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泸市府函[2011]94号
颁布日期:2011-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功能,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河道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特别是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防洪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河道主管机关,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在我市境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物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它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在长江、沱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区县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委发〔2008〕16号)精神已经委托给各区县管理的赤水河、永宁河、濑溪河、龙溪河和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跨河、穿河建设项目,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在长江干流进行河道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手续;在其他河道进行河道采砂的,由所在地的区县河道主管机关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

二、完善制度,规范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对河道的影响大,必须依法依规办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规范河道审批制度。对建设项目的水行政审批(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渔业资源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取水许可、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要严格执行市政府的“两集中、两到位”规定,坚持一个窗口对外,完善相关制度,不得缺位、越位。无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非水利工程的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的,应在办理渔业资源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旱采)等相关手续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采砂许可手续;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航道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的意见。

三、密切配合,强化监管

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市级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的水务(渔业)、海事、航道、公安、长江航运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区县涉河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各区县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的水务(渔业)、海事、航道、公安、长江航运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检查工作,依法打击违反水利(渔业)、海事、航道、治安等相关法规的各项违法行为,对本区县范围内的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各区县水务(渔业)、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水务(渔业)、海事、航道、公安、长江航运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合作,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四、依法行政,严肃查处

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事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航道畅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对在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方面因工作不到位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发生影响恶劣重大事件的,要依法严格追究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和省有关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方面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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