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大做强开发建筑业的若干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大做强开发建筑业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泸市府发[2014]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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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大做强开发建筑业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开发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步伐,围绕“产业突破发展”主题,以“调结构、壮规模、增效益、塑品牌”为核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转型升级
(一)引导支持企业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对企业晋升资质等级而实施兼并重组的,所涉及的土地、房产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下,免征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辆等过户费和工商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开发建筑业企业。
(二)积极培育骨干建筑企业,大力发展设计、施工一体化龙头企业,逐步构建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特色、劳务分包为基础的行业体系。加快调整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着力建立良性管理制度。对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以2013年为基数,自2014年起,较上年度增长的企业所得税区、县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三)凡资质等级晋升一级开发企业、建筑一级总承包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对晋升特级的开发建筑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其它晋升一级或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物管、园林、监理等开发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交通、电力、水利、铁路一级以上专项资质的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
(四)为确保企业业绩集中,市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可以不另在项目所在区、县注册成立新公司,项目所产生税费上缴项目所在地财税部门。
(五)筛选一批城市商务、旅游主题功能区地产项目,瞄准国内一线品牌企业,招引入驻开发建设。对招引的大型企业和本地重点项目企业,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实行领导挂包项目,一企一策予以扶持。
(六)对于新评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在规定工期内完工并投入运营的,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前两年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全额补贴给投资企业。
(七)对于商业地产、旅游地产、城市综合体等单个项目能新增2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除按照市上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政策外,参照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标准享受税收优惠。
(八)凡具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等级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泸州并注册落户我市的,依据资质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九)对荣获鲁班奖、天府杯金奖、国家级人居环境奖的项目,给予企业的项目管理团队20万元的创优奖励;对荣获省级优质结构工程、标准化工地的项目,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可由建设单位奖励建筑业企业一定比例的创优奖励。
二、强化市场开拓,加快走出去发展步伐
(一)积极依托驻外办事处、在泸投资企业、驻外使领馆拓展国内外市场,保持与当地政府和大型知名企业的联系,积极建立对外拓展基地。筛选一批开拓龙头骨干企业,每年表彰一批“走出去”先进集体。
(二)市内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实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在我市缴纳的,由受益区、县政府给予企业缴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凡我市建筑企业市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予以支持和提供帮助。积极将对外开拓龙头骨干企业作为优质企业和重点帮扶对象推荐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获得信贷支持。
三、强化人才科技支撑,切实增强企业竞争力
(一)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的新机制,为开发建筑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加强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等注册执业梯队建设,鼓励企业培育和引进注册执业人员,努力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注册执业队伍。坚持以业绩、能力为导向的评价原则,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按相关规定适当放宽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二)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开发建筑业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按照《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政策规定>等7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泸委办发〔2011〕8号)和《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川滇黔渝结合部人才高地的意见>的通知》(泸组发〔2013〕4号)予以支持,享受相关待遇。自2014年起转注册到我市企业的一级建造师首个项目完成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的、一级建筑师和一级结构工程师年累计完成产值500万元以上的,待项目结算完成,企业完成税费缴纳,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该建造师完成产值的千分之一、建筑师结构师完成产值的百分之一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优先支持建筑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记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法给予研发企业20万元和10万元创优奖励。
(四)指导企业整合产能实施技改,对实施脱硫改造等清洁生产技改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市、区属企业由市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强化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一)规范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建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将信用信息作为资质审批、评优评奖、招投标的重要考量因素。全面实行本地及外地入泸企业建设领域信用排名公示制度,将企业上年市场行为、现场行为、创先争优、按时缴纳税金、发放农民工工资等信用信息实时公示,排名适时更新,每年评价一次。
(二)严格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推行全市统一的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除首次采用主导或关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特殊工程项目外,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招投标原则上不得以业绩作为投标必要条件。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诚信体系库优质企业;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招投标中,可由业主推荐1-2家诚信体系库优质企业和“走出去”先进集体参加投标;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项目及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诚信体系库优质企业和“走出去”先进集体的企业中比选或抽签产生。
(三)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对有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出现重大合同违约、民工工资拖欠导致群体性事件,以及在诚信体系库排名后五位的开发建筑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五、强化服务创优,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加快技术审查力度,简化办事程序。全面清理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备案的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另行设定前置条件,捆绑、搭车的前置条件均予以取消。简化开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取消资质审查小组会签制度,落实专人帮扶重点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严格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泸市府办发〔2014〕12号)精神,着力建立最优化的行政服务机制,凡与开发建筑企业密切相关的许可和服务事项,全面实行限时办结。
(二)自2014年起,具有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免缴项目资本金,安全文明措施费下浮50%。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2014年起凡在我市主城区且具有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进度实行分期建成、分期验收、分期办证;按规定未使用袋装水泥的,不再缴纳散装水泥基金;按规范实施保温节能,使用节能材料的,不再缴纳新型墙材基金。
(三)协调金融机构对优质企业提高贷款授信额度,大力推广互保融资、融资租赁等多元化方式缓解资金压力。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开发贷款、银行按揭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企业所申请的银行(含住房公积金中心)要优化办事程序,优先安排放贷计划并及时放款,确保信贷支持力度;对各大商业银行向开发建筑业企业提供贷款增长率较大者进行一定奖励,公积金贷款市内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上调至40万元,贷款期限由25年延长至30年。
(四)加快转变建筑生产方式,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步伐,鼓励建设新型节能建材产业园,集中集聚发展节能建材。高标准打造西南节能产业城,培育节能建材生产加工、研发设计、检测营销于一体的企业集成。深化打造川南大市场的“泸州购”网络平台,积极扶持泸州建材配送中心建设,走开发建筑业联动建材业、节能产业发展之路。2014年起凡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型节能建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地生产产品。凡政府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苗木。
(五)把握全省将我市列为开发建筑业发展示范地区的契机,建设泸州开发建筑总部产业园区。建立集泸州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检测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优质企业的总部办公、培训基地、市场(产品、劳务)交易信息集成、企业形象展示、一线工作人员的实训基地的产业园区。对择优入驻园区的企业(含招引的外地一级或甲级以上企业)参照相关园区政策出让土地。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工程保证担保与市场信用体系的挂钩机制,按照信用等级,实行浮动管理。加快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审计和结算速度。严格规范涉及开发建筑企业的各类检查执法活动,不得借以执法之名,乱罚款、变相滥处罚;不得以修建配套的公益设施、基础设施之名,乱集资、乱摊派。
六、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产业发展保障
(一)成立泸州市开发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审议开发建筑业发展的相关激励帮扶措施,着力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自2014年起,市政府在城建发展基金中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开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区县要相应设立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开拓市场、招大引强、项目策划包装,培育企业、奖励创先争优等工作。三区相关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区政府和市开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各承担50%。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开明开放,切实担负起扶持本地开发建筑业发展的主体责任,不断创新体制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和优质服务,大力扶持企业发展,形成共同推进开发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合力。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目标绩效督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的软环境治理检查力度,将扶持开发建筑业发展工作列入对各区县的重要考核内容,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服务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
市本级其他支持开发建筑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意见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意见政策措施为准。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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