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泸州市群众工作中心入驻单位等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泸州市群众工作中心入驻单位等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泸州市群众工作中心入驻单位等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4]296号
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4〕2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群众工作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中心效能作用,结合市群众工作中心现有运行体制,现就调整泸州市群众工作中心入驻单位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动态化管理入驻市群众工作中心窗口部门
从2015年起,每年根据当年信访量变化情况,对次年入驻市群工中心设立接访窗口部门进行动态调整。
按照“诉访分离”原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在市群众工作中心设立接待窗口。信访量相对较小的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在进驻市群众工作中心设立接待窗口,调整信访量相对较大的市工商局进驻市群众工作中心设立接访窗口。
二、实行部门领导协助市领导接访制度
在继续坚持市领导每周星期二到市群众群众工作中心直接接待信访群众制度基础上,实行各入驻市群众群众工作中心接访窗口部门领导每周二到市群众工作中心协助市领导接访制度,有效提升市领导接访现场协调处理信访问题工作效能,请各入驻单位根据需要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三、探索建立信访工作评议员制度
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接访,实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信访群众诉求评议制度。重点对疑难信访问题、息诉息访后反弹问题、一年内5次以上到市重复上访人员,组织开展信访听证和满意度测评,有效提升群众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的认可度和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实现信访事项化解处理“案结事了”。
四、建立部门不定期接访值班制度
根据上级要求和群众上访实际情况,对非入驻市群众工作中心窗口部门,实行不定期到市群众工作中心接访值班制度:一是在国家、省、市特殊敏感时期和重要节假日,由相关部门派员入驻市群众工作中心做好接访工作;二是因国家、省、市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引发较大规模的信访问题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涉及部门派员入驻市群众工作中心做好疏导解释工作;三是针对特定时段信访问题异常突出的部门,派员入驻市群众工作中心做好化解处理工作,请市级各部门配合市委群工局做好值班接访工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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