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等4个标准和《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颁布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等4个标准和《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0〕2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建设及验收标准》、《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及验收标准》、《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建设及验收标准》和《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目标任务分解表》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消防法》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构筑凉山州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四川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四条单位应依法发文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执行人(一般员工)的组织体系图,并具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执行人(一般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执行人(一般员工)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时,应佩带相互区别的标识标牌。

单位应依法建立防火检查、巡查检查制度,并确定检查、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频次。

单位内消防巡查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发放的上岗证,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时应配带上岗证;一般员工应当依法取得本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证,开展本岗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时应配带培训合格标识牌。

第六条在检查、巡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检查、巡查时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防火巡查记录》。

第七条单位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应立即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进行登记;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报告,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记录表》和《消防违章处理通知书》。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检查和认定,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资金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八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九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章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第十条应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培训,组织消防演习。

第十一条单位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二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确保火灾发生时现场员工能够形成第一灭火力量,并按职责分工及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使用灭火器(消火栓)进行初期火灾扑救等有效处置;志愿消防队、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等能够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及时处置火灾。

第十三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上岗证,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方法。火灾确认后,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第四章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培训,使员工熟悉自身在疏散中的职责和任务,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情况和逃生路线,掌握火场疏散和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和引导人员疏散的方法、程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发文确定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的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章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十六条单位应建立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发文确定专(兼)职消防教育培训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标识、标语,使员工普遍达到“三懂三会”的要求。

第十七条单位应对一般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年对在岗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单位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告知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逃生路线及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九条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和使用方法,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识。

第六章达标和验收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2010年年底前全部达标;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达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在2012年年底前基本达标。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开展建设达标工作,在自查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工作记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二)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随机抽问5-15名员工;

(三)检查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四)随机设定火情,要求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检查扑救初期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未经备案、抽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者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四)现场演练不能及时形成灭火力量,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六)不能准确回答问题的人数超过被提问总人数20%的。

第二十四条经达标验收合格的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附录由各社会单位参照执行。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工作记录、档案资料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由凉山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工程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及验收标准》附件目录

一、单位(部门)防火检查记录(式样)

二、单位员工岗位防火检查记录(式样)

三、单位(部门)防火巡查记录(式样)

四、单位火灾隐患改正情况记录(式样)

五、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式样)

六、单位员工消防知识培训登记表(式样)

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书(式样)

八、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式样)

九、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自查验收表

十、消防安全标志图例

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建设及验收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消防法》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构筑凉山州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强化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的落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落实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第二章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内容包括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综合体系建设,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经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投入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

第五条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部门信息沟通制度》等,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运行机制。

第六条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

第七条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

第八条政府及职能部门应逐年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具体消防工作目标和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适时制定有关消防管理的政府规章。

第三章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条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通过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工作交流、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对本行业、系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

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本行业、系统所属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落实设施建设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及时修订不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公共消防设施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第五章落实检查考评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党委、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当对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评,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

第十九条上级政府应当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达标和验收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本标准开展建设达标工作,在自查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上一级政府和部门申请验收。上一级政府和部门应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建设验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相关政府和部门“防火墙”工程统筹部署情况;

(二)查阅相关政府和部门落实组织领导责任情况;

(三)查阅相关政府和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情况;

(四)查阅相关政府和部门落实设施建设责任情况;

(五)查阅相关政府和部门落实检查考评责任情况;

(六)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建设不达标:

(一)未以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方案或意见的;

(二)未完成“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

(三)未明确各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的;

(四)未完成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的;

(五)未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务督查内容,落实定期督查考评的;

(六)未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

(七)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检查验收未达标的。

第二十三条经达标验收合格,上级政府和部门应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及验收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消防法》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构筑凉山州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和队伍建设“四个基础”,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行政村(以下简称“村”)和社区。

第三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夯实组织建设基础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一并部署、检查和落实。

第五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专门工作机构,其它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开展消防工作,每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

第六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农村、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2、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4、辖区单位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5、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落实;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并开展演练;

7、对孤寡孤独人员是否登记造册,援助措施是否落实。

对检查后没有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机构报告;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1、对社区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2、设置、张贴公共消防宣传标语和标识;

3、制定、印发村民、居民防火公约;

4、每年“119”消防宣传周活动期间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乡镇、街道办事处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每年与社区、村和辖区单位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督促落实。

第八条村委会、居委会主任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各村、社区应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村委会、居委会应当至少每周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辖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二)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三)单位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消防水池的设置和储水情况;

(五)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六)电器线路、燃气管道敷设是否符合要求,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是否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八)社区商铺和村庄住户消防安全联防情况。

对检查后没有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上报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夯实设施建设基础

