增加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万元人民币,下同)且累计总金额在合同金额1%(含1%)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2.单个变更增加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累计总金额在合同金额1%以上的工程变更,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行业主管及财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送同级政府审批。
(1)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变更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2)50—1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变更,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
(3)100—2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变更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财政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4)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按上述程序审定后,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工程变更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50%的,由监察机关牵头组织调查并按上述程序报批后,方能实施变更。
第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溶洞、流沙等急需处理的不可抗力因素时,报政府分管领导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批、行业主管、财政等部门现场商定处理方案,立即组织实施,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单位收到项目变更审批意见后,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并在本单位及项目实施地政务服务中心公示变更内容。
第八条变更工程的施工除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的外,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另行选择施工队伍。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关于工程变更的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
(二)工程变更预算;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变更图;
(四)其它相关资料。
工程变更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审批资料报项目审批、行业主管、项目主管、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项目主管、项目审批、行业主管、财政部门应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工程变更未经审批而实施的,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时,不予认可;审计机关,不予审计;因此超付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增加的投资财政不予追加,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中省投资的项目工程变更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13年1月19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附件:广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附件
广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工程名称:年月日编号:
提出单位(盖章)
由于原因,兹提出工程作下列变更(具体内容见附件),变更金额万元,请审批。
附:
提出单位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设计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审批部门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市政府意见
分管领导:
负责财政工作的领导:
主要领导:
备注:本表由提出单位填写,一式七份。一份建设单位存档,其余报项目审批、行业主管、项目主管、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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