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
乐山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川办函〔2013〕196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发〔2012〕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于每年1月5日前组织对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以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与被考核单位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书为依据,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六条被考核单位应对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计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不合格。
(一)本辖区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
(二)本辖区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火灾责任事故;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报送市政府安委会作为乐山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考核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十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市年度消防工作部署研究制定。
第十三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消防工作考核年度。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1、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区县政府和管委会)2.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市级部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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