第九条乡镇政府应将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并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社区要完善天然消防水源、消防水池、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农村、社区应当建立消防点(可依托警务室)。每个配置点最低配置标准:总长度不低于200米的消防水带,4支19mm水枪,4根救生绳,4只消防水桶,2把消防斧,2根吸水管,1台手抬机动泵(社区若水源充足可不配置),10具4kgABC类干粉灭火器。

第十二条农村、社区应对“三合一”场所、“城中村”以及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通道畅通。

第四章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农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体系,实现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层层控制、层层落实。

第十四条村委会、居委会要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的遵守;

(二)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四)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五)火灾扑救;

(六)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十六条农村、社区群众性消防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放防火公约等消防宣传资料;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指导村民、居民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掌握逃生自救常识,提醒注意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五)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村委会、居委会应发挥治保会、治保巡逻队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联防体系,将消防工作纳入治安巡逻内容,认真履行排查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宣传教育群众、报告消防动态的职责,落实对老弱病残等弱势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

第十八条村委会、居委会要加强辖区保安人员管理。保安人员要熟悉所在单位的消防设施,认真开展巡查和消防宣传。

第十九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管理区域内室内外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二)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第二十条农村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村应以相邻多户为一组,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主要检查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公共区域或村民家庭是否存在火灾隐患等情况。

第五章夯实队伍建设基础

第二十一条全国重点镇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二十二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实现“一村一泵一队”、其组成人员不应少于5人。

第二十三条消防站、消防点应设置明显标识,配置火警电话。

第二十四条各村庄、社区应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建立灭火救援联动机制,并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六章达标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和社区应当按照本标准开展建设达标工作,在自查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验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检查农村和社区夯实组织建设基础情况;

(二)检查农村和社区夯实设施建设基础情况;

(三)检查农村和社区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情况;

(四)检查农村和社区夯实队伍建设基础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不达标:

(一)未成立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的;

(二)未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的;

(三)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和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管理责任的;

(四)未建立一支配有基本灭火装备的志愿消防队或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的;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检查验收未达标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建设及验收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消防法》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构筑凉山州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州各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

第三条公安机关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

第四条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具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利用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政府联席会议制度等平台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三)每季度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全面分析,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排查整治;

(四)对重点场所实施“错时工作制”,提高隐患排查整治效率;

(五)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档案,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进行统计,对整治成果进行总结。

第六条公安机关要提请政府组织规划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确保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验收不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派出所要依法做好对辖区有关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州公安局应当制定《凉山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发文部署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应当定期对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察,并通报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全部建立消防机构,各级消防监督机构要配齐消防监督人员。

第十一条消防机构要积极探索,完善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允许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消防文职雇员管理制度,明确任用条件、薪酬待遇、奖惩规定;

(二)制定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范围;

(三)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消防文职雇员进行培训;

(四)对消防文职雇员的工作业绩每月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薪酬待遇相挂钩。

第十二条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要求,使用公安消防业务信息系统,按要求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执法人员进行消防业务信息系统的使用培训,通过培训的执法人员应当熟练使用该系统。

第十三条深化警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

警务公开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以专栏的形式设置“消防行政许可公开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消防行政许可的设置依据、办理的前置条件、办理的时限、办理的流程及步骤等事项;

(二)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消防行政处罚告知专栏”,向社会公布消防行政处罚的法定案由、法律依据、办案流程等事项;

(三)制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内容的警务公开手册,并向办事群众发放;

(四)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向社会公开办理项目和执法依据、程序、时限、结果等信息,公布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

(五)建立、落实执法告知、公开听证制度,并向社会告知。

第十四条加强执法中的廉政建设,集中整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每年群众满意度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加强执法廉政建设的主要做法包括:

(一)组建执法督察队,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察;

(二)聘请特邀监督员,定期召开廉政座谈会;

(三)制约执法权力,制定“集体议案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集中法核制度”等,制度落实率达到100%;

(四)规范执法行为,制定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流程”、“消防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消防行政案件审核审批程序”、“消防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五)加强执法考评,制定落实《执法质量考评评议实施细则》、《执法质量考评评分标准》、《执法责任制规定》;

(六)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进行核定,回复率达到100%;

(七)每年对群众进行消防执法行为满意度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五条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按照国家标准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具体做法包括:

(一)按照《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配齐装备;

(二)建立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三)装备使用人员熟练掌握装备的使用方法,遵守操作规程;

(四)装备的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装备,应进行定期计量检定。

第十六条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消防监督执法大比武竞赛活动,定期对消防监督人员和派出所消防民警进行全员消防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能力水平。具体做到:

(一)每年开展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执法示范单位应做到:

1、执法行为群众满意度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

2、加大火灾隐患查处整治力度,科学高效处理火灾事故,辖区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3、执法规范化程度高,年内未发生执法过错,无行政败诉案件;

4、全面推进辖区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模式,人均树立两个标准化管理样板单位,辖区每个行业树立一个标准化管理样板单位;

5、广泛开展辖区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全面提高单位及从业人员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6、消防业务档案管理完善,消防执法基础数据完整。

(二)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大比武竞赛活动。竞赛分综合执法能力竞赛和岗位执法能力竞赛,竞赛采取笔试和操作能力评比两种形式进行。

(三)消防支队按照“建审岗位”、“火调岗位”和“监督岗位”对消防监督人员进行至少每年一次的分岗业务培训。

(四)消防机构每季度到派出所指导检查工作不少于一次,每年对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所长,专(兼)消防民警进行至少两次的消防业务培训,对社区民警进行至少一次的消防业务培训。

第四章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内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具体做法包括:

(一)成立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消防支队有关领导为成员的消防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二)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各企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要全员接受消防培训,各类公众聚集场所要对所有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站要定期向社会开放;

(三)加大社会活动投入力度,确保社会影响力,加大119消防宣传周等固定时段的经费投入力度,通过举办高质量、有新意的大型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力;

(四)制作多种宣传品投放社会,增强消防宣传的渗透力。

第十八条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六进”活动,在主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

消防支队应当将“六进”工作作为消防宣传的常态性工作,并指导大队、中队深入辖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机构应当与新闻媒体协作,定期刊播消防专栏和专题节目,开设消防专栏、专版,播放消防安全公益广告。在显眼位置建立消防公益广告牌,利用楼宇电视,车载电视等传媒手段广泛传播消防安全知识,利用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和“119消防日”等时期,免费向手机用户发送火灾信息、消防提示及防火知识等内容的公益短信。

第十九条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协调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

具体推进中要明确“三个责任”:

(一)明确行业、部门对主管范围内的单位以及直接管理的单位从业人员负有消防教育培训责任;

(二)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教育培训责任,设置消防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对社会单位的消防教育培训;

(三)明确社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消防教育培训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消防机构要开放消防站,以具体、生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拓展覆盖面广的消防宣传教育新平台。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建立起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手机宣传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主要做法包括:

(一)以开通网站、博客等方式定期发布权威信息,告知消防新闻,引领消防舆论导向,开通在线咨询功能;

(二)根据各种季节防火需要,发布提醒人们注意防火安全的新帖。通过视频、漫画等形式让网友们学习防火方法、发生火灾后如何自救、日常生活消防小常识等。

第二十三条消防站要每月向社会开放一次。

第五章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

第二十四条要针对新时期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不断探索和改革消防监督管理模式。

(一)不断完善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员抽查系统,并逐步在各消防大队实施;

(二)各消防大队消防行政许可全部进入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并联审批,并严格执行承诺工作时限;

(三)不断探索和完善防消联勤检查制度,充分发挥中队排查火灾隐患和消防宣传教育的作用;

(四)适时修订完善《凉山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的职责、范围、程序等,推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

(五)严格执行《集体议案制度》、《集中法核制度》、《执法回访制度》等消防执法廉政监督制度,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第二十五条积极推进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保障机制建设。

(一)加速推进消防中介机构建设,将消防设施运行保养、消防安全评定纳入专业中介机构负责,实行市场化运作,确保不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二)建立消防安全评价体系,根据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建设和日常安全管理情况综合评定安全等级,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要推出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保障机制,实行考评、管理、检查责任相互独立的市场化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主体部门和单位责任清晰。在保障方面,建立健全社会消防保障金机制,用于解决现有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问题的整改和今后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六条开展消防爱民实践活动,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每个月每个消防大队至少应开展一次消防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坚持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推进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日常消防检查制度。

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主要做法包括:

(一)按公安部《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办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将鉴定的对象逐步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产品生产和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消防维修检测和消防技术咨询单位的技术人员扩展;

(二)对有执业技术要求的消防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和分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开展社会消防中介组织自律性评价活动。主要做法包括:

(一)明确中介组织的组织规则,实行资格审查和执业登记;

(二)对消防中介组织开展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中介组织建立行业管理机制,使中介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

(三)组织制定消防中介职业标准,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设立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等级,对单位进行等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单位可以依据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的结果,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火灾类保险的优惠费率;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为Ⅰ级、Ⅱ级的,可减少监督抽查次数。

第三十一条大力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逐步实现公众聚集场所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全部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六章达标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标准开展建设达标工作,在自查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验收。公安机关应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建设验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检查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情况;

(二)检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情况;

(三)检查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情况;

(四)检查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建设不达标:

(一)未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的;

(二)未达到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标准的;

(三)未建立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的;

(四)未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的;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检查验收未达标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目标任务分解表

(4-1)

总体任务

分项任务

具体任务

完成时限

完成

情况

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防火墙工程统筹部署

落实政府牵头、部门分工负责的组织领导机构

2010年7月

以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方案或意见

2010年7月

以政府名义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议,结合实际签订目标责任书、承诺书等

2010年8月

结合实际创建示范单位并在全州推广

2010年8月

完成2次以上大规模宣传教育活动

2010年11月

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启动“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2010年9月

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各级政府任期工作目标或绩效管理体系

2011年2月

消防经费保障与本地区经济发展保持同比增幅

本地区年度财政预算出台

州、县市两级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每半年1次以上会议

2010年9月

结合本地实际,每年组织开展1次以上专项治理

2010年起

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出台规定,明确各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重点落实建设、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卫生、旅游、质监、安监等部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

2010年10月

有关行业、系统出台管理规定,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定期检查考评和教育培训

2010年11月

落实设施建设责任

按照省政府目标任务和“十二五”消防规划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2010年至2012年逐年按计划完成

落实检查考评责任

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务督查内容,落实定期督查考评

2010年10月

每年由政府主要领导代表本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政府所属部门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与本行业、本系统直属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011年起

每年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代表本级政府,与所属村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代表政府派出机构,与所属社区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011年起

每年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代表本级政府消防工作监督管理部门,与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010年起

每年上级政府应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

2010年起

每年(届)目标责任期满,上级政府组织对下一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派出机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落实奖惩制度

2010年起

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目标任务分解表

(4-2)

总体任务

分项任务

具体任务

完成时限

完成

情况

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部署

动员

结合实际,印发“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

2010年7月

完成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专题培训

2010年8月

结合实际开展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培训

2011年12月

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完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备案,纳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监督范围的社会单位全部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逐一登记、备案

2010年8月

单位建立并落实三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2010年

至2012年按达标验收时限完成

单位建立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单位建立并落实动火审批监护制度

提高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定期演练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结合实际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消防队

单位全体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掌握扑救初期火灾技能

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人员密集场所明确现场疏散引导人员,落实疏散引导职责

人员密集场所全体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掌握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技能

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单位按标准规范设置各类消防安全标志

单位全体员工进行岗前培训,达到“三懂三会”要求(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达标

验收

组织达标验收,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

2010年12月

组织达标验收,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

2011年12月

组织达标验收,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2012年12月

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目标任务分解表

(4-3)

总体任务

分项任务

具体任务

完成时限

完成

情况

夯实农村

社区火灾

防控“四

个基础”

夯实组织建设基础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乡镇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落实基层消防组织工作职责

2010年12月

所有行政村、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011年12月

夯实设施建设基础

所有行政村、社区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期火灾的需要

2011年12月

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2011年12月

按照每年1/3的进度,逐年组织治理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结合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2010年

至2012年按进度完成

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

所有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全部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和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管理责任

2011年12月

结合实际,推广“三会”、“三长”、“三队”做法,多种形式建成消防安全联防体系

2011年12月

夯实队伍建设基础

按照每年1/3的进度,乡镇建成配有消防车、机动泵、水带、水枪和专(兼)职人员的志愿消防队,落实必要的保障经费

2010年

至2012年按进度完成

按照每年1/3的进度,行政村、社区建立一支配有基本灭火装备的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

凉山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目标任务分解表

(4-4)

总体任务

分项任务

具体任务

完成时限

完成

情况

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

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

2010年12月

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每年组织开展1次以上专项治理

2010年起

州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立案2起重大火灾隐患,县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立案1起重大火灾隐患,并督促按期整改

2010年起

结合实际,制定人均检查量化指标和火灾隐患、违法行为发现率、查处率,切实提高检查质量,加大处罚力度

2010年起

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

州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达到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2011年12月

1/2以上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达到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2011年12月

所有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达到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2012年12月

州、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现按需聘用文职雇员,建立完善文职雇员工作制度,有条件拓宽文职雇员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文职雇员级别晋升体系及其相应待遇保障

2011年12月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定期开展派出所分管副所长、专(兼)职消防民警消防业务工作培训,每季度至少1次派员指导辖区派出所消防工作

2010年起

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

州、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设立“防火墙”宣传专栏

2010年8月

州、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公开宣传“防火墙”建设的内容和标准

2010年9月

州、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布举报电话,保障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知情权、监督权

2010年10月

州、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全员消防培训

2010年10月

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

州、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深化消防爱民实践活动,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消防业务咨询服务活动

2010年起

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

2010年起

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开展社会消防中介组织自律性评价活动

2010年起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2010年起